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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腾:共享经济在发展时还面临两大挑战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16:25:1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O2O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共享经济在发展时还面临两大挑战——首先是监管体系不全,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许多制度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按现有法律和制度要求,大量的共享经济活动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有“违法”嫌疑,面临随时可能被叫停、被扼杀的风险;其次是产业发展不成熟,当前诸多领域的共享经济都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其服务和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用户数据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隐患;此外,多数企业并未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同质化竞争普遍,多数领域仍处于“乱战”状态。

  陈礼腾指出,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共享经济模式分为B2C和C2C两种模式,C2C是共享经济的起点模式,B2C是共享经济的衍生模式,属于分时租赁的进阶版,相较于传统的租赁经济,共享经济的网络效应非常明显。

  陈礼腾认为,刚需、高频、使用周期短是可以进行共享的三个基本点。而诸如篮球、雨伞、珠宝等租赁服务,由于低频、非刚需可能难以形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其实不太适合做共享。

  以下是该报道原文全文:《被玩坏的“共享”挑战监管者智慧》。

  一些业态之所热衷傍“共享”一词,在专家看来,一是为了吸引投资,二是希望能搭上政策的顺风车;也有企业希望通过套上“共享”名头,避免资质审批、逃避相关行业监管;也有企业是出于构建互联网生态的战略考量

  从共享出行到共享单车,再到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图书、共享珠宝、共享奢饰品包包、共享睡眠舱……越来越多的“共享”开始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甚至被称为“共享是个筐,啥都能往里装”。

  随着共享经济“大筐”里的东西越装越多,人们对“共享”含义的认知却越来越模糊。不少人士认为,一些所谓的“共享”,只是披上“马甲”的租赁,存在滥用和炒作共享概念的不良迹象。还有一些打着“共享经济”旗号的项目,在面对市场考验时遭遇尴尬,例如,共享睡眠舱推出不久,便被突击叫停。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共享经济?哪些是“真痛点”,哪些是“伪需求”……共享经济项目引发的现象和问题,引起业界探讨。

  企业提供非闲置资源也是共享经济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分享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之时,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分享经济的内涵特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兴经济形态;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鉴于分享经济变化快、渗透广,作为指导性文件,《意见》没有对分享经济进行严格定义,而是对若干关键共性特征进行必要阐述,兼顾包容性和辨识性,以便统一各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分享经济的认识。

  互联网研究员、《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作者张孝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过去,我们认为,分享经济来源于对经济剩余的循环再利用,体现为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分享,进而获得收入。

  但如今在张孝荣看来,上述定义的四个关键词均已发生变化——首先是“公众”,过去供给方和需求方均以个人为主,现在供需双方已经衍生出企业;其次是“闲置资源”,过去主要包括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个人知识、技能等,现在出现了非闲置资源的分享,例如共享单车,企业采购自行车供人们使用;然后是“社会化平台”,过去主要是指通过单个网络平台可以大规模聚集资源,现在平台已经衍生出生态化发展的趋势;最后是“收入”,过去以个人参与为主,收入来源形成了C2C网络租借、网络二手交易和网络打零工这三种模式,现在出现了B2C,由平台统一进行品牌经营。

  基于此,不少人士产生疑惑:这种供给方有企业参与、非闲置资源的分享,还是分享经济吗?张孝荣认为,无论供给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分享经济的精神并没有变化,依然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出来的一种资源重新组合分配和循环的方式。

  “以个人作为供给方,所提供的资源比较零散,带来的经济规模也有限,这种模式在现阶段已基本成为业余状态;目前,分享经济多由公司作为供给方,这种模式可以实现规模化操作,涉及的范围更大、资源更多;这一演变过程,也是人们对分享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张孝荣谈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表示:“传统的共享经济是C2C模式,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但在后来发展中发现,共享经济也不尽然只是C2C模式,因为一些平台自己生产产品进行共享,也在助力供给侧改革、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共享经济的外延其实还很大。”

  记者注意到,在8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O2O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指出,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共享经济模式分为B2C和C2C两种模式,C2C是共享经济的起点模式,B2C是共享经济的衍生模式,属于分时租赁的进阶版,相较于传统的租赁经济,共享经济的网络效应非常明显。

