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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宁夏首例网店商家走私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 10:00:1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宁夏首例网店商家走私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共有6名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该团伙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偷逃海关应缴税额人民币400余万元。

  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加亮及妻子韩某雇佣多名人员在韩国免税店大量采购宝格丽、蒂芙尼等首饰、化妆品、包等货物,多次采取行李夹藏的方式,将货物从全国多个航空口岸走私入境,偷逃海关关税,由雇佣人员将货物快递回设在无锡的仓库,并通过网店在国内进行销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加亮负责管理两家网店,同时负责在韩国采购货物、组织货源,雇佣“水客”进行走私。被告人杨某协助唐加亮管理两家网店的经 营,通过快递收取走私入境的货物,统计采购货物明细并发送给在韩国采购的“水客”进行采购,将走私入境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客户。唐加亮雇佣被告人单某负责在 韩国采购,组织货源,同时为前往韩国采购的“水客”提供住宿、交通、翻译、询价等帮助。“水客”杨某某受唐加亮雇佣,前往韩国采购货物,杨某某采取行李藏 匿的方式逃避海关检查,从银川河东机场入境。因其采取小额多次、蚂蚁搬家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未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主要在网点中从事客服工作。

  2016年8月,唐加亮指派郭某到韩国采购,8月12日郭某通过行李夹藏方式走私宝格丽、蒂芙尼等首饰从银川河东机场入境时被当场查获。

  2016年8月14日,唐加亮向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在唐加亮协助下,其余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本案得以侦破。通过并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检方以唐家加亮、单某等6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加亮系网店负责人,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加亮 劝说同案犯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5名被告人在唐加亮的安排下,或在韩国负责采购货物,或负责统计采购货物明细、或通过行李夹藏方式 带货入境以及负责销售走私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唐加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其余5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来源:法制日报 文/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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