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导读: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电商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产业,但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相对滞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本系列文章整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类型及典型案例面向电商直播领域各个主体,旨在介绍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于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
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法律关系繁杂,纠纷频发,本系列文章无法一一涵盖,仅能针对常见的法律纠纷提供处理建议和合规建议。
基本案情
“XX服饰专营店”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店铺。2021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在该店铺以372元价格下单购买“男士袋鼠钱包(附赠品湿巾)”一个,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商品信息为“袋鼠Daishu”牌复古牛皮土黄色钱包,原价558元,降价限时促销优惠售价372元,发货地广东。2021年9月3日,原告收货后发现,实际收到案涉商品标签标注“男式钱夹”,无品牌标签,钱包颜色卡其色,零售价标注338元,商品条码经查无相关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商品由江西省新余市寄出。后,原告王某遂以商品品牌、颜色等不符合描述和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限时降价促销”虚假标注商品价格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邮寄给原告的案涉商品品牌、颜色、发货地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认定为履行瑕疵,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37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出售案涉商品价格系零售价338元,却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价格,通过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零售价558元,优惠价372元,以虚假标注后予以降价促销的方式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致使原告误以为已享受价格优惠,实际却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实零售价格的对价,被告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故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风险提示
本案从消费者知情权和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说理,认定商家通过虚假标注后予以降价促销方式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已享受价格优惠,实际却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实零售价格的对价,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价格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条款对商家违法行为予以裁判。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商经营者各类虚标价格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根据行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出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面对各类“价格陷阱”,消费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监管者对待此类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共同净化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