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1年10月1日,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100ec.cn/zt/315/)接到网友龙先生对京东商城的的投诉,向我们表示:全国客服中心无理取消客户订单侵权。
以下为龙先生对京东商城的的投诉信息:
我投诉京东商城全国客服中心无理取消客户订单。2011.9.23日15:33:33分京东商城举行的nokia 1800手机原价209元5折抢购的活动,本人99元抢得一台。被京东商城以不是15:33:33以后抢到的为理有取消,即使是15:33:33以前抢购到又如何呢(从道理上不可能,没变价钱怎么能下到订单),京东商城这个活动并没有指定商品上架的时间,现在单方面说他们是15:33:33以后才上架的怎么可能呢?随便京东说几点上架的都可以啊,没有人能证明他们。可是本人的订单却明确显示是15:33:44分抢购到的,多人在各地举报京东商城修改时间遭到京东商城否认。要求京东商城提供取消订单的合法合理的证据,否则要求偿还差价100元,我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符合京东商城取消订单的任何条件,京东商城取消订单的行为是违法的。自9.23日-9.29日以来,经本人多次联系京东商城,既不道歉也不赔偿也不退款,一个你求它,它就连款都不退的架势,下面是银行的付款证明和收到的手机短信,均证明合同成立。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购与维权专家姚建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此类预付款消费行业潜规则建立诚信制度,对于消费者投诉其不退预付款且商家存在过错的情况,达到一定的次数如五次等,在其诚信档案上予以记录,并将其不讲诚信的行为予以公开,供社会查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话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大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可见京东商城违反了多项法律条款,从9.23至今不提供有效证明也不赔付也不退款,仅故意拖延就足以处罚,一个年销售110亿的企业就是这样不诚信的吗?(文/云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