  雨伞篮球等低频、非刚需模式不适合共享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15类共享产品正在“跑马圈地”。一些原本与“互联网+”没有关系的物品,例如充电宝、雨伞等,在冠以“共享”的名头后,立即变得炙手可热。不过,在各类共享项目蜂拥而至的背后,也引发了这些项目是否是“伪需求”的讨论。以共享充电宝为例,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共享充电宝缺乏高频使用场景,且复用率低,是伪需求。

  此外,也有一些共享产品,上线不久便遭遇“短命”结局。例如,6月25日,据《钱江晚报》报道,在杭州某地铁站的共享雨伞,因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线24小时不到便被城管执法人员收走。

  那么,面对五花八门的共享项目,如何辨别“真痛点”与“伪需求”?哪些业态适合共享、哪些业态不适合共享?共享经济的“大门”是否具有“门槛”?

  张孝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以上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是可以看到的一个共性是:共享经济产生的新业态,在传统经济里也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传统经济中该业态经济规模较小,市场呈局部化、碎片化状态,而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平台,把线下所有碎片化市场都整合在一个平台,做大了经济体量。

  “倘若某一共享业态的经济规模很小,则难以支撑其长远发展,很可能会昙花一现;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经济规模,使用频率是一个重要因素,高频需求才会产生比较大的交易量,反之,低频需求、成交量小,就意味着市场规模较小,养活不了大的企业和平台,这种模式则难以发展起来。”张孝荣补充。

  陈礼腾认为,刚需、高频、使用周期短是可以进行共享的三个基本点。而诸如篮球、雨伞、珠宝等租赁服务,由于低频、非刚需可能难以形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其实不太适合做共享。

  在朱巍看来,共享经济的基础是法治经济,共享产品发展的底线是不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在传统领域中需要的资质,在互联网平台上也需具备;另外,共享经济还是素质经济,如果没有素质作为基础,共享经济难以稳步发展。

  对于一些业态热衷傍“共享”的原因,朱巍指出,首先,是为了吸引投资,因为现在互联网风投可投资的地方不多,共享经济被认为是一块“宝地”;其次,共享经济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经济模式,备受国家重视,企业希望能搭上政策的顺风车;此外,还有一些行业套上“共享”名头,是以避免资质审批、减少费用等为目的,有混淆视听、逃避相关行业监管之嫌;最后,一些企业在互联网生态构建上有战略考量,具体来说,虽然有的领域目前还在赔钱,但是有大企业愿意往里砸钱,这让很多企业看到机遇,寄希望被纳入到大企业的生态圈中。

  包容之下还需穿透式监管

  2月28日,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45万亿,同比增长103%,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分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

  陈礼腾指出,目前,共享经济在发展时还面临两大挑战——首先是监管体系不全,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许多制度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按现有法律和制度要求,大量的共享经济活动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有“违法”嫌疑,面临随时可能被叫停、被扼杀的风险;其次是产业发展不成熟,当前诸多领域的共享经济都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其服务和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用户数据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隐患;此外,多数企业并未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同质化竞争普遍,多数领域仍处于“乱战”状态。

  为促进共享经济发展,《意见》指出,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重在预期引导,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信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认为,对于共享经济,既要包容性监管,又要穿透式监管,即了解不同领域共享经济的业态本质是什么?例如,起初网约车平台将其定位为信息服务中介,后来在网约车新政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共享睡眠舱之所以被关闭,因为其本质上提供的是酒店式服务,应按照旅店业进行管理。

  “在未来,基于网络的互助式租赁或商业式租赁还会越来越多,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看,共享经济的发展必须解决两个痛点,即多重收取押金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胡钢指出,传统的线下租赁,一件产品在一个时间段里,只能收取一份押金,而现在的线上租赁,一件产品在一个时间段里,可以收取成千上万份押金,而且还收集了用户的核心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

  因此,胡钢表示,在押金方面,正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所规定,企业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此外,从公平竞争来看,要确保不同类型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待遇平等,警惕一些业态打着共享旗号,规避监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胡钢补充道。(来源:法治周末 文/罗聪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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