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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09:39:47

(网经社讯)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做大做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招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现将《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招政发〔2017〕52号)修订如下:

一、积极争取电子商务产业项目支持

积极对接上级相关政策,申报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市(园区),优先帮助电商企业申报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和创业者快速成长。

二、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我市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和企业发展、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以及其他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与活动等。若当年核定扶持额度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则优先扶持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其余按比例折算。

三、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与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各类主体参与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和运营,对投入运营的单一产权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业主给予一次性补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补贴30万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50%(含)以上,补贴50万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50%(含)以上,补贴100万元。

(二)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称号。对获得由上级政府部门授予国家、省和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获得同一级别的不同荣誉称号的,只奖励一次;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园区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园区的招商和公共配套服务。

(三)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并正常运营的电商企业和网店给予租金及宽带费用补贴。经营场所租金,入驻第1年全额补贴,第2年补贴75%,第3年补贴50%;经营场所宽带费用,给予入驻第1年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及相关联企业享受补贴政策不得超过3次)。

四、培育打造市场竞争力强的电子商务主体

(一)鼓励我市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企业通过自建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以公司法人或股东名义开设网络店铺,对达到年度内通过线上支付的有效订单不低于20笔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烟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评选认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认证。对获得由上级政府部门授予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获得由国家、省、市级协会等社团组织授予电商领域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2000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颁发不同荣誉称号的,只就高奖励一次)。

(三)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引进。跨境电商平台公司来招设立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吸纳5家以上本地企业入驻并成功交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

(一)支持各镇(街道、区)设立村级电商服务站,对新设立并成功运营的村级电商服务站,按照每个2000元的标准给予相关镇(街道、区)一次性补助。(村级电商服务站仅限农村淘宝和供销e家,已享受过补贴的村站不再重复补贴)。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面向非自有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活动在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每次参训人员不低于50人、每次培训课时不低于3小时的,对培训主办方按照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但每年对同一培训主办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促进电子商务其他相关工作开展

(一)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市(强市)创建等对上争取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等工作以及其他事关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大局的工作,报市政府申批后,对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全额列支。

(二)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实际需要,对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电子商务配套仓储、检测服务及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补助。

七、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镇(街道、区)、相关部门。

(二)起止时间:前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申报时间: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金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资金企业的职责

1.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3.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项目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镇(街道、区)、市级企业报给市经信局;

2.由镇(街道、区)、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3.各镇(街道、区)、市经信局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逾期不予接收。经镇(街道、区)、市经信局初审上报的材料存在编造、伪造等不真实情况,将取消该镇(街道、区)、市经信局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

八、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聘请专家团队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独立评审及现场查验,将最终验收合格的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期满后,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并由财政局直接核拨至相关申报单位。

(二)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同类资金的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原《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招政发〔2017〕52号)同时废止。该意见执行期间,根据全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可进行修改完善。

本意见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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