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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分电子商务监管、维权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0日 14:41: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0bgdz/)。

  以下为报告监测部分电子商务监管、维权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

  该条例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并组织制定,已明确列入2012年度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系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并邀请专业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全程参与立法调研、条例撰写。

  其覆盖范围涵盖整个电子商务各项交易流程和参与主体因此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该《条例》是第一部针对国内电子商务实物与服务监管领域的全面立法,有别于过去只针对某一领域的局部立法条例。《条例》将侧重于有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互联网业态,包括网购、团购、网上支付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主要对象包括企业和网络交易用户两大群体。

  》》详见:《条例》立法调研网站:www.100ec.cn/zt/wllf/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为电子商务行业确立了有限度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草案还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这是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

  三、《网络零售管理条例》

  商务部在电商立法方面一直保持关注和积极尝试,其中较为系统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当属从2011年开始启动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以此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第三方网络零售交易平台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此外,商务部还将研究制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办法》、《网上交易小额争端解决办法》等一系列规章。

  四、《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数据,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五、《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网络团购经营者资质审核、团购活动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提供、信息安全保护、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随后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六、《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违反各项服务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惩罚标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企业在分拣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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