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研究机构网经社(100ec.cn)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2law/),该报告为首份电商法律报告。
以下为对2011-2012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美国花旗参诉淘宝商城卖家及淘宝网侵权案(侵犯商标权)。
【案情简介】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在洋参产品类目下注册有鹰形商标,2011年,该总会发现淘宝商城上某店铺销售印有其商标的产品,并确认从未授权该卖家在该商品上使用其商标。随后,农业总会以侵权为由向马云(而非淘宝网)发送律师函(函中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后将该商城卖家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吉林中院,淘宝网在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删除了涉嫌侵权的链接。
【判决结果】
吉林中院一审认为,淘宝商城对外承诺“品牌正品,商城保障”,应在接到投诉后着手进行主动审查,而非被动等待投诉人提交侵权链接,淘宝网认为原告投诉不适格的抗辩不适用在商城平台上,故判决淘宝公司部分承担与卖家的连带责任。
案件上诉至吉林高院,二审后,吉林高院认为淘宝商城的“正品保障”是针对网店经营行为的保证,而农业总会的起诉是针对淘宝的侵权,二者并非一谈,因此还应该回归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上,本案淘宝网已尽到合法注意义务,且原告的投诉没有达到法定要求,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律师认为,众所周知,淘宝商城是淘宝网分拆出来的一个电商平台,以经营有合法渠道产品的卖家为服务对象,从而与淘宝集市形成区别,现已改名天猫。应该说此前,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淘宝网与卖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此案的不同点在于案件发生在商城卖家而非之前的集市卖家。
商城基于“正品保障”的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考验法官对案件的认知,也许正因如此,吉林中院和吉林高院在淘宝网责任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实际上,仔细研究会发现“正品保障”是淘宝网向卖家提供的一种规则约束同时也是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在淘宝网官方页面上可以看到其对“正品保障”的详细表述:“什么是‘正品保障’服务?在淘宝商城购物时,若买家认定已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按本规则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3倍+邮费为限(此规定2010年1月1日生效)”。
因此,不难发现“正品保障”这是淘宝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一项消费保障措施,通过协议和保证金的形式适用到商城卖家,而这项措施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淘宝网第三方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了解到这一点,就不难明白吉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的缘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