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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条例草案将网约车纳入规制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09:47:3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电子商务法立法,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在推进。近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回应了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热点和痛点,拟明令禁止电商平台要求网店“二选一”,明确平台和商户可以起诉炒信、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行为。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草案鼓励电商为消费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还规定了消费者对自身消费信息享有的权利,包括可查询账户至少3年内的交易记录。

  优先发展,审慎监管

  把促进电商发展摆在优先位置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公开发布

  12月27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条,涵盖促进措施、经营规范、权益保护、跨境电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这是首个地方发布的电子商务立法草案。南都记者注意到,浙江省在条例草案中突出了“发展优先”的指导思想。

  浙江省商务厅厅长孟刚在草案说明中介绍,始终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既以具体政策措施促发展,又以规范促发展,防止为规范而规范,避免因规范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

  在监管方面,草案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电商市场监管措施时,应当充分论证;有多种监管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电子商务创新的监管措施;制定严于线下的监管措施时,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在说明中,孟刚多次提到“审慎监管”,在制度设计中,时刻把握审慎监管、包容创新的立法理念,“对那些目前还看不清、看不准的事项不作规定或者少作刚性约束规定,给未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保护网店权益

  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二选一”

  在电商大促节点中,关于“二选一”争议频繁出现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孟刚提到,要妥善处理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平台、网店、消费者、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和优化各自的权利、义务。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一大亮点,是多条规定都明确了对网店的权益保护。草案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依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平台规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并公开,修改规则提前7日公示。平台上的网店享有对平台规则制定、修改的知情权,受惩戒时的申诉、起诉权,平台不得要求网店承担不合理义务。

  此前,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引发争议和高度关注,在浙江省的电子商务立法中,拟将禁止“二选一”写入条例。

  草案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上的网店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定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限制、排斥加入其他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等。

  草案还规定,各类网店、域名、网络物品等网络资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抵押、继承,同时鼓励电商平台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

  鼓励电商经营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

  问题商品的赔付易现“踢皮球”

  值得关注的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还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等服务,并明确电商经营者应当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履行承诺情况作为信用信息,记入电商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以来,大量案件涉及电商交易纠纷。针对这类消费纠纷,草案也明确作出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网店所在地或平台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还可以向平台申请调解,平台应当7日内处理。

  立法中明确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消费信息享有的权利也是草案一大亮点。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公开或不公开自身交易记录的权利,享有查询账户内交易记录的权利、查询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享有删除个人账户内交易记录的权利,并明确平台和网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草案还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搜集、使用,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并建立信息审核和监控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炒信、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可被起诉

  草案另一大亮点,是多条规定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炒信、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形成网络黑灰产业,困扰平台发展,草案对此明确作出禁止行规定。

  根据草案,电商经营者不得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7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内容布局等,造成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或者误认;以虚构交易或者其他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恶意退货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同时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了兜底条款。

  今年,阿里巴巴起诉了平台上的多家售假卖家,“知产流氓案”、“组织刷单入刑”案等也先后宣判,均为全国首例。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平台上的商家因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对平台名誉造成损害的,电商平台可以依法起诉,对于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受损害的平台和商家也可依法起诉。

  草案还对“打假”作出规定,要求电商平台上的网店遵守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规定,平台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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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条例和国家立法如何衔接?

  浙江省商务厅:立法提供浙江经验

  当前,国家层面的电子商务法正在立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4年3月的公开报道显示,浙江省商务厅在调研基础上,率先起草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立法征求意见提纲。也就是说,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启动时间,与全国人大财经委2013年底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的时间大致相当。

  从效力层级看,浙江省的条例是地方法规,需要与上位法一致。

  浙江省商务厅厅长孟刚在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草案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的原则,与《电子商务法》草案保持充分衔接,立法过程中与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了意见沟通和立法衔接。

  孟刚表示,作为电商地方立法的代表,“这次立法也将有助于为国家有关立法提供浙江经验、浙江素材”。

  网约车也被纳入地方立法规制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中,对电子商务平台上自然人经营者是否应进行工商登记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条例草案并未创设新的规则,而是将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也是电商立法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孟刚在说明中指出,条例草案将目前比较成熟的网络商品零售作为重点适用范围,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考虑到国家已作出规定,首先要适用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也可以适用本条例。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员彭益鸿对南都记者表示,对比刚刚结束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浙江版立法草案”对于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实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更具体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彭益鸿还提到,浙江的电商条例草案规定了4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法》草案相比,多了“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不过,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未对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和解释。

 

  地方条例与电商立法中交易主体的法律术语不同

  彭益鸿还指出,目前两部立法草案在交易主体的称谓上略有不同,为避免法规实施中的表述混乱,建议对立法用语进行统一,此外还建议以“信息财产”或“网络虚拟财产”代替“网络资产”,作为规范的立法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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