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在接受《重庆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暂行规定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将价格、免费试用等新型互联网模式亦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比如免费试用,先试后买,双11满减、满赠的优惠价格战,都是一种促销行为。”
二是不得出现“刷单”等虚假促销行为。本规定第五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替换为“虚假交易或评价”,重点打击“刷单”、“刷量”、“刷信誉”等违法行为。
三是新增商业贿赂及法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违法责任更加严苛。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将直接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上述条款的变化来看,无疑是对于经营者促销行为规范的完善。但是,对于经营者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各大平台组织的各种有奖活动,是否纳入本规定“经营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