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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非法转载等同剽窃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16:51:5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就《经济参考报》诉网易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网易停止侵权,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3 .8万元,并就部分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

  从本案双方身份来看,这是纸媒与网媒之间关于著作权的又一场交锋。盘点近年来发生的著作权纠纷,纸媒与网媒之争占了较大席位,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网络擅自转载纸媒信息所引发的诉讼。不论按照《著作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网络非法转载的行为都被法律所否让,那么为什么这种非法行为却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人维权成本相比回报而言过于巨大。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经济补偿方面判决过低。对网络侵权人而言,擅自使用一篇文章的赔偿不过数百元,对于纸媒权利人来说,为维权投入的成本包括公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相关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这远远高于可预计得到的赔偿数额。所以,客观存在的高成本维权使得大多数纸媒忍气吞声,这也使得著作权成为了“睡眠中的权利”。

  其次,网络非法转载具有技术上的隐蔽性。“避风港规则”是网站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按照这个规则,网站只有在被侵权人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使得网站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上了一道“保险”,可以先行非法使用,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再删除也不迟。这样一来,不仅给权利人增加了时刻警惕的维权成本,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非法网站有恃无恐的侵权态度。尤其是在网络实名制没有全面实施的阶段,很多不法网站利用网络虚拟性,以虚拟人的身份上传剽窃文章,然后再以转载者身份进行抗辩,这就更加使得权利人维权雪上加霜。

  最后,法院对转载作为法律抗辩事由的适用错误造成了网络非法转载泛滥。在民事侵权中,转载确实是一个抗辩事由,只要转载者没有明显恶意,转载内容从外观上看没有侵权特性,那么,转载者就可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但是,转载作为抗辩事由仅是针对人格权侵权而言的,并不适用于著作权抗辩之中。很多法院在实践中没有将侵害人格权与侵害著作权区分,常常出现剽窃著作权者受到法律的纵容。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原因,使得网媒侵害纸媒著作权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其实,在以网络主宰的传媒时代中,作为弱势群体的纸媒生存空间已经很小,如果继续放纵非法转载行为的话,那么,中国纸媒发展前景将岌岌可危。从我国传媒制度上说,网媒大都没有独立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绝大多数的深度调查和精彩报道首发都出自纸媒。也就是说,纸媒在付出巨大人力物力成本完成报道发表后,如果放纵网媒毫无成本的非法转载,那么,这不仅是对被侵权人著作权的伤害,可能还是对中国传媒业的打击。很难想象长此以往之后,还有谁愿意无怨无悔地继续为他人作嫁衣。

  不过,从传媒经济角度看,纸媒与网媒之间并非注定是一对“欢喜冤家”,从长远角度看,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大势所趋,完全可以优势互补、互利的方式达到共赢。(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朱巍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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