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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12:10:4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旨)为全面深化我区出租汽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6〕18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运价规则)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计程计价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四条(部门职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区发改、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行政许可

  第五条(网约车平台条件)在本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并在本区依法纳税;

  (六)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40万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在本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在本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员本人取得经本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持有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满3年以上;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自申请之日前1年未发生驾驶机动车5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在本区申请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普洱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龄在3年以下;

  (二)5座燃油车辆轴距达2600毫米以上、排量达1.6升或1.4T以上;6座和7座燃油车轴距达2900毫米以上、排量达2.0升或1.8T以上;纯电动车辆续驶里程达150公里以上、轴距达2600毫米以上;

  (三)车辆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数据信息接入本区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四)车辆需设置明显的运营标识,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设置其他用于巡游揽客的标识、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八)截止申请之日,车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许可事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思茅区行政区域,经营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给予延续,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暂停或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并向社会公告;对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服务许可流程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流程)在本区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5.在本区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驾驶员证办理流程)在本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级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运输证办理流程)在本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达成入网营运意向。

  (二)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区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车辆勘验,审核通过后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辆网约车只能申请办理一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运输证变更)申请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的车辆,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第十三条重新申请核发;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时收回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缴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难以收缴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运输证有效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驾驶员注册方式)对取得《网络预约出租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和第八条规定条件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选择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服务的,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重新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做好变更登记管理。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审核)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驾驶员审核)对于网约车驾驶员注册登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登记手续;

  (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后向申请人制发《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查询证明》,由申请人持此向区公安部门提交查询;

  (三)区公安部门接到申请人所持《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查询证明》后,负责对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由申请人交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区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意见后,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五)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车辆审核)对于网约车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证明;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区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规定项目组织进行车辆勘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依法向本区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区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和赔付额度100万元以上的第三者责任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业务信息保存期限2年以上,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私自安装设置用于巡游揽客的标志标识设备;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营运费用,不得收取现金;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方式支付车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区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区公安机关、工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区发改、人社、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商场监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区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不包含时间成本和车辆折旧等)。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止。(来源:普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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