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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电商法律关键词出炉 信息泄露 刷单 全网最低价等入选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7:38:48

(网经社讯)导读:6月23日,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9-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2019_2020flbg/),报告显示,互联网“黑灰产”、个人信息安全、APP会员自动续费、不正当竞争、全网最低价、社交电商涉传、网络刷单、竞价排名、虚假广告(宣传)、高额抽拥是“2019-2020年度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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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互联网“黑灰产”

【关键词描述】

目前,互联网“黑灰产”已经规模化、链条化,虚假刷量、刷好评、职业薅羊毛等黑产形式越来越多样,从因一个Bug拼多多一夜被薅走千万元,到“薅羊毛”致网店关张,再到央视曝光小红书黑产刷量.....可以说,网络黑产已然成为困扰所有互联网平台的全球性难题,治理难度非常大,趋向黑产根除之路,则是一个企业、政府、社会携手,与黑产份子持续博弈的漫长过程。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等

【律师点评】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对于黑灰产团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何界定其性质?尽管称之为“黑灰产”团伙,实际上还是有“黑产”与“灰产” 的区别,根据2015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对“黑产”的范围界定,主要包括“黑客攻击”“盗取账号”“钓鱼网站”三种类型。而“灰产”则是游离于合法与非法边缘的牟利行为。

我个人看来,黑灰产团伙就是专业通过互联网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团伙,从大部分的黑灰产行为来看,触犯刑法的概率非常高,称之为犯罪团伙也不为过。

利用系统漏洞进行不法牟利的行为需要从多维度去分析,例如,一、有无利用系统漏洞进行黑客攻击和其他损害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如有,则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二、根据黑灰产团队变现或者获利的方式不同,既有可能涉嫌诈骗,也有可能涉嫌盗窃;三、如果同时有多种行为的,完全有可能数 罪并罚,且刑期绝不会短。

而关于“薅羊毛”的现象,目前并无统一、权威的数据或者报告。但有不少智库、调查公司做过独立的调 查,总体而言,“薅羊毛”已经从单人发展到群体化、规模化,形成了专业的薅羊毛团伙和一条上下游分工明确的完整产业链。近几年来,“薅羊毛”事件造成的损 失在逐步扩大。

对于如何打击黑灰产业链,首先要提升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水平;其次要加强对于舆情和异常数据的监测能力,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置;最后,还要完善平台注册协议等协议文本,确保出现类似情况时可根据合同条款便利处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薅羊毛”黑灰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但直接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权,而且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此外,也损害了电商平台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使其无法得到真正的优惠。

黑灰产团伙的行为对电商集团的危害是很大的,但需要深入思考其产生的原因,也可能跟整个电商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电商行业的发展总是通过补贴、砸钱这种简单粗暴的营销方式来增加客户的黏性,或者一味追求客户的数量,来达到后期垄断市场、拥有定价权的目的。

从早期的淘宝京东,到现在的拼多多,都是这种发展模式。我们首先做的应该是反省这种模式,因为有这样的生态,才会产生黑灰产业团伙。

另一方面,相关的立法、执法也应逐步完善。尤其是立法上针对这种灰黑产业,仅仅通过刑事的手段还不足以监管,日常的监管应该如何做,可能不仅仅是平台自身的问题,可能需要各个部门的衔接。

此类产业集团结合了黑客、对电商行业熟悉的人员以及所谓的企业内鬼等各类参与者。那么,如何在技术上通过大数据的手段侦察,以及如何在法律上、监管上进行防范,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此外,在监管的过程中,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更加经济、有效的维权方式去减少损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往往更具有挑战性,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也在困扰着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对于如何打击黑灰产业链,要从生态链的根本上解决问题,然后在立法、执法、监管,以及用户保护上进行全方位的完善,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希望有关主管部门来牵头组织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以亡羊补牢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管。

