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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被罚182.28亿元!10位专家热评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意志网经社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0日 17:45:50

(网经社讯)导读: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这是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子,而阿里巴巴也成为了第一家因垄断被罚百亿的互联网公司。该笔罚单则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一笔罚单,超过了之前2015年高通被罚60.8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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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家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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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人民日报》评价到: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不意味着否定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款金额的确定,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于法有据、于理应当。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事实上,2019年阿里巴巴就曾与拼多多陷入“二选一”争议,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此外,2020年,阿里还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京东起诉,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京东诉天猫及阿里“二选一”案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目前案件还未得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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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专家热评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表示

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这个“天文数字”,瞬间刷屏了,创纪录的一个数字。多年后,也会被反复谈起的一张罚单。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野蛮生长的时代结束了,这无疑是一个“分水岭”,也可以写入中国互联网历史和反垄断历史

罚单虽重,但对于阿里来说,靴子终于落地了,正所谓“利空出尽是利好利好”,芒格也在这个时候重仓阿里,值得关注。

互联网一直在倒逼各行各业,现在轮到互联网被倒逼了。这个事件,将倒逼阿里,倒逼整个互联网,合规化经营,敬畏法律、尊重市场、尊重友商,尊重合作伙伴……从这个角度看是好事。

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浙江传媒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院长方兴东表示

首先,围绕平台二选一近十年摇旗呐喊今天终于有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二选一行为简单粗暴,明目张胆,这么多年毫不收敛,可见反垄断是多么不容易。尤其是超级平台以各种方式将权力扩展到公共领域,不同程度地“控制”媒体、学术、行业研究,甚至立法、司法。今天的判罚结果,告诉我们,坚持价值观,做对的事情,是有价值也有希望的

其次,罚款182.28亿,一举超越2013年针对高通的60.88亿元罚款,刷新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处罚的最新记录。毫无疑问,这次判罚比起此前很多次“几十万”级的顶格罚款,威慑力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本次判罚堪称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历史开天辟地的里程碑。也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反垄断胜利,是中国反垄断第一次在中国互联网领域确立自己的法律尊严,第一次宣示自己的存在感。第一次真正明确有力地告诉每一个市场竞争者:有反垄断法,滥用垄断就可能付出巨大代价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条,容不得轻易践踏

第三,也有遗憾。最大的遗憾就是处罚来得太晚,其实2015-2016年时候阿里巴巴就理应得到这份“奖赏”。那么,阿里巴巴早就会改弦更张,产业界就不会长期深受其害。而且,阿里自身早早自我纠错,今天就不至于遭受如此严重的“硬着陆”。

第四,依然有着忧患。垄断在今天中国互联网已经根深蒂固,在全球互联网也根深蒂固,只是中国更为严重。就像任何顽疾一样,没法通过一次性的药物“一抹了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重任也没法“一罚了之”。这次处罚的最终效果还值得我们继续观察,法律的最大威力还不是处罚有多狠,而在于真正具备应有的威慑力,让人不敢以身试法。

第五,不管如何,4%的处罚也是开创了历史,可以让滥用垄断的巨头感受了真正的肉痛,是有真正惩戒力的。对于其他长期也存在滥用垄断的互联网巨头们,无疑是有警示作用的。此案必将引发全球影响,开始确立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在全球范围的相应地位。商业创新固然是大国竞争的焦点,制度创新更是大国竞争的深层次较量。数字时代,超级平台的治理将成为制度创新的制高点之一。在中美欧同时开启的互联网反垄断大潮中,虽然我们是反垄断的后来者,但是,借助我们的制度优势,中国能否脱颖而出,值得我们热切期待。

阿里这次创纪录的判罚仅仅是反垄断的一个开端而已,更是解决平台治理问题的一小步而已。反垄断法只能针对个别突出案件,实施事后的处罚和纠正。但是,对于当下互联网平台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却效果有限。尤其是对于超级平台,如何在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时候,能够对平台本身事实上强大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反垄断法鞭长莫及的。超级平台越来越成为广大社会民众和广大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是也越来越成为不可承受之重。中国很需要类似欧洲《数字市场法》这样的制度创新,使得对超级平台的监管能够从事后前移到事前。能够让超级平台在日常中就明晰自己的独特责任,总之,驯服超级平台,让超级平台从“野马”成为“良马”,这是全球都面临的制度创新挑战。

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处罚决定书》中有着不少细节,尤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简单有力,避免了当年“3Q大战”对相关市场的打太极行为。对于2015年以来二选一的具体行为,也调查得比较清楚。然而,对于二选一的危害和违法所得等计算,还是一道未解的难题。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实质性的进步,值得一读。

应该说,这是一篇令人振奋的“急就章”。虽然来的略晚且对损害、违法所得等更深入的量化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但是,显然有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平地一声雷的效果。而且体现了力度,第一次展现了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尊严,也必将为中国在全球互联网反垄断浪潮中确立影响,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虽然中美欧互联网反垄断同时掀起,但是,比起美国和欧洲,中国互联网滥用垄断之广、之深,尤其超级平台在媒体、学术、社会甚至司法等公共领域的资本扩张,无疑要严重得多,中国互联网反垄断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表示

