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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隐私数据属于用户 用户享受其收益权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19:57:1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近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新金融观察》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将要出台的《电子商务法》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分析这些规定发现,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或者只是规定了很小的法律制裁。法律上有句谚语,无法律后果则无法律,对法律后果缺乏畏惧就会无视法律的规定。另外,侵犯个人信息方式和手段的技术性和隐秘性,增大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执法和维权的难度。因此,我国法律制度还应当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上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在执法上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调查和取证。

曹磊认为,商家利用用户隐私变现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授权,商家无授权就是对用户的侵权,应当将盈利全部返还给用户。“即使经过授权之后,隐私变现的收益也应当支付用户一定费用,因为隐私数据属于用户,用户享受其收益权。但商家和用户另有约定除外。”“解铃还需系铃人”,一些新兴企业开始设计给予用户更多的数据控制权,让他们只和自己愿意与之分享的人共享数据。利用数据精准服务固然可以赢得市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隐私遗忘权的确认同样也会带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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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位报道原文全文:《你的隐私看起来只值1分钱:只需身份证号就可知道一切》

APP不可靠,那么网页呢?毕竟它有“Do Not Track 请勿跟踪”选项。但事实完全相反。据了解,DNT并不是一个带有强制作用的技术协议,只是一个带有商量意味的请求,当用户在支持该协议的浏览器上勾选DNT后,它能做的只是帮助通知接下来访问的所有第三方“我不希望被追踪”,至于对方是否尊重用户的选择则完全不得而知了。

新金融观察记者首先下载一个之前没有使用过的浏览器,勾选DNT选项。随后打开某个广告非常多的新闻网站,确定当前广告推送状态,在没有留下任何浏览痕迹的前提下,它推送的广告大多是家装广告。

然后尝试搜索平时比较少搜索的关键词。输入“笔记本、按摩”等词,搜索结束后随机点击网页制造痕迹。一个小时后上述新闻网站的广告投放展示立刻全部变成了笔记本电脑、按摩椅等商品。

外泄恶果

中国顶尖白帽团队Keen的创始人王琦曾说:“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钱。”数据规模越大,可以挖掘的信息就越多,所以数据量越大,它就越值钱。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互联网公司渴望收集用户的数据。

近年来,用户个人信息频遭泄露、企业之间争夺用户数据等事件时有发生:今年6月,菜鸟网络与顺丰速运就用户数据产生纠纷;8月初,华为和腾讯因在用户数据方面存在分歧,发生了一次激烈博弈。然而在公共舆论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和追踪当中,数据的根源——用户,似乎被有意无意地“遗忘”了。

没有人否认个人隐私很重要,但人类似乎完全没有准备好,也没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来找到隐私保护与生活便利之间的平衡。

“用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数据公司在售卖数据时,需要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赵东岩说。但为了精准定位、推送服务,匿名化处理可能被忽视。“精准意味着目标客户群的ID指向,而不是向群体发送,因此,个性化推送和匿名化处理在目前的技术中是相互冲突的。”

利用高仿社交账号精准诈骗,是隐私外泄产生的恶果。

去年以来,多地网友均遭遇高仿社交账号诈骗,有的被要求替国外好友买机票,有的则被要求垫付行李托运费。在一个有150多人的维权互助QQ群中,高仿号诈骗受害者分布于20多个省份,受骗金额从4000元到数万元不等。

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组织地收集、买卖是最重要的致因,网络运营商并未积极担负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对新金融观察记者表示,通过社交网站获取用户信息主要有以下途径:首先,网站实名制带来了安全隐患。用户在注册时被要求详细填写个人资料,叠加一些开放性自我介绍,为高仿号诈骗提供了条件;其次,用户自行公开或半公开的个人日常状态含有大量隐私信息,通过微博“公开”、微信“允许陌生人查看”等发布形式为不法分子所知;再次,社交网站存在漏洞,出现商家利用漏洞倒卖或是网站员工售卖用户信息的情形;最后,钓鱼网站、恶意软件采用参与投票、在线测试、提供免费Wi-Fi等形式诱骗用户提供个人信息。

“现在的骗子无所不用其极,知道我在国外旅行就来骗我的同事。”在时代奥城工作的金融白领张峰(化名),年初携家人赴日本度假,旅途中同事通过电话找到他,说险些因为他上当受骗。“同事发给我的截图显示骗子盗用了我的微博头像和所有资料信息,甚至连发布的状态都与我完全相同。”

“能帮我打个电话询问回国机票是否已预留吗?我在日本,手机无法使用。”当收到“张峰”微博私信时,刘姗并没有感到异常。“作为同事当然知道他的行踪,根本没多想就答应了。按照某航空公司经理的说法,已预留了三张东京羽田到天津滨海的机票,每张含税价1704元。”

当该经理告知机票已预留但还未付款,如果订票人不便朋友可不可以先行垫付时,刘姗觉察到异样。上网搜索,多个高仿号诈骗案例映入眼帘。“都是这个套路!等我仔细翻看微博私信时,才发现该账号比张峰的昵称多了一个字母。差点被诈骗5000多元,好险。”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通信运营商的员工借助工作便利收取用户资料谋利。中国电信客服经理吕程(化名)对新金融观察记者表示,在上门办理套餐变更业务的过程中,他会要求用户添加其个人微信方便服务。出于对电信品牌的信任,绝大多数用户不会拒绝。

然而,添加好友成功后,吕程会把用户拉入名为电信服务,实则充斥营销、创业信息的微信群,发送多种带有传销性质的APP推广链接,并要求客户购买产品、分享链接赚取收益。“实际上,微信群里的产品信息都是通过机器人自动发送的,用户点击下单购买,我即可获取相应收益。100人群每月可为我带来700元收益。当然,这种赚钱模式不可持续,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人才能真正获利。此外,这类APP很容易被封杀,我通常都是打一枪换个地方。”

监管缺位

如果任由用户隐私被互联网巨头肆意收集而没有监管,人类的未来会是怎样?会不会失去选择的权利?互联网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个人的隐私真的将不复存在。互联网企业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管,迟早会变成无法控制的巨兽。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某些掌握数据的人员泄露用户数据,已经可以通过法律制裁,但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将要出台的《电子商务法》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分析这些规定发现,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或者只是规定了很小的法律制裁。法律上有句谚语,无法律后果则无法律,对法律后果缺乏畏惧就会无视法律的规定。另外,侵犯个人信息方式和手段的技术性和隐秘性,增大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执法和维权的难度。因此,我国法律制度还应当在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上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在执法上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调查和取证。”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新金融观察记者表示。

用户的隐私保护开关在哪里?该不该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他们的隐私是否应该告知?用户是数据的贡献者,但数据财富却与他们无关,用户打开搜索、点击APP、留下电子轨迹,这些只是被用来设计看似更符合他们习惯的广告?用户该不该因为这样的隐私数据获得报酬?

曹磊认为,商家利用用户隐私变现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授权,商家无授权就是对用户的侵权,应当将盈利全部返还给用户。“即使经过授权之后,隐私变现的收益也应当支付用户一定费用,因为隐私数据属于用户,用户享受其收益权。但商家和用户另有约定除外。”“解铃还需系铃人”,一些新兴企业开始设计给予用户更多的数据控制权,让他们只和自己愿意与之分享的人共享数据。利用数据精准服务固然可以赢得市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隐私遗忘权的确认同样也会带来成功。(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文/孙翼飞 郝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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