关键词二: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描述】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频频出现用户信息泄露,以及电商、互联网金融等应用平台窃取用户隐私事件。据网经社了解,自2019年3月建立APP举报平台至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共收到网民举报信息1.23万条,涉及2300余款 APP。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情况就显示,APP普遍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而对于大众来说,有一个利好消息,那就是2019年12月30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旨在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

【法律法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是我们每个个体用户的问题,甚至已经成为全球问题。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后,数据的价值愈发凸显,但对数据的保护也成为重中之重。未来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强。

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是由于平台自身在用户信息安全上的不足,导致客户信息外泄,这是平台投入和技术能力不足造成的。每个平台都应该将用户信息安全提高作为最高的使命,甚至是服务的最终极目标之一,如果我在你的平台消费,我的信息就被攻破抓取,被“外卖”了,平台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

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提升到一个重要地位,才能够保证这个我国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一些企业掌握了大量的这个用户的信息,如果出现泄漏信息的情况非常严重的。应该健全网络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信息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这个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关键词三:APP会员自动续费

【关键词描述】

当前,越来越多的APP开启付费会员服务,但却玩起了“套路”——自动续费,一方面默认勾选续费选项,消费者不仅被扣款时毫不知情,取消入口还“藏”得够深;另一方面,虽然提供免费试用,但却意味着接受订阅并自动续费。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APP会员自动续费,本质上是APP会员与APP运营商达成的一项合同约定,即APP会员如果没有明示做出停止续费的意思表示,则视为APP会员同意到期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并同意APP运营商自动扣取费用。现实中,几乎所有APP都会通过各种方式(例如价格优惠、更多会员权益等)引导用户选择自动续费的方式。究其原因,除为了绑定用户黏度的目的外,不排除也有想钻用户默示同意的空子,增加会员服务营销收入,而正是这一点,也给APP会员自动续费带来不少争议。

个人以为,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用APP会员自动续费方式,APP运营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给用户提供解除自动续费方式的途径,且不得设定解除限制,增加解除的难度;2、自动续费会员的权益应不少于第一次购买会员时的权益,不得变更会员服务协议来限制自动续费会员的权益;3、根据当月会员服务的使用情况,给予自动续费会员一定程度的单方解除权限,例如当月未使用过会员服务的,允许其解除购买会员合同并向其返还款项。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目前,付费会员已成为电子商务行业的主流,无论是网购平台、外卖平台、在线旅行平台,还是生鲜平台,均建立了自己的付费会员体系。平台通过分级服务满足用户的差异化需求本无可厚非,但在会员购买过程中随处可见的默认勾选“自动续费”、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注意等乱象,显然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因此,在付费会员的开通中,电商平台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用户会员服务的费用、期限等关键内容,如使用其他颜色、大小的字体,且不得默认勾选“自动续费”选项;同时,用户在开通会员时也应当注意服务条款,如遇“被自动续费”,在无法与平台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监管部门亦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查处力度,以减低用户的维权成本。

关键词四: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描述】

为规制互联网领域日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等条款中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做出了规定;2019年4月23日,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修改后迎来又一次修改,对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

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并呈现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发的态势。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因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擅自抓取数据、流量劫持、恶意屏蔽等。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就电子商务领域而言,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

利用平台规则进行知识产权恶意投诉。例如,余杭法院审理的拜耳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李某将拜耳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并向121个销售拜耳正品的淘宝商家发起投诉共计249次。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投诉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电商平台接到权利人提出的投诉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转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无论平台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平台内经营者发出反通知后,电商平台必须在15天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方可终止必要措施。由于专利、商标的侵权判断专业性强,平台难以有效辨别侵权通知是否真实,因此,平台为了合规在收到通知后往往会选择删除,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恶意投诉的行为。

在分秒必争的重大营销活动中,商家一旦被投诉,往往会对其造成巨大损失。而恶意投诉的成本则相对较低,虽然《电子商务法》对恶意投诉规定了加倍赔偿的救济措施,但这一惩罚机制属于事后救济,亦面临损失难以计算的困难。