个人理解为是一个对反垄断强落地,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进行严监管的信号。在处罚决定书发布同时,也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指导书》(国市监行指反垄〔2021〕1号)。该指导书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值得其他可能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引起重视。尤其是《指导书》提到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合规培训、建立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合规情况制度等内容,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征询我国反垄断领域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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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褚霞律师)

本次处罚决定书在程序说明之外,从本案相关市场,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的支配地位,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的结果分析认定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此后行政执法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认定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而就民事诉讼而言,个人认为本次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影响的,但是能否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依据,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比如原告方是平台内经营者还是其他竞争者,提起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等。毕竟,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主体能够提供的。

从去年年底开始较为集中的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可以说是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也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发展进入较为成熟稳定的阶段。行业规模的基本确定,意味着增量的边际递减,掌握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排除竞争保持其自身的增量,从长期的结果上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回归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反垄断并不是为了打击头部企业,也不是限制或者阻碍企业的发展,而是为了保持相关行业的竞争活力,促进企业的高质长期有序发展。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法》中也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这个有关法律规定指向的正是《反垄断法》。

四、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赢动教育CEO崔立标表示

这个事件,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分水岭,互联网从一个崭新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屠龙少年”,变成了需要管控的“巨龙”。互联网产业携资本和流量两大杠杆,颠覆了一个又一个行业,上演了一个又一个“先惠民,后收割”的戏码。互联网产业戴上紧箍咒,就成为必然。

一个经济体的稳定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就业和GDP同样重要。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生产相对过剩的时期,再过度的强调效率,会造成产业竞争的过度内卷,弊会远远大于利。

纵然是阿里巴巴,这麽大笔钱也不是小数目,并且阿里巴巴的水逆期看样子还是没过去呢,正面战场,强敌环伺,地盘不断被蚕食,拼多多、抖音等一众小兄弟如群狼一般。阿里生态圈也危机四伏,饿了吗、优酷不断被边缘化,虾米音乐已经关闭。金融强监管下,蚂蚁金服巨额缩水,冷不丁又天降罚款。

当然这是中国整个互联网产业的问题,技术形成的垄断,正在不断被纳入监管和控制,互联网没有国界,但人是有国界的,利益是有国界的。

五、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

毫无疑问,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将会是国家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标志性事件。但国家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信号,从去年至今其实一早就释放了,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到阿里、丰巢和阅文相继收到《反垄断法》罚单,再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事实上,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严监管的信号一直在逐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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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方超强律师)

对于平台经济企业而言,在反垄断监管规则逐步完善和清晰的情况下,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垄断指南,更应当按照规则的指引去主动规范经营,主动禁止实施垄断行为。此外,在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权威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也不应当再抱有“违法未必究”的侥幸。最后,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资本的无序和过度扩张,避免对于整体社会经济竞争性秩序的破坏

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作为标志性的反垄断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认定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都做了首次的认定,包括在“相关市场”的认定中,首次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所涉的相关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与现下零售市场属于不同市场,同时也确定了B2C和C2C模式同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非单独的相关市场,厘清了相关争议。同时,关于哪些行为属于“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地位也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对于后续类似企业类似垄断行为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现下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高频率地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行为,有几个共同的背景原因:1、新型平台经济或者数字经济带来新的情况,监管的规则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部分行为处于灰色地带,未有明确违法定性和违法处罚依据;2、客观上,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反垄断监管力量不足,缺乏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3、个别垄断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都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六、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

反垄断监管已经是目前互联网企业第一大整改重点。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成为了以资本、杠杆、多领域高覆盖的“快速烧钱”公式,以资本换时间,以时间换空间在互联网领域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并“喧宾夺主”,而目前这一公式甚至发展到了其他行业,其中翘楚阿里也到了该站出来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时候。“二选一”是阿里此次被处罚的主要导火索,而其反映出的经营环境之恶劣,留给大家的想象空间是巨大的,对于其他互联网企业同样,具有极强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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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董毅智律师)

头部互联网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本质属性,互联网以及相关科技的进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谨防能力不足、欲望过剩,将摊子“铺得太大”甚至成为金控公司,意图通过关联公司以及旗下子公司将自己打造为“类金融公司”,名互联网实金融,实际目的为“规避监管”。

市监总局对阿里的这次处罚具有指导性意义,“平台垄断、限制其他竞争者”在互联网时代也面临着自身同步进化的问题。尤其此次处罚所针对的是阿里,其中的意义已经非常明显了,如果体量如此巨大,创始人如此“无人不知”的大集团都无法避免高额罚款,其他犯同样错误的企业又如何避免?

