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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领域“头号玩家”滴滴会踩反垄断红线吗? “出租车联盟”呼吁对其调查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19:10:59

(网经社讯)导读:在线出行领域“头号玩家”滴滴被“盯上”了?近日,一份名为“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继续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开展反垄断调查的建议函”的文件在网络上流传,文中特别提到了对当年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并希望查处平台存在的其他垄断行为。那么,滴滴深耕出行领域的这些年中是否“踩到”反垄断红线?

据了解,该文件系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2020年12月17日公开致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中呼吁依法对网约车垄断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认为,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虽然已过去四年,但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方面仍具有典型意义。滴滴不仅在经营者集中时未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而且从合并至今四年多的情况来看,滴滴出行涉嫌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巩固、并存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行业垄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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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呼吁对滴滴优步合并案展开反垄断调查致函截图)

多次呼吁对滴滴反垄断调查 后者是否“踩”红线?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致函质疑滴滴其垄断行为并非第一次。据经济观察报报道,2017年7月24日,该联盟就曾致函商务部咨询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进展情况。同年,8月31日,该联盟致函中央网信办,表示滴滴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网约车价格,存在泄漏用户信息和滥用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城市交通数据风险,并建议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

除此之外,据交通运输部11月首次披露了全国各网约车平台的订单量。数据显示,2020年10月,共有8个平台月订单总量超过100万,分别是滴滴出行、曹操专车、T3出行、万顺叫车、美团打车、首汽约车、享道出行、花小猪出行,总订单量达到了6.24亿单。其中,滴滴出行月订单量为5.62亿,其今年新推出的平台花小猪出行月订单量320万,两者订单量合计占总订单量的90.58%。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2020年10月滴滴平台接单车辆合规率为23%,花小猪出行接单车辆合规率仅为7.5%。在月订单量过百万的平台中,分别列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这导致了自7月起,北京天津、南京、青岛、合肥全国数十个城市持续严查花小猪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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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 智行易到用车、嘀嗒出行等在线出行平台也涉及不少投诉

事实上,从2016年9月开始,国家商务部就表态已对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此后,商务部又多次表示,正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案进行反垄断调查。

近日,交通运输部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首席专家徐康明也表示,国内网约车行业头部平台涉嫌垄断,且还在进行大规模非法经营,是制约着整个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的两大障碍,解决之需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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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褚霞律师)

那么,滴滴究竟是否存在“踩”红线的行为?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表示,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再次致函呼吁继续进行对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一方面反映了行业、市场对滴滴在其逐步发展中已然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并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能力限制竞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增强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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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董毅智律师)

于此同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也表示, 滴滴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确实会涉及到“垄断”的问题,尤其是在并购优步之后,从事实层面上可能已经构成了垄断。

在2018年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职能从商务部转移至市场监管总局之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行“三驾马车”的制度,即由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该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早在2016年,时任商务部发言人也多次公开表态,滴滴优步的合并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褚霞指出,《反垄断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执法机构才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因此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

褚霞进一步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案作为网约车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典型事件,其实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面临的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即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控制力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障碍影响等因素,此外还涉及对VIE架构的分析等。同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责任规定来看,由于滴滴优步的合并已然是既成事实,反垄断执法机构恐怕难以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而目前的处罚金额对于大型的平台公司来说显然稍显“乏力”。

平台经济发展与反垄断实施是一种必然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尚未有大型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问题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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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在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向传统行业渗透。由此,随着头部企业的用户数量越来越多,话语权加重,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这也让外界日益担心,一些扩张步伐迈得太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会不会“大而不倒”以致难以监管。(更多详见:中央政治局首次明确强化反垄断 互联网巨头强监管时代将到来)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2020 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情况 进行了明确界定。11月30日,在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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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霞表示,今年11月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出了更多细化且符合行业要素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也有望解决我国平台经济领域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也就是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且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也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而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此外,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凸显了我国法律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关注。

就在过去一周时间里,12月14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褚霞指出,垄断是一种经济现象,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垄断行为限制、阻碍了竞争,对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将最终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依法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因此,阿里、阅文、丰巢三起处罚事件,可以说是我们平台经济发展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发展的一种必然,我们既看到了我国平台经济区别于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发展成熟,也要谨慎防范巨头们的不断发展可能对整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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