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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9日 11:09:06

(网经社讯)[提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金融科技在我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但同时暴露出的风险增加和监管缺失问题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形成较大威胁,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在分析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必要性基础上,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21日

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近年来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关于其具体内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的含义作了初步解释,即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大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IT新技术与金融机构紧密结合的金融科技3.0时期。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球金融创新的风口浪尖,金融服务趋于个性化、智能化。据零壹智库统计,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总额达1,135亿元,中国占比77.09%,2017年全球投资总额达1,397亿元,中国占比56.98%。目前,全球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中国在该领域内聚集了庞大的现金流,金融科技实力领先全球的同时对金融科技监管当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图1,资料来源于零壹智库)

二、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外在要求:金融科技导致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增加

金融科技在推动我国金融创新,拓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增加,金融科技监管面临挑战。有效认识金融科技发展中面临的潜在风险是推动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必然要求。以下为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过程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金融科技在数字化、虚拟化的发展中,由于科技应用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机构间防控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参差不齐而导致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科技应用水平参差不齐,潜在风险增加。目前,金融科技领域一些新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其算法是否存在技术盲点仍未知晓,风险较传统金融更加难以识别。以智能投顾为例,金融投资者在投资时面临较多的规则变化,智能投资模型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优于现有理财顾问的服务仍有待考究。对此,需要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创新监管模式,使企业在容错试错的试验田里不断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正确应用。

2、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潜在风险增加。据绿盟科技威胁情报的监测,2017年金融行业DDOS攻击总流量和攻击规模大幅提升,单次攻击峰值高达1.4Tbps(是2016年的近两倍)。如何抑制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是金融科技监管当局在改革中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跨界风险。跨界风险是指由于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业务的跨行业化,相互交叉嵌套的金融业务增加了风险外溢效应发生的可能,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更大、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具体表现为:我国金融科技的跨界合作呈现出加速之势,如支付宝经营了货币基金、支付等多种业务,百度与安联保险合作成立了百安保险,为顾客提供了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的跨界性毋庸置疑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但同时跨界本身也蕴含巨大的风险。混业经营也使机构间的关联性增强,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随之加大,对此监管当局必须对此采取行动,推动合作监管与功能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消费者风险。消费者风险是指由于金融科技服务的“长尾人群”抗风险能力差,金融服务机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1、长尾风险。我国金融科技的服务对象与发达国家金融科技服务的有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金融投资者不同,主要是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金融基础知识不足、抗压能力差的“长尾”人群。引入高风险用户,将会使风险投资模型的有效性被降低,整体风险水平被提高,易发生“羊群效应”,增强风险的波动和顺周期性。这要求金融科技监管当局要重视对长尾人群的宣传、教育、保护。

2、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以2018年初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事件为例,支付宝作为全球金融科技巨头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金融服务机构需要做到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但仅靠公司自律无法保障消费者个人权益,因此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必须到位。

(四)跨境风险。跨境风险,即由于金融科技的全球化发展迅速,跨境合作频繁所易产生的跨境监管套利和风险全球化。具体表现如下:金融科技以数字化服务为主,跨国流动频繁,如支付宝目前服务范围已包含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支持18种货币结算。一方面不同国家在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各有特色,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易导致跨国的监管套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服务范围广,如风险发生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波及全球。

三、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内在要求:金融科技监管水平落后

一个监管环境适宜,监管构架清晰的金融生态体系将快速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水平相对金融科技发展而言较为落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手段的科技化、创新化水平有待提高。首先,我国的监管方法趋于保守,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持引导不足,创新的监管方式在我国主要处于理论探索阶段,缺乏实际应用;其次,现存的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主要是一些合规性、限制性的监管手段,对金融风险的实质监管相对匮乏,科技化程度较低;最后,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金融科技人才供不应求,雇佣高技术人才的成本提高,而现存的金融科技监管人员整体素养薄弱,亟须提高。

(二)合作监管、功能监管有待加强。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目前我国已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建立了“一委一行两会”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能力仍然不足,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依旧存在,与目前积极构建的金融科技生态共赢圈不相适应。运用共享思维实现合作监管,实施穿透式功能监管,使每一个领域都有清晰明确的监管构架是未来需要重点加强的。

(三)监管当局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一方面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较少,消费者获取金融知识的平台较为局限;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科技机构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这要求监管当局加强制度监管、行政监管等监管方式,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国际监管合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国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合作正在加强,构建了“一带一路”金融监管系统,但是与目前金融科技的全球化水平相比仍显不足,需要我国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打击可能存在的跨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不足,需要我国监管当局加强学习,同世界其他监管当局交流先进的监管经验。

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可行性建议

金融创新应与风险监管适度平衡,综合以上分析,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势在必行。

(一)提高监管手段的科技化、创新化水平,防范技术风险

1、创新监管手段,建立监管沙盒。监管沙盒即在一个真实而受控、监管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在保护试验期间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测试新技术、新模型。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筛选金融科技公司,选择合适的企业和消费者,允许实验企业向特定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监管部门在其过程中应当监测、分析风险,根据实验结果完善监管。

监管沙盒使试验公司自身能够不断地完善产品,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监管机构可以加深其对金融科技的理解,提高防范和监督金融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实行监管沙盒的条件已经成熟,各地区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对不同业务的模型进行测试。区域之间可以积极合作,共同对监管沙盒进行探索,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2、加强科技监管。一方面我国的监管当局应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利用数字化监管协议等手段,完善金融科技的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排查金融科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技术安全漏洞。在推动动态监管的同时,利用技术手段降低监管的人力成本,实现效益监管;另一方面注重专业科技监管人才的储备与培养,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二)加强合作监管与功能监管,防控跨界风险

1、合作监管。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科技混业经营的矛盾逐渐突出,监管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共享思维加强合作监管,推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及“一行两会”、工信部等多部门的跨行业、跨业态的交叉联合监管。在未来,金融机构不仅要在监管形式上有所改变,在监管工作中也要相互协调合作,相关部门应共享相关数据、信息,防止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提高审慎监管的能力。

2、功能监管。由于金融科技的创新模式日益复杂,监管机构必须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的实质对应相应的监管,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持穿透式监管理念,辨别业务本质。基于共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拘于金融创新的形式,以防监管套利、监管空白的发生,同时方便多国监管。

(三)重视宣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管控消费者风险。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的金融基础知识,通过网络等形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学习平台;其次,要求金融科技平台在交易的过程中要明确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及时披露信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方面,需要尽快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善数据监管机制;最后,要求监管部门应开通相关维权通道,提供多途径的维权方式,努力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

(四)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防范跨境风险。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地参与到全球金融科技的监管当中,加强与其他监管当局的技术交流合作,学习和分享先进的管理经验,多方面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监管当局应当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防止可能出现的跨国监管套利,共同致力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总之,我国金融科技方兴未艾,为全面提升金融科技的正外部性,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改革还需不断完善,努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文/ 李彦宇 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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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科技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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