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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ofo用户协议条款惹争议:车辆损坏仍收费 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15:25:3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因为一纸诉状,ofo共享单车又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官网信息,消费者陈先生于2018年4月20日,扫码打开了一辆“ofo小黄车”,但在推车的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陈先生立即关闭小黄车车锁,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但“ofo小黄车”依然收取其1元费用。

  5月5日和6日,陈先生又遭遇了同样的情形。

  随后,陈先生将ofo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3元费用。然而,海淀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海淀法院为何驳回陈先生的起诉?接下来陈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约定仲裁条款,起诉被驳回

  北京市人民法院官网信息显示,审理过程中,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户注册协议,其中第15条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法治周末记者打开ofo的手机APP看到,《用户注册协议》位于ofo注册页面“注册/登陆”键的下方,点击进去后可以看到该协议共有15条,其中第15条,明确约定了关于法律管辖的前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双方已约定因使用ofo服务所发生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手机APP运营商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就相当于电子合同,一旦注册成功,就意味着APP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若出现纠纷,原则上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解决,除非合同中的内容被认定为无效。”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说。

  因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在注册成为APP用户之前,一定要留意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注意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注册网上衣、食、住、行等各种APP来满足生活需求。一旦出现权益受损,消费者通过客户后续服务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且与售后 沟通不畅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ofo用户注册协议却约定了仲裁的解决方式,并且协议第15条显示,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有消费者质疑:“这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争议,全国任何地方的小黄车用户要想维护权益,只能去北京通过仲裁来解决,并且仲裁费用也很高,小黄车设计这样的条款来限制用户的维权途径,是否过于霸道,用户注册协议第15条算不算霸王条款?”

  记者查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站信息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了解到,对于国内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最低费用是6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而据赵占领介绍,如果该案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仅需缴纳50元诉讼费。

  记者就用户注册协议第15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及当初制定上述条款主要基于哪些考虑,采访了ofo相关负责人,对方仅表示ofo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骑行服务与体验,同时针对用户在骑行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更高效更便捷的解决方案。

   赵占领认为,绝大多数格式合同都会有类似的约定,这种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也是遵循合同约定来处理的。但是作为格 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明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排除其权利,又没有通过显著的方式去提示消费者,则这种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李俊慧看来,即使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诉诸法院解决,本身也不构成障碍。而过高的仲裁费用,对抑制各方滥诉有帮助,利于双方通过协商 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诸仲裁。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因此,约定仲裁与诉诸法院的解决方式并无太大差异。

  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其实APP注册协议中类似条款很常见。

   实践中,消费者在安装手机软件的时候,经常会弹出提示框,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APP获取其位置信息或者读取其手机中的通讯录等信息。大部分情况下,用户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允许。不过有部分APP在用户拒绝其获取请求之后,不允许用户使用APP,而大部分遭遇上述情况的手机用户表示只能卸载 APP。

  对于“用户拒绝其获取请求之后,不允许用户使用APP”的做法是否合法?

  赵占领介绍,网络安全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即需要经过用户的同意。一般同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一 般的个人信息,通过注册协议进行约定,用户注册账号时主动勾选或者默认勾选同意;另一种就是对于个别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通讯录、地理位置信息等,部 分APP会在用户协议之外再单独提示并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赵占领向记者分析说:“至于‘用户拒绝获取信息、就不允许用户使用 APP’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必要性的角度来讲,最主要的就是判断APP方面收集用户相关个人信息是否有必要,与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是否有关,即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但是从执行同意的角度来讲,APP方面上述做法是没问题的。”“比如,社交软件读取通讯录是很正常的,而有的软件就不需要读取通讯 录,但是实践中,就必要性解释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商家总会找到一些理由,来说明其具有必要性。对此,消费者只能投诉质疑商家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不是遵循必要性原则。”赵占领进一步补充说。

  赵占领认为,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解释和客观衡量标准,未来还应出台专门的相关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目前立法加以细化。(来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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