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1],我国个人信息出境的三大路径主要为安全评估、专业机构认证和订立标准合同。继2022年7月国家网信办颁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安全评估办法》”)后,2023年2月24日国家网信办再次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合同办法》”),意味着个人信息出境的标准合同路径也正式落地。相较于《安全评估办法》而言,《标准合同办法》适用的范围更广。下文将对《标准合同办法》的要点进行解读,以期为数据出境需求企业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一、适用范围
《标准合同办法》第四条对订立标准合同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下表对比可以看出,当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且并未达到安全评估的标准时,可以采用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为众多处理个人信息人数较少、出境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数量较少,且非出境重要数据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中小企业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合同办法》特别强调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规避出境安全评估。

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标准合同办法》第五条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出境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下简称“PIA”)。《标准合同办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2]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在出境场景下作了进一步细化。
值得关注的是,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场景下的PIA与《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涵盖的内容基本一致。《标准合同办法》可谓是对于前述自评估与PIA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回应,有数据出境自评估需求的企业可以在进行PIA时一并完成自评估事项。
三、标准合同条款不可更改
根据《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附件范本订立,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随意更改标准合同条款,仅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其他条款也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标准合同办法》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第九条第一款[3]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四、备案要求
《标准合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备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标准合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第八条则说明了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形。通过对比《安全评估办法》重新申报评估条款再次可以看出《标准合同办法》与《安全评估办法》之间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五、明确非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 “单独同意”可以豁免
《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后,关于“单独同意”是否只有在合法性基础是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中才适用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也就是说,非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场景下,“单独同意”可以豁免。
六、实施期限
《标准合同办法》第十三条对实施期限进行了规定。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且规定了施行之日起6个月的整改期限。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应当在2023年12月1日前根据《标准合同办法》的要求完成整改。
七、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作了基础性规定,《标准合同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作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定途径之一的订立标准合同路径及出境监管规则的进一步落地,也是对“数据二十条”中提出的“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的进一步响应。天册数字经济法律业务部后续将持续关注数据出境相关监管规则,为数据出境需求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
脚注: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2]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第九条(一)如本合同与双方订立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发生冲突,本合同的条款优先适用。
本文作者
王丽娜
天册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楼昀
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本文责编: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