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2020-2021年度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发布

年度十大法律案例发布 阿里被罚 美团反垄断立案 微盟删库等上榜

年度十大法律关键词出炉 反垄断 直播带货 App收集个人信息上榜

年度电商法律报告发布 十大法律法规政策大盘点

【报告名称】:2020-202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报告发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1年5月26日

【表现形式】:文字分析 统计图表 典型案例

【报告编委】: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董毅智 李旻 汪政 黄伟 方超强 褚霞 陈梅瑜 马恺浓 严哲瑀 赵占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 方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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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被罚182.28亿元案

    【案例类型】反垄断

    【案例简介】2020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毫无疑问,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将会是国家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标志性事件。但国家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信号,从去年至今其实一早就释放了,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到阿里、丰巢和阅文相继收到《反垄断法》罚单,再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事实上,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严监管的信号一直在逐步强化。

    对于平台经济企业而言,在反垄断监管规则逐步完善和清晰的情况下,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垄断指南,更应当按照规则的指引去主动规范经营,主动禁止实施垄断行为。此外,在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权威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也不应当再抱有“违法未必究”的侥幸。最后,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资本的无序和过度扩张,避免对于整体社会经济竞争性秩序的破坏。

    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作为标志性的反垄断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认定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都做了首次的认定,包括在“相关市场”的认定中,首次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所涉的相关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与现下零售市场属于不同市场,同时也确定了B2C和C2C模式同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非单独的相关市场,厘清了相关争议。同时,关于哪些行为属于“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地位也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对于后续类似企业类似垄断行为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现下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高频率地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行为,有几个共同的背景原因:1、新型平台经济或者数字经济带来新的情况,监管的规则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部分行为处于灰色地带,未有明确违法定性和违法处罚依据;2、客观上,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反垄断监管力量不足,缺乏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3、个别垄断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都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 案例二: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类型】反垄断

    【案例简介】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美团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有意思的是,根据之前会议要求,4月13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才刚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不通过不合理限制等措施强制要求商户‘二选一’”,仅仅过去两个礼拜,美团就被市监总局因涉嫌垄断立案调查。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

    1、反垄断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八大经济工作任务之一,在阿里巴巴被巨额处罚后,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要求34家互联网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进行整改,这一度传达了国内对于反垄断监管的方式将呈现多样化的信号,可能不会对多个互联网巨头逐一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而是采取要求行业自查自纠、并对此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仍不整改的企业再进行严厉处罚。

    2、目前监管部门确定的一个月的自查自纠期限尚未结束,市场监管总局即对美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反映了国内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不仅没有放松,反而可能进一步趋严。因此除了美团之外,不排除还会有其他互联网巨头被反垄断调查的可能。

    3、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企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进行的调查或处罚的案件已有三起,均集中在平台企业要求商家二选一这种限定交易行为,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一行业顽疾给予高度关注和重点整治,并且试图根治这一问题。

  • 案例三: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

    【案例类型】共享经济新式犯罪

    【案例简介】2020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经侦局数据导侦(烟台)战略中心,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全国集中收网。据悉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涉案件中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系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角科技”),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税务委托代征资质。

    据官网介绍显示,布角科技通过将服务众包平台化,重构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组织结构关系,交易关系、交易属性,让共享经济平台、灵活用工企业面向个人服务商供应商的无票交易合规入账,同时让企业用工风险、用工成本大幅降低。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

    第一,这是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新型犯罪方式,这种犯罪的特点是利用我国关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缺失、监管系统的漏洞,各地监管部门技术的滞后等,所产生的犯罪方式的“创新”。

    第二,对此种新型案件不能依靠传统的方式进行监管,需要多部门协同;需要数据共享、专业的人才,对监管是一个强劲的挑战;

    第三,此种犯罪方式,也在不断的迭代升级、自我复制,因此平台应当担负起主动自律的责任。

    本案中,在反垄断的大背景下,布角科技(阿里系)更应当拥抱监管,做好自律合规,并且应当配合监管及司法机关,以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减少社会经济损失。

  • 关键词一:App个人信息收集

    【关键词描述】

    近年来,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而App过度索要授权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导火索之一。2020年,工信部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纵深推进,截至2020年12月,已经对52万款App进行了技术检测工作,责令1571款违规App进行整改,公开通报了 500款App,下架120款整改不到位及拒不整改的App。在此,网经社通过第三方视角初步统计工信部2020年七批APP侵权情况通报进行梳理。(具体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www.100ec.cn/zt/wgapp/