关键词五:全网最低价

【关键词描述】

电商促销期间,价格优惠是刺激消费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家电商商家打出“全网最低价”的促销牌,卯足了劲刺激消费者下单。然而,不少商品却“身价”不实,甚至出现商品质量不过关的现象。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认为:

全网最低价,是非常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细化使用的宣传语,也是精准把握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正因为这种宣传效果,这种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商家使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某主播在直播卖货过程中就提到了多款产品属于全网最低价,但是从后来网友发送的一些链接、图片来看,多款产品的价格并非是全网最低价。

造成此类全网最低价乌龙的可能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一种是竞争对手为了蹭流量故意下调了价格。如果全网最低价是商家的虚假或令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不仅会面临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也会面临消法上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因此使用全网最低价要慎重,特别是全网最低价的时间和范围,如果有限定的,一定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关键词六:社交电商涉传

【关键词描述】

2019年社交电商处于“冰火两重天”,一方面云集、好衣库等很多社交电商平台纷纷融资或上市,另一方面花生日记被爆出了天价罚单、云集品因网络传销被警方端掉,环球捕手被爆疑似传销,被封753天后“变身”斑马会员。12月底,拼购式淘集集并购重组失败宣布破产。

纵观近年来,社交电商火爆发展,然而多级分销、拉人头等涉嫌传销的质疑从未中断,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据了解,目前云集、斑马会员(环球捕手)、贝店、花生日记、达令家、大V店、万色城、甩甩宝宝、全球时刻、达人店、楚楚推、洋葱海外仓、有好东西、好衣库、闺秘mall、小黑鱼APP、素店、优可生活、红人装、未来集市等社交电商均被传出“涉嫌传销”的质疑声。

与次同时,在根据“电诉宝”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社交电商平台消费问题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退店保证金难退还、商品久未送达、商品质量问题、退款遭拒等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禁止传销条例》、《刑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认为:

2019年是社交电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在这一年里社交电商的头部企业云集成功上市,社交电商被人们广泛关注。但是除了机遇,涉传风险仍然伴随着社交电商行业。2019年3月,广州花生日记生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7456万元的处罚,2019年12月,名震一时的微商品牌吕家传涉嫌传销,负责人吕祝攀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2019年,在企业、学者等多方面人事呼吁包容的同时,我们发现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对于社交电商是否涉传的理解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因此一个更加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是亟待加以明确的。而作为社交电商,也一定要牢守几条发展红线,一个是发展人员的层级数量、自身行为的欺诈性、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性、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社交电商商业模式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很难,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交属性的销售裂变增长速度太诱人;二是商家自认为已经采取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实际上却没有做到。

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只要分销层级没有达到3级,就不构成传销。在这种观念指引下,部分社交电商平台采用了所谓“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等方式,以为采用这些方式就不属于传销。但实际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凡是包含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并未规定,层级达到多少级才构成传销。所谓的“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有关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标准。

商业行为即便被认定为 《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活动”,也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目前市面上的类似于花生日记的各类社交电商平台,要从商业模式上规避传销 的刑事风险相对容易,但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不被视为传销,具有很难的操作性。

关键词七:网络刷单

【关键词描述】

电商平台信誉评价机制是电商卖家刷单的主要原因。对于电商卖家来说,刷单能快速形成商品销量高的假象,提高店铺的成交量和好评率,且相比正常的市场推广,刷单的成本低,效果显著。目前对于刷单的举证难,处罚轻,尤其是对刷单者个人的处罚轻,因此面对利益的诱惑,刷单从业者愿意冒险,屡禁不止。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网络刷单现在已经成为这个行业的常态,大多数情况下是平台、商家与相关灰产共谋的结果,彼此之间虽然有分歧,但通过刷单建立自身的信用体系还是问题的根源。很多平台就依靠这种刷单行为去吸引客户和流量,去完成对资本的对赌。今年比较典型的是瑞幸咖啡,疯狂刷单、系统性造假,所导致的后果完全超出了我们对刷单本身的认知,引起了美国方面的集体诉讼,sec的主席,多次喊话要清理中概股,引发了2010年以来中概股的第二次危机。因此,刷单无小事,对商业、道德和资本市场的破坏,是隐形而又无法估量的,只有坚持法制,才能逐步削减此种恶习。无论是行业、消费者、厂商、投资人,甚至所谓中立的电商平台,都无法从刷单行为中真正获益。

