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媒体评论>曹磊: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屡见不鲜
曹磊: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屡见不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17:00: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没有相应的卖家出示被‘二选一’的证据,也没有其他的平台出示证明材料来证明另外大的平台有‘二选一’的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也没判过这样的案例。工商总局、发改委等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

  “电商前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开放。”曹磊表示。

  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入驻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正当的也好,不正当的也好,明争暗斗在整个电商行业也是屡见不鲜。平台跟商家之间合作,我觉得应该是以打开双方的销路,打开交易量为前提。只有共赢,才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和行业的氛围。

  “而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只是它的一个销售渠道,当然希望渠道越多越好,至于选择哪个渠道,是电商的经营自主权。”曹磊指出,“二选一”如果存在,必将限制商家的渠道,影响其商业利益,所以说,平台神仙打架,不能让消费者和商家小鬼遭殃。

  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以下为报道全文《电商平台“二选一”之困市场秩序需法律护航》

  让各大电商平台和商家们赚了个盆满钵满的“双11”、“黑5”、“双旦”等促销节刚刚过去,眼下又到了岁末年初置办年货、配备新衣的时候。商家们早已摩拳擦掌准备冲刺销量。然而,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风生水起,违和现象也伴随其后。

  尤其是每当“双11”、“双12”等促销节临近之际,就不断有商家反映,某些大型电商平台出台“二选一”措施,要求商家只能选择在一家电商平台上做促销活动,强令商家必须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这种霸道的措施让很多商家们犯了愁,陷入两难的境地。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是一种极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商业安排,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并试图挤压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没有相应的卖家出示被‘二选一’的证据,也没有其他的平台出示证明材料来证明另外大的平台有‘二选一’的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也没判过这样的案例。工商总局、发改委等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

  无风不起浪,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商家方面,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此类事件确实存在,但“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引发多方关注探讨。

  “二选一”伤了很多心

  据了解,“二选一”措施大多是由占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目的就是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电商平台做促销,以此来削弱其他电商平台的生意,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很明显,电商平台是瞅准了商家在促销节想要刷新销量的迫切心情,拿捏住了商家的“命门”。

  如此一来,不仅被挤压的电商平台成了“二选一”措施的主要打击目标和直接受害者,商家们被迫“站队”,客观上也成了“二选一”措施的受害者。而广大消费者,也成了被殃及的池鱼,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这对消费者来说绝对不是件好事。

  就在不久前,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曾发声,强烈谴责这种行为,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任何下三滥的手法都不会赢到最后。”

  “虽然只让我们这些商家在一些大型促销活动时‘站队’,但是毕竟一年的销量就指望在几个促销节的时候提上去,手心手背都是肉,这个时候让我们只选择一家平台,对我们来说损失巨大。”某服装品牌厂商负责人张女士无奈地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麻策表示,对于商家而言,其自主经营权利被剥夺,不能按企业自决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二选一”的行为也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形成平台霸权。

  今年读大二的大学生小王平时特别依赖互联网购物,但由于生活费有限,平时买东西总爱货比三家,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活动让她特别担忧,“以后促销节买东西,比较范围就小了,价格也可能会上涨。”

  “对消费者而言,其面临的商品或服务的可选择性降低,毕竟不同电商平台所配套的服务体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麻策指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也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措施非常不合理,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就是因为网购可选择的商品较多而且较为方便,但是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同时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购买一些商品也只能“二选一”,消费者购物的选择空间和可比较范围缩小了,对消费者来说并非好事。

  “其次,从商家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商家被限制在唯一的平台上经营,意味着商家的销售渠道减少,可能造成销量的减少,而且很容易被这唯一的平台所操控,商家的经营风险有提高的可能。”岳屾山坦言。

  此外,岳屾山还告诉记者,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二选一”,影响了平台之间的正当竞争,不利于行业供给效率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大平台要敞开胸怀

  “电商前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开放。”曹磊表示。

  在这样一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商以其强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发展迅速,成绩喜人。而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显然也不应忽视。包容开放的电商平台为何突然“性情大变”?

  麻策表示,“二选一”行为一般出现在电商大促之时,一则因为电商大促之日是平台上电商店铺流量井喷,销量迅速上涨,所以平台对商户的流量支持是平台的杀手锏,一旦商家不服从“二选一”,平台对商家具有流量生杀之权,所以这个时间段商家完全没有任何的讨价还价空间。其次,电商平台进行“二选一”,实质上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平台,让竞争对手平台减弱其商业生态的丰富程度,从而引导消费者放弃使用竞争对手平台服务。

  “在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电商平台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入驻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企业是社会的主体,不负社会责任的企业很难发展下去。

  “‘二选一’明显有违企业社会责任。”刘俊海认为,无论是从行业健康发展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电商平台都不应选择“二选一”策略。

  对于具有垄断优势地位的超级大平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主张要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尊重电商的选择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互联网时代,由封闭社会、封闭的商业模式过渡到开放的商业模式,这时候就需要平台敞开胸怀,给消费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权。”刘俊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

  曹磊告诉记者,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正当的也好,不正当的也好,明争暗斗在整个电商行业也是屡见不鲜。平台跟商家之间合作,我觉得应该是以打开双方的销路,打开交易量为前提。只有共赢,才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和行业的氛围。

  “而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只是它的一个销售渠道,当然希望渠道越多越好,至于选择哪个渠道,是电商的经营自主权。”曹磊指出,“二选一”如果存在,必将限制商家的渠道,影响其商业利益,所以说,平台神仙打架,不能让消费者和商家小鬼遭殃。

  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

  然而,在极度依赖互联网流量的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商家虽心存不满但却也无可奈何,在闹心的同时,更多的是无奈和妥协。

  曹磊表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当务之急,对于电商‘二选一’,应及时采取措施,把不良竞争趋势遏制在早期阶段。”刘俊海说,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严肃及时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

  的确,这场涉及电商行业、商家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争端,不应仍同以往一样仅仅停留在口水战的层面,确有必要在法律上再做探讨,电商平台出台这种“二选一”的措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岳屾山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而在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界定。“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行为,违反该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岳屾山明确指出。

  “同时,《反垄断法》也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麻策表示,最后,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所以,呼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杜绝类似极不合理的行为,该处罚的不能姑息。

  除此之外,“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必须参加其推广的促销活动等,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

  “有了法律依据,要落实到具体监管行为上,仍需要针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业内人士表示。

  岳屾山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及时严肃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相关问题也可能随之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文/于淼)

网经社联合A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002095.SZ)推出消费品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该产品具有按需提款、按天计息、随借随还、专款专用、循环信用贷、全线上流程操作等特点,解决消费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下游经销商/网店因库存及账期造成的流动性差“痛点”。》》合作联系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注册免费体验全部)基于电商行业12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