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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0:53:2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为充分利用“互联网+外贸”方式推动我省外贸发展,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发挥优势、合作共赢”的原则,结合“先发展、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区域建设重点突破,尽快完善海口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材料方案,争取试点城市获批;探索建立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抓紧建设公共信息交易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进出在线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基础信息标准和链接端口规范化,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邮政等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之间无缝连接,促进我省跨境贸易物品从运输、报送、仓储、查验、配送等环节信息畅通;各有关市县、产业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一批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考察调研,明确发展定位。组织相关部门和电商企业到杭州、宁波、广州等试点城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找准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和定位,探索建立具有海南发展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邮政管理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试点城市申报力度。加强与海关总署的沟通对接,争取海关总署对海口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完善海口市申报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有关材料方案,以省政府名义向海关总署再次申报。确定海口综合保税区为“海南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鼓励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探索我省跨境电商发展。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对口与海关总署、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委沟通协调,争取各相关部委支持。(牵头单位:海口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明确建设主体,加快公共信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进出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建设,实现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电子支付凭证等数据互通,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实时可查询,做到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系统对接,解决电商企业、物流配套企业在通关、结汇、出口退税等问题,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要实现支持日交易量超过100万单以上。(牵头单位:海口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防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邮政管理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四)加快规划布局,推进海口美兰机场临空物流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仓储和快件监管中心建设。规划建设海口美兰机场临空多功能物流园区,推进临空物流园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和环评等工作。临空物流园区要涵盖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保税仓储、邮件快件物流中心、海关监管区、检验检疫监管区、邮政监管区等功能,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作业流程,引导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范化、标准化、集群化方向发展。(牵头单位:海口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五)优化服务环境,大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电商企业。支持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园区内电商企业及海口免税店等一批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基础的企业,自建交易平台或与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利用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现有的优惠政策,培育一批跨境电商主体,引进一批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境电商企业进驻海南;鼓励本省电商企业与阿里巴巴、亚马逊等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提升产品和电商企业知名度。(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商务厅、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南生态软件园)

  三、建立监管措施,规范电商管理

  (一)完善平台系统,建立监管措施。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发建设电商平台系统,实现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邮政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货物进出口实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海防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完善口岸通关机制,确保货物通关顺畅。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和通关作业流程,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放行。(责任单位:海口海关)

  (三)完善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确保快捷可追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电商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申报和放行制度,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核查放行。(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优化服务,落实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应享尽知”;制定优化纳税服务流程,确保电子商务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加便捷,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五)优化金融服务,推动人民币计价结算。协调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为省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综合服务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省内支付机构稳妥开展跨境外汇业务支付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六)完善大通关信息体系,发挥大通关平台优势。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进出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海防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先行先试,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探索先行先试做法;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给予跨境电商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品线下体验店,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展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等有关市县政府)

  (八)加大电商人才培养和指导。鼓励和支持电商与院校合作、定制电商个性化培训,加大我省电商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建设,通过园区的创业孵化、运营服务、视觉外包、产品研发、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辐射带动,改变我省行业和区域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合力推动跨境电商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市政府)

  四、组织保障

  成立海南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海防口岸办、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邮政管理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政策研究,协调解决试点运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中的问题,协调推进城市试点申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推进工作步骤、时间完成节点,切实把我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要主动沟通协调,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检查督促。省商务厅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主动会同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各牵头单位要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具体解决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总结,并每月定期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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