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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电商经营登记意见发布 利好发展但仍存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17:50:26

(网经社讯)《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12 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第一时间发布【电商快评】给予解读。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主要概括体现为以下4点:一是鼓励电商、为依法登记的电商经营者 提供便利,二是电商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四是对于电商平台的权责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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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就已经对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所涉及到的诸多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发布的《意见》,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前的进一步规范。

解读一:如何看待《意见》的及时出台?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这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这一举动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现《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国家市场监督局适时出台该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进行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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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意见》带来利好 但仍存问题留待处理

细节规定的除了对部分个体经营者提供了便利和监管,也对整体电商经营环境带来了相关利好。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总局发布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意见确实是利好,它解决了市场登记中的经营场所难点问题,不仅降低了登记的成本负担(住所是否是住宅性质和登记没有关联),也提升了登记便利。

麻策律师表示,该意见仍存如下一些问题留待处理:

一是规定冲突,即意见中说是向住所当地工商去登记,但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却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登记,同时,意见要求多个平台经营场所都登记,但这又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相矛盾,这两个立法冲突是不是说明原有法规要修订?

二是意见中的网络经营场所到底是网络地址,店铺域名或链接还是二维码,还是理解成是例如淘宝平台的实际经营地址。对此,个人理解属前者,因为登记为后者会导致所有人的经营场所地址都一样,缺乏意义,而且经营场所登记的意义是能“让人找到”,即使是网络位置。

三是实际登记中有个悖论,到底是先自然人身份入驻平台取得经营场所地址在先,还是市场登记后再入驻平台?从实务中来看,应当是先入驻再由平台告知进行市场登记最为可行。

四是实践中是不是还要去住所工商局现场进行登记?还是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营业执照申办?从电商法以及总局意见来看,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办可能性更高,而且市场监管中确实有类似在线工程拟推出。

解读三:《意见》出台的意义有哪些?

从《电子商务法》到《意见》所提及的规范对象范围来看,个体商户和微商是最直接的受影响主体。不仅是过去门槛较低的淘宝卖家,包括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销售模式,都被纳入到电商监管范畴。此次详细规定,对个体商户和微商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会体现在经营成本的增长上。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从本意见来看,监管层采取与先前同样的严格态度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对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采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方式,电子商务并非法外之地。

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拓宽符合现在的市场需求,也从透露出在电商发展的时间里我国的监管与行政服务并没有跟上步伐。那么在现阶段则对电商经营者作出要求,该注册登记的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应实事求是而不可再以其他理由规避自己的义务。

董毅智进一步表示,电商法及其细则的出台过程中,在操作领域的突出问题首先被立法者以立法技术予以规定,但与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相应,电商法所采取的较为宽松的框架方式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细化以逐渐完善我国电商领域监管的制度及框架,此外也需要进一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进行协作。

以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 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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