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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方超强:美团对“外卖小哥杀人事件”仍须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10:18:01

(网经社讯)12月22日下午14时许,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南湖一商场内发生凶案:一名身穿美团外卖制服的男子手持匕首将一人捅倒在地。随后,商场保安和警方将该男子控制。原因究竟为何?尚待警方调查。事件的发酵引发对外卖配送人员的关注,同时其背后因素究竟是口角、差评还是管理制度?也都值得深思。

22日下午6时许,洪山警方微博公号@平安洪山发布消息称:经查,受害人系佰港城员工,嫌疑人为外卖配送员陈某(男,32岁)。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持刀将周某刺倒。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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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团外卖”今日早上11时许,发表声明中可以看到,事件起因于该配送员到超市取货品时,因取货问题与店员发生口角最终酿成悲剧,原因并非之前所传的因为外卖获差评或出餐慢。经配合警方调查后台,此订单商户用户都没有差评信息,也没有投诉电话记录。

原因究竟为何?尚待警方调查。但是从事件发酵到网友热议更甚是此前外卖配送员往外卖“吐口水”事件中不难看出,消费者深受外卖久未送达、外卖不送到手等问 题之扰,外卖小哥受因差评、超时扣钱之困,而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行业、平台、商家、外卖小哥、消费者共同努力,营造一个高效、高质量的外卖环境。

“外卖平台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外卖员,但如果直接聘用大量的外卖员,势必会导致用人成本、劳动纠纷、雇主责任等风险直线上升,同时也会导致主体公司陷入过多的诉讼纠纷,不利于其资本市场上披荆斩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说道。

方超强进一步表示,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外卖平台设计了一系列的风险规避措施, 包括将外卖员劳动人事或雇佣关系转隶于分公司、合作公司名下等。但事实上,出于共同管理和品牌形象建设的考虑,这些形式上隶属于不同主体的外卖员,又以统 一的管理、统一的着装、统一的骑行装备为消费者所认知。甚至于,外卖员自身的身份认同上,也常常仅限于“我是某某平台外卖员”的认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常常听说某平台外卖员撞了人了、某平台外卖员出意外了,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却是明面上与平台八竿子打不着的单位。而公众朴素情感上这些平台专属外卖员代表就是平台的代表,平台的人,平台把责任脱得干干净净,似乎有失公平?

于此同时,近来有关类似案件的法院生效判决中,已经有了不少将平台纳入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有 的法院,从普通人对外卖员外部标识的判断和平台在外卖送餐服务中获益等角度判断,将平台、平台合作方、外卖员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外部人员造成侵害时,作为 整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从共同合作经营和利益共享角度出发,将平台和平台合作方认定为合伙经营的关联主体,将平台定性为雇主或者为用人单位,进而根 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承担雇主责任。

以上判决没有拘泥于形式上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事实上的利益关系和合作关系,让平台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也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但 在今次“外卖小哥杀人”事件中,方超强表示,虽然导致双方相遇、碰面的原因,甚至于相互之间发生口角的原因,都是因为外卖取货是履行职务行为中引发的。但 因发生口角而当场杀人,这一杀人行为却与履行职务无关。该外卖小哥杀人,仅仅是为了达到个人报复之目的,并非是为了让外卖平台获益,最终也未让外卖平台获 益。因此,个人认为外卖平台不应当就今次“外卖小哥杀人”事件承担直接的责任。

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方超强认为,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而言,平台仍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毕竟平台有设立此类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有保障确保外卖员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让消费者放心接受服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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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电诉宝(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网址:www.315.100ec.cn)用户投诉大数据显示,自2019年以来,仅饿了么、美团两家平台就收到数百起用户投诉。此外,配送超时、商品质量、退款困难是用户投诉的主要问题,无故取消用户订单、商品久未配送、配送骑手被恶意罚款、商家无营业执照、商品与宣传不符、会员自动续费、未收餐却显示已完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强制商家二选一、服务态度差以及售后困难等也是热点被投诉问题。如您有相关线索,请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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