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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微信信用卡还款征手续费 支付薅羊毛结束?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09:51:47

(网经社讯)8月1日起,微信宣布将对通过微信支付进行的每笔信用卡还款收取0.1%的服务费,此举预计将影响数亿绑卡微信用户。

绑定信用卡、一键还款、免手续费……这项对于不少微信用户来说已经习以为常的便捷服务开征服务费,不免引发这样的疑问:下一项收费的服务是什么?在互联网产品上“薅羊毛”的时代是否一去不返了?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微信第一次对免费规则进行调整。2015年10月,微信宣布转账收取手续费;2016年3月,微信停止对转账收取手续费,转而开始对提现功能收取手续费;2017年12月,微信开始对每月信用卡还款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收取手续费。

腾讯方面表示,用户每笔还款都会产生支付通道手续费,腾讯财付通一直在投入手续费补贴。近年来,通道手续费成本随着信用卡还款业务的发展而迅速增长,为适当平衡成本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收费调整。

问题一: 支付平台收费会不会成为趋势?这种趋势是否合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2017年8月4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受该通知的规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线上支付通道,不需要也不能再直接对接银行,而是必须通过网联平台来与各家银行对接。

此政策的出台,造就了网联这个独此一家、一语独大的网络支付清算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其服务,网联会向其收取费用,但这费用最终会由用户来承担。一方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提现、还信用卡不再免费也是平台因为政策要求的无奈之举,因为不再免费势必会造成用户减少。但是网联的股东其中包括支付宝和财付通,用户支付的手续费其中部分最终还是会流转到这些企业。

综上,针对网联平台,政府应尽快出台政策法规,对其收取的通道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其他机构与网联一起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打破垄断局面,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才能有益于用户利益。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认为,微信也好、支付宝也好,或者是其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支付通道合作都是要支付手续费的,所以将手续费转嫁用户分摊,从企业自身经营来说,并无不妥,也不存在违法;至于用户,既享受了服务,那么支付费用也是合情合理。需要指出的是,与此前支付宝涨价的套路如出一辙,微信也开了费用豁免的口子——“理财通”渠道还款免手续费;因此,不排除微信借此将用户导流如“理财通”的小九九。

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再正常不过,此前广泛存在的免费、红包、折扣等无非是业务拓展期内的营销、竞争手段罢了,一旦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或者行业优势,不再需要低价、让利策略促进业务发展的时候,免费变成收费也是自然的转变。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还认为,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便会产生一定的支付对价,互联网金融平台收费也将会成为一种趋势,但该种趋势应该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这样的价格需要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成正比,平台为了生存,必定会花费很多人工成本以及技术成本,如若平台继续免费,那将导致平台无法存续下去,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收费的这种趋势是合理的,但应该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收费。

最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收费会成为趋势。是否合理需看平台本身的特点和属性,因为网络上比较明确的盈利模式主要是广告模式,广告模式的特点在于用户基数足够大是一门典型的流量生意。而免费和补贴则是巨头们在获取用户时的法宝,但是随着互联网各领域格局基本确定以及互联网行业特有的“数一数二原则”,当用户被瓜分殆尽后,如何盈利或者获取更大利润就成为了巨头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增加会员服务、收费,都是其最简单直接的手段。其次,追求利润本身无可厚非,也使得野蛮的砸钱模式回归到商业本源,但期望巨头应提供更加有价值的服务,而不是仅仅收取服务费而已,成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再次,如果这种收费是建立在垄断的基础上,那么就可能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就需要监管的介入。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正日益成为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最重大困境,既要保证广大用户的权益,又要让行业健康发展,既要尊重市场的竞争又要扶持创新,既要巨头兼顾公共利益又要打造完美的盈利模式,这都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不可回避的挑战,更是一场互联网行业的好戏。

问题二:平台服务质量停滞不前,是商家的服务缩了水还是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更高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电商平台起初为了抢占市场,很多都以免单、红包、满减来吸引消费者,但当其市场份额占比比较大且稳定时,给消费者的优惠力度就大大减少了。以打车市场为例,今年美团打车试运行时,优惠幅度很大,短程出行只要支付几元钱。美团的“来势汹汹”,使滴滴也采取自收购优步后最大的优惠力度。市场如此活跃,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的,关于平台收费与服务之间是否平衡,消费者随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认为,红包也好,免单也好,其实就是价格战,这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客户、留住客户,抢占市场,往往会在前期采用“赔钱赚吆喝”的营销手段,也就是俗称的“烧钱”模式;而一旦市场地位稳固,或者用户习惯培养出来之后,则必然会通过停止价格战,恢复收费来止血和营利。个人认为,消费者出现的这种感觉,姑且称之为“落差感”,正是互联网平台普遍采用前述“烧钱”营销的手段所导致的。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在之前享受红包等优惠政策的背景下,已经产生了习惯,当互联网平台突然取消了众多福利政策,消费者一时间会很难适应。可能商家还是像之前一样提供了同样的服务,但由于消费者花费的价格不同,可能心里感受也不一样,无形之中消费者会提高对商家服务的要求。

