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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全文)
梅州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 09:05:13

(网经社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关于促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商务局

2021年1月26日

关于促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精神,有力有序有效推动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商(协)会等有关单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引导带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的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坚持加强监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三、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个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不低于5000元。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奖励项目凡涉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均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出”原则,由项目(企业)所在地(园区)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级补助资金在年初安排商务部门年度预算各项目资金中统筹使用。

  (一)支持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两平台六体系”建设,完善梅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对在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体系和统计监测、风险防控、跨境商贸系统平台等方面获得我市认可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进驻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其他跨境商贸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1、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年跨境电商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每1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

  2、开展保税经营业务年出单量2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出单量5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年出单量10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奖励25万元。上述“以上”均含本数,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标准为准。

  (三)支持物流快递企业服务跨境电商发展。

  对进驻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其他跨境商贸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提供支持的保税仓配服务、物流快递企业,每票给予4元奖励,对开展业务的保税仓配服务、物流快递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支持线下园区聚集发展。

  鼓励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积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智慧物流园、跨境电商直播基地等各类产业园区。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年交易总额达到1亿元的园区(楼宇),每年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年交易总额达到5亿元的园区(楼宇),每年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招商引资及培育本市跨境电商总部力度。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我市现行的实体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或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六)支持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对在我市开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

  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运营时间满一年,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10家及以上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在2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企业在海外租赁型的海外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满一年,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1万票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优化经营环境。

  鼓励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支持各类服务供应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支持税务、咨询、财会、人力资源等专业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专项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享受我市外贸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建设。

  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且配套一条X光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配套增加一条X光机分拣线,额外给予5万元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积极开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影响的相关政策宣传行业推介活动

  积极组织市、县(市、区)电子商务协会、第三方组织举办跨境电子商务论坛、跨境电子商务竞赛、跨境电子商务展会、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等活动,各级财政根据实际予以费用支持。

  四、其他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门可根据扶持金额,结合实际确定每年的申报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在申报指引中明确。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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