    而在2020年,工信部向社会通报了七批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在此前7批次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中,涉及APP有:良品铺子、有赞精选、百果园、链淘、醒购、唯代购、红布林、别样海外购、衣邦人、海淘免税店、微店、美丽说、海淘免税店、当当、店小铺商家、哎呦有型、折800、蜜源、淘券吧、寺库奢侈品等。

    2021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并且《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具体详见网经社【专题】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APP收集个人信息不得越“底线”http://www.100ec.cn/zt/yhxx/

    【法律法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认为:需求与供给是相对应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基于市场需求的。互联网的双边效应和前端免费后端收费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虽然在逐步完善过程中的法律体系以及多方参与治理,使得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在近年来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基于现实情境的多样化和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现状,难免仍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仍在持续。此外,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从“没有感知”、“不在意”到“愈加重视”,并积极依法维权。比如人脸识别案件等案件,都为公民依法保护其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 关键词二:反垄断(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描述】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这也成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反垄断“利剑”已陆续落下,下一个又会是谁?(详见网经社专题:阿里之后 反垄断“达摩斯克利剑”下一次会挥向哪家互联网巨头?http://www.100ec.cn/zt/ptld/ )

    4月26日,市监总局发布通知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美团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放眼全球,反垄断更是国际“惯例”。作为全球电商巨头的亚马逊也是屡遭美国、欧盟反垄断机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谷歌、微软、Intel、高通、Facebook等公司都是反垄断打击的重点对象。这一次针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罚款金额,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名列前茅”。

    事实上,2019年阿里巴巴就曾与拼多多陷入“二选一”争议,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此外,2020年,阿里还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京东起诉,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京东诉天猫及阿里“二选一”案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目前案件还未得到结果。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反垄断监管已经是目前互联网企业第一大整改重点。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成为了以资本、杠杆、多领域高覆盖的“快速烧钱”公式,以资本换时间,以时间换空间在互联网领域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并“喧宾夺主”,而目前这一公式甚至发展到了其他行业,其中翘楚阿里也到了该站出来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时候。“二选一”是阿里此次被处罚的主要导火索,而其反映出的经营环境之恶劣,留给大家的想象空间是巨大的,对于其他互联网企业同样,具有极强的警示效果。

  • 关键词三:直播带货“翻车”

    【关键词描述】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商直播的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开设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个人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实名认证,平台还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的双11大促中,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平台也都出现不少问题。除此之外,近日,因疑似数据造假,买完不让换,中消协还直接点评汪涵、李雪琴、李佳琦直播间,并引发全民“热搜”。

    另据“电诉宝”(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表明,2020年全年直播电商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商品货不对板、商品质量差、产品售假、虚假促销、退换货难、退款难等问题。数据还表明,涉及投诉较多的平台包括: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红布林、有赞、微拍堂、洋码头、华为商城等。

    【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律师点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认为:直播乱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有些行为甚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行业本身来说,这种乱象会使用户流失,政策变得严苛,长久来说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

    直播乱象之多主要还是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利润高,回报高,对于直播平台和主播来说,这些违法内容,一些不法平台为了谋取利益纵容这些现象;二是违法成本低,被发现概率小。现有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违法被发现的几率小,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平台主播,就会使其抱有侥幸心理,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整个行业还在野蛮生长阶段,各种规则还有待建立和规范,同时还有很多事情需要监管部门。

  • 反垄断法实施11年首迎大修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2020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

    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显著变化是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详见全文

  • 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详见全文

  • 两部委调整禁限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根据最新出台的《目录》,在限制出口部分计算机服务业类的信息处理技术项下,新增的第18条关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以及第21条关于“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控制要点,也被业界认为是针对此次TikTok出售案而推出的条款。

    8月30日晚间消息,字节跳动发布公告称,将严格遵守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直接以“字节跳动可能出售TikTok美国业务为例”做出解释。指出字节跳动在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多项前沿技术,有的技术可能涉及调整后的目录。

    因为,TikTok之所以能够在海外市场快速发展,依靠的是其国内强大的技术支撑。而TikTok的核心算法服务,正是抖音通过国内市场培育并向外出口的,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服务出口。所以,TikTok最后无论卖给哪家美国公司,都牵涉到附带相关的AI、代码等前沿科技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让代码或其使用权,而这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详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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