最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则表示,与消费心理有很大关系。补贴、红包、免费等推广模式在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上功不可没,但一旦享受了这种红利,就有可能形成消费心理的依赖,无论是早期的差评师,近来的薅羊毛,还是趋之若鹜的抢红包都是利用用户追求小利益而将人性的优缺点放大到极致。当这种盈利模式回归本源之后,消费心理也回归自然,付费获取服务才是自然属性,但一旦付费,用户对服务品质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

问题三:会员收费是否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关于会员卡问题,如果在销售费购买会员卡时,互联网平台没有提示消费者使用限制,或者虽然提示了,但用的是格式条款,没有使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如果是前一种情形,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回会员卡费用,同时要求平台赔偿会员卡3倍的价款;会员卡3倍价款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要求平台在会员卡使用上不再设限或者要求平台退回会员卡费用。

而关于视频网站收费如果不取消会一直收费。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视频网站购买会员服务时,视频网站都会提示是否选择自动续费,但是如果没有提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的赔偿标准与上述会员卡所涉问题一致。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若存在名不符实的广告、宣传、办理会员卡服务等,必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宣传时以全面打折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办理中也并未明显提示告知“并非全面”,却在使用时发现优惠范围仅仅是部分,则存在欺诈嫌疑。由某知名手机运营商推出的“免费使用7天,后续默认开通”方式也逐渐被各大视频平台所沿用。若其并未明显提示“后续默认开通”而开始扣费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而对于现在的大多数企业则采取告知+限制的方式获取利差,其在消费者选择免费试用的通道里并不提供直接 “取消默认开通”的渠道,需要消费者在退出通道后另寻方式进行取消,或者是采取限制消费者“取消默认”的时间,如:在开通后48小时后可进行取消,此种方式尽到了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却实际上导致消费者的选择权行使遭到了阻碍,处在一个“企业利益先行”状态。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体验实在是不好,企业有种“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却偏偏要消费者消费得不舒坦的心态。

同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还表示,无论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相应的网络交易法律法规,都要求广告或者折扣信息和适用规则必须公开透明,如增加与原先办卡时描述不符合的额外限制,都涉嫌消费者欺诈;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则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应该在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情况下,不对商家采取措施,所以,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四:收不收费到底谁说了算,公众如何应对平台收费?有没有相应的投诉平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如果公众对互联网平台收费不满意或者认为平台收费违反了有关法律,一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可以向消费者协议投诉,三可以向该平台所在地工商局反映问题,四可以向媒体曝光。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从背景材料看,是否收费只涉及商业问题,并不涉及违法,所以收费不收费的决策权在企业,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用户若对收费有异议,完全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平台服务。而客观上,网络平台也不会冒着丧失大量客户的风险而选择高收费;除非其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垄断性的优势,足以影响整体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分进行投诉。

同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还认为,公众如果对互联网平台收费不满意,可以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投诉,也可以在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反映。

最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则表示,消费收费是正确的,就商品或服务而言,一方给出合理定价后一方表示承诺,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成立,但问题在于有的商家垄断市场后过高定价,且往往属于必需品,此时消费者的权益便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工商局进行投诉,也可以采取媒体曝光的形式,或者是走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问题五:平台如何做好服务?同时,如何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消费?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互联网平台的生长周期时间一般来说短于传统企业,以前我们耳熟能详的打车软件平台,快的和易道目前市场占有率很低,已逐渐淡出我们的生活,共享单车平台也是倒闭事件频发。高淘汰率也是要求平台始终能坚持“用户至上”理念,提供的服务能够更精细化、精准化。

消费者在选择互联网平台的服务时是足够理性的,因为同类平台足够多,且不同平台的信息消费者很容易获取。主要是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平台的售后服务需更完善,以减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表示,个人以为,“红包”、“免费”等烧钱竞争的方式,本就涉嫌不正当竞争;该种竞争方式,会在行业中形成恶心竞争环境,把大量资金过度用于用户的一时抢夺,而怠于对平台服务的优化升级,本末倒置不说,还客观上形成了行业的高门槛,排挤了资本实力不足的平台入场竞争的可能。而商家,永远是市场竞争越充分,其服务和服务质量越优化的。

因此,个人建议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打击前述不当竞争行为,恢复行业良性竞争环境。消费者也不应当汲汲营营于蝇头小利,应当综合去考量服务和产品的优劣再行选择。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首先,互联网商家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不能够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其次,互联网商家应该立足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性,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服务方案,让消费者感受到互联网消费的便捷。最后,商家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向消费者展示同类商品在其他销售场所的价格等情况,让消费者理性消费。

最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互联网商家的谋利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仅仅针对其不合规行为而言,其应当做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将商品质量、服务提升,而不仅仅赚取一些设置门槛、有欺诈嫌疑的手段获取暴利。同时这也映射出了行业问题,即消费者在消费升级的路上刚做到了观念的转变,然而消费水平距离商家所畅想(定价服务)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此外,还有行业内部往往缺乏核心竞争力,一旦有一家模式旗开得胜,便有多家争相效仿,然而无论是模式的创新还是模仿,都没有走出一个核心竞争力缺失的怪圈,这样的环境下,企业之间的“争”便只能靠蝇头小利。市场环境不变化、企业浮躁的态度不转变、消费者消费水平不提升的基础上,监管还处处掣肘,互联网商家只能从自身做起,尤其是巨头开始,逐渐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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