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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获利3.8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08:38:3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如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众多,其中来自快递公司“内鬼”的原因不容忽视。近日,深圳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做出了二审判决,一名在某速运公司工作的员工宋某向他人出售公司内部账号密码,导致二十万余个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宋某因此获刑一年三个月。

  该案事发2015年8月,2016年在南山法院一审开庭,后又经历上诉和二审阶段,近日深圳中院做出了终审裁定。

  案情显示,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系湖南省长沙市某速运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获得同事的公司操作平台员工账号和密码后,与自己的VPN权限与公司账户、密码一同提供给另一名被告人曹某某。

  其后,曹某某通过外网登录了该速运公司的VPN服务器,访问运单查询系统,并下载了大量的客户运单信息。然后,曹某某把这些客户运单信息交由另一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获利。

  一名网店老板黄某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万条,用于发送信息宣传其网店。

  截至被抓之日,宋某某收取曹某某给予的报酬人民币38000元,曹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60000多元,李某某分得约人民币5000多元。

  最终,宋曹李黄四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其中快递员宋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曹某某获刑两年,李某某获刑11个月,黄某则被判缓刑。4人被处罚金三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员工麻辣烫店内被搭讪

  快递员宋某某是怎么样成为一名内鬼的?

  2015年5月底,宋某某在湖南长沙市一家麻辣烫小店里,曹某某主动找其搭讪,得知其是某快递公司电脑部的IT运营助理,能够接触到公司员工的账号和密码。于是,曹某某就主动问其能不能提供公司的员工账号和密码给他,因为他是做电商的,通过快递公司员工账号进入后台看运单客户信息,他就可以做电话营销以发展潜在的客户,这样能有助于他公司的业务发展,他还承诺给其一定的好处费。

  宋某某答应过两天给他提供账号和密码,并且相互留了电话信息。2015年5月31日,曹某某先转了一笔5000元诚意金给宋某某。3天后,宋某某就通过手机短信发了两个快递公司员工的账号和密码给“叶建”。

  之后,宋某某每次给曹某某提供了员工账号和密码后的当天或次日,曹某某就会往其建行卡内打钱。宋某某说,其实两人并没有商定价格,给多少报酬都只凭曹某某的个人意愿。

  这笔生意持续了3个月,宋某某总共发给“叶建”二十几个员工的账号和密码,共收受“叶建”给的好处费38000元。

  2015年7月份,快递公司陆续接到客户投诉,称他们的个人快递信息遭到泄露,经常收到许多电话网络的诈骗、营销电话等。该公司开始进行自查,根据客户提供的运单号进行分析,发现运单在其公司服务器日志上存在非法查询记录,查询的数量有二十万条左右。其公司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购买物品、住址、电话、价格等,发现有内鬼联合他人在犯罪。(来源:《广州日报》;文/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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