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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立邦漆诉展进公司淘宝网店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3日 09:54:4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2012law/),该报告为首份电商法律报告。

  以下为对2011-2012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立邦漆诉展进公司淘宝网店案(侵犯商标权。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原告立邦涂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展进公司未得到原告的许可和授权,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并大量使用“立邦”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其店铺页面,此行足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淘宝公司在接收到原告的投诉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立邦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但徐汇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立邦的诉讼请求。立邦公司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标利益的损害,则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展进公司销售的是立邦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商品质量的降低,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故而并未损害“立邦”作为驰名商标所包含的质量保障和信誉价值。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展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也不应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但法院也向展进公司指出,其在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由于该种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立邦公司以此主张展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开设网店并销售有合法来源的商品,这一行为无需商标权人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下来。接下来新的问题产生了,即本案中被告在网店的页面使用原告商标作为装饰,这种对于商标的使用由于脱离了商品本身,故其合法性存在疑问。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在销售的产品并非仿冒品的前提下,使用商标装饰店面从而指引消费者消费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众多网店的疑问。

   当然,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如果网店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网店页面的范围,例如在平台主页上打广告,广告中出现商标,还算不算合理使用呢?还有一种情形,平台为了指引消费者迅速找到某一品牌的产品,主动用该品牌商标作为标识该类别商品的人口,平台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呢?这些都是现实存在并很有可能成为以后要出现的案例。从上海一中院判决中体现的精神来看,商标合理使用的基础在于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亦不会产生对商品和商誉的贬损,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前面假设的两种情形应该都认定为合理使用。

   值得格外注意的是,判决还指出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因为不属于商标法调整范围故没有作出判决,但事实上能够看出这种行为是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一点值得网商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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