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1月5日,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兰仕)在其官微宣布,10月28日,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这意味着国内商家起诉电商平台“二选一”第一案获得立案。(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exy/)
格兰仕起诉天猫事件源起于今年“618”期间,因被要求在电商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格兰仕宣布在天猫的店铺遭遇技术屏蔽和限制流量。
(网经社注:图片来源格兰仕官微)
与此同时,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市场监管总局在会上指出: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通过搜索屏蔽、流量限制等技术暴力手段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已经成为大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潜规则”。通过技术暴力威胁来达成“独家交易”的合作,本质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而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困难等客观条件,也使得受损害的平台商家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寻求司法和社会援助。
(网经社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表示,将适时对“二选一”立案调查。)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市场监管总局的表态是从监管层面对“二选一”的行为做出了解释,接下来,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平台技术暴力这样的威胁手段,首先让商家不要继续活在“被平台以技术屏蔽进行威胁”之中,一旦像格兰仕这样的企业保存并提交相关证据,监管部门应立即介入受理,实现对技术屏蔽等行为的实时监控。
更早之前,10月14日,针对京东起诉天猫“二选一”纠纷旧案,双方也“各执己见”。去年“双11”前夕,也有不少媒体曝出有44家服装品牌被某电商平台要求“二选一”,被迫撤出了京东。对此,刘强东还曾发声,对这种“站队”做法表示强烈不满,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
每逢“双11”、“618”等电商大促到来之际,平台“二选一”总会掀起行业竞争的舆论热潮,今年也不另外。从阿里回应京东诉“二选一”垄断案,到乌镇互联网大会上拼多多回应称,“二选一”殃及千家品牌旗舰店。究竟孰是孰非? 阿里京东拼多多等各家电商巨头似乎都“有话说”。
争议:电商的技术暴力“二选一”给商家造成多方面负面影响
“格兰仕”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只赔地位的行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电商“二选一”给品牌商家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品牌商家而言,电商“二选一”潜规则,既限制了其交易自由,又限制了其拓展新销售渠道,还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经营。
此前,赵占领律师说到,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此前曾表示,如电商行业的确存在“电商平台的类似“几选一”,那是一种极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商业安排,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并试图挤压竞争对手平台的商业空间,最终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麻策指出,对于商家而言,其自主经营权利被剥夺,不能按企业自决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二选一”的行为也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客观上形成了“平台霸权”。
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近年以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电商平台已经开始采用技术威胁手段,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这样的技术威胁手段很难被直接曝光,因此,在客观上助长了“二选一”行为蔓延。
对此,曹磊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整套应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监管方案。例如,一旦有品牌商发现遭遇了流量限制,并提供了确凿证据,监管部门应该立即受理响应,将原本隐蔽的“暴力威胁”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
影响:电商平台竞争不应由商家、消费者“买单”
面对电商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这是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福利,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一旦这些企业被迫选择“二选一”,也等于丧失了渠道的自我选择权,最终会成为大平台上的“羔羊”。
目前,极个别电商平台或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另外,曹磊建议,电商平台也应该多尊重商家的选择权,不能让类似强制“拉入会场”、锁定后台、清空店铺、下架商品之类伤害商家的悲剧重演。
方超强律师也曾认为,电商平台竞争,不应让消费者遭殃。作为负责人的商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商家维权应当明确主体,不能将对平台敢怒不敢言的怨气撒在消费者身上。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或消协直接找商家维权。
此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曾坦言,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正当的也好,不正当的也好,明争暗斗在整个电商行业也是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干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警惕技术屏蔽等互联网的新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中小品牌商处于实质弱势地位且取证困难的同时,降低受害者举证门槛,落实监督责任。
竞争:拥抱电商、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曹磊表示,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
曹磊进而指出,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是商家获取流量、用户、销售量的一个重要“入口”,尤其是在当下传统零售业不景,很多品牌商线下渠道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的背景下,这些商家应该“开源节流”,多主动选择入驻包括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苏宁易购、网易考拉、云集、贝店等主流电商平台“广开门路”。传统品牌拥抱电商是大势所趋,企业运营电商一方面要“站在巨人肩膀上”,依托第三方平台“借船出海”,另一方面还应该“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面”,与多家平台进行合作,以降低平台依赖度和潜在经营风险。
法律“护航”:电商平台“几选一”或涉嫌违法
2018年8月31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该条款的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利器,这也意味着,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这对商家来说也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
而在今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8部门开展“网剑行动”严查电商“二选一”行为。于此同时,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此外,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这让电商“二选一”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靠。
除了《电子商务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早在之前,就存在类似适用于“二选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