这两年反垄断制度的不断推进,让大家觉得因反垄断被处罚似乎在国内非常之多,但事实上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任何法制国家都不会无视。一项反垄断行为影响不仅仅限于其中的施害方、被害方,更是对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破坏。在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环境里,允许企业良性、自由地发展是应有之义,而这些反垄断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企业之间无法良性竞争,例如“二选一”,甚至其存在本身因与垄断行为施行者之间有利益冲突而被直接“宣布死亡”,进一步来说,这将导致原本以“公开”、“透明”、“便捷”、“多元化”的互联网环境产生根本性变化,例如只有同意阿里的霸道条款,才有可能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反而将多渠道缩减成了“单向渠道”,从其中角色来说,阿里自然要因其所为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反映出的是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信息聚合,加之同质类企业价值缺失所引起的“资本壁垒”,也因此,我们需要倡导企业理念以及技术的创新,而不仅仅是模仿与烧钱

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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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李旻律师)

显然这是政府关于反垄断问题的一个典型处罚案例,同时也证明了政府对于将来电商企业的一些反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的严肃性,以及映射出未来处理的情形和力度会越来越加大。同时,也对阿里或腾讯类似的电商互联网企业的合规要素有了一个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相关企业做好相应的合规治理

因为互联网受众性比较大、广,一旦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的手段,通过一些不正当的规则与经营的方式,这对市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强的,同时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也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所以这就是政府大力监管处罚这些互联网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不能依据某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就对下级有指导性判决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这样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下级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日常处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而言,显然是具有一定参考作用的。从经济向上、电商互联网行业大力发展的角度来讲这当然是个很好的事情,但是反观而言,也反映出我们政府行政的监管体系可能还有所滞后,包括立法层面体系也有所滞后,这个则需要监管部门在通过不断的跟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了解他们的运营模式和经营的方法,结合现有的电商法和民法典,就相应的经营合规要素进行相应的治理。

如要规范电商法律制度,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个是电商自身合规意识的提高,这一块是非常重要的,电商企业自发性的意识会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如果说整个行业普遍都是默认灰色地带的行走方式,那么对于整个行业来讲,显然是弊大于利的;第二个就是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部门的执法肯定是需要不断地放射放大的,对于一些处罚的力度肯定还要予以加强。

八、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电子商务与物流领域法律专家李晓曦律师表示:

一直以来,政府和行业就对巨无霸式的互联网平台涉嫌垄断问题进行过大量和激烈的讨论和探讨。这次通过行政处罚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垄断的管控,是一个很明显的信号。政府通过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表达了对反垄断的关注,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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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李晓曦律师)

其实合规问题一直都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点,国资委已经发布过很多有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文件,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可以说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有比较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但作为新兴经济体的民营资本,在企业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领域尚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头部几家大公司基本上垄断了行业。对于反垄断合规管理,尤其要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首先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和体系,通过规范的反垄断段合规体系来加强管理,用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垄断行为;

2、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团队,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格的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反垄断相关合规和法律培训,提升队伍反垄断合规能力;

3、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照流程报告相关领导,对于重大合规时间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4、加强行业互通,积极与行业内其他企业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信息,建立开放、通畅的沟通渠道。

互联网企业有其特有的属性,其边际成本极低,全球范围内的头部聚集效应明显,不只是中国。全球范围内都存在很明显的垄断情况,比如美国的很多家互联网巨头,苹果亚马逊、脸书等企业。改革开放几十年,中国赶上了互联网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发展是主旋律。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存在的很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而法律等监管手段是后制定的,所以未来的一段时间,很多问题可能会集中爆发,对于是否处理,如何处理,监管部门对此可能也在进行尝试。

九、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

本次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作出的有关反垄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里巴巴滥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这182多亿的罚单必将开启新的互联网竞争时代,也反映出国家应对反垄断的强监管决心,维护市场的自由、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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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丁梦丹律师)

此次处罚决定书从反垄断的构成要件并结合互联网新业态、市场经济供需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并说理,可谓将《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限制”进行教科书式的诠释,极具指导性意义。

《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明确提出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设定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2021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得采取各项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第32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排他协议,格式条款等不正当手段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电子商务法》规定的5-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200万罚款。如果平台经营者进行排除或限制经营行为,同时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利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巨额罚款。

综上而言,对经营者而言,应采取正当合法的竞争手段,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对平台经营者而言,不得利用其市场地位加以限制或排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进而形成平台内生态体系的闭环竞争环境,主导和控制闭环内的竞争发展违背互联网大环境市场竞争下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原则。

十、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鲍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鲍跃忠表示:

此次处罚是一种正常的执法行为,近年不少电商平台确实存在比较多的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别是阿里在这方面问题较突出,针对自己所拥有的市场竞争地位,在二选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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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为鲍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鲍跃忠)

鲍跃忠认为,总体来看,平台企业发展是中国经济的一大特色,从近几年来看,基本上在平台经济的发展当中是中国经济一种新的企业发展方式,但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对平台经济的治理将会是下一步中国政府或是有关方面第一个治理的重点,这个可能更多考虑是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包括市场秩序规范这几个方面来看可能会更完整一些,处罚仅仅是针对市场秩序方面,恐怕对平台的治理不仅仅限于市场秩序,以后还会涉及到更多方面。

阿里回应: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阿里巴巴也做出回应: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发布《致客户和公众的一封信》,再次强调诚恳接受处罚,并表示政府的监管与服务,社会各界的批评、包容与支持是阿里巴巴一路成长的关键。

附: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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