关键词八:竞价排名

【关键词描述】

所谓的竞价排名的模式,是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地点来选择商家,这样商家排名就有了一个先后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之上,平台向商家提供花钱买排名的服务。根据商户提供的数据显示,即商家交3%-5%的技术服务费,就可以实现排名上升,曝光率大增。

在电商领域,不论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商家显示顺序,还是外卖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等都曾出现。

【法律法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竞价排名本身是搜索行业的王牌利器,但传入国内之后产生了异化,某些头部平台罔顾社会公益,甚至漠视生命,挑战监管,为商业利益不择手段,各种虚假甚至侵害用户健康的排名不断上榜,最终破坏了整个国内搜索市场,使公众陷入虚假信息的盲区,落入诈骗的死海,建议监管从市场垄断的角度去破解这一顽疾,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来化解相关的风险,通过持续的日常监管以及巨额的索赔、判例来从底层解决竞价排名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九:虚假宣传(广告)

【关键词描述】

虚假宣传(广告),一直以来都是令消费者网购消费头疼的问题。而说起虚假宣传对网购市场造成的危害,首当其冲的就是网购交易市场的公平性、真实性被破坏。虚假宣传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背后隐含着对销量的极度渴望,这种行为不利于全行业的发展。其次,虚假宣传很容易迷惑消费者,打破消费者对电商行业的信任。

除此之外,近段时间,电商直播行业逆势上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直播电商进行网购消费,但夸大和虚假宣传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强管理和规范。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等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彭世君律师认为: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方面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像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的联想;本质是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广告的目的就是欺骗消费者,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

疫情期间,各类虚假广告(宣传)层出不穷。“双黄连”可以预防新冠病毒,导致全民抢购“双黄连”;制造虚假医用证明,冒充医用口罩等等。

企业最强的免疫力是“品牌力”,虚假广告(宣传)确实可以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带来流量,甚至成交率和转化率都会在短时间内暴增,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了消费者,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会拉低公司的“品牌力”。

《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了,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20万以上200万以下不等的罚款;第七十条指出了个人承担责任的话,还会受到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的限制。同时,《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了,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广告主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若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活着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也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若违反本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可能受到的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可能会受到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

因此,本人建议商家千万不要为了短期利益去做虚假广告(宣传)事宜,否则,不仅可能损失自己长期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十:高额抽佣

【关键词描述】

目前,美团外卖回应及高佣金问题,已成为热搜话题。对外卖消费者而言,他们担心的是:外卖平台与商户之争,会不会殃及池鱼?平台的高额抽佣导致商家的收入降低,商户为了不亏本,会通过减少餐品份量、提高餐品价格等方式节省支出、扩大收入。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成本会有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也极易造成消费者的不良体验。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至于“佣金设置过高”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佣金是否过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哪怕美团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也无法单从佣金比例来判定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如“要求限制独家合作”+“佣金比例设置过高”结合,则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立的可能性很高。

美团的行为,不单单是提高佣金,它还附带了其他限制经营者的行为,所以不能单独去评价,而综合所有情况来看,提高佣金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较高。

特别感谢以下本报告编委、互联网法律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李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超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世君

小贴士: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各类电商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有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平台合规不完善触及法律红线等。为此,网经社旗下法律权益部推出电商法律产品及服务,为电商提供平台合规审查与设置,专家法律研讨鉴定会、电商法律顾问、电商内部法律培训官司诉讼代理、融资并购法律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以及网络侵权舆情管理等服务。如您需要法律服务可添加我们分析师(微信号:mhxdmn)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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