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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电商交易管理办法 网规或被监管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10:00:4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9月27日消息,亿邦动力网刚刚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商务部拟制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并于昨日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该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保护网络零售各方合法权益,在出台之前已进行广泛调研。

  该办法规范的重点是交易规则制定和修改的流程,以保障利益相关方在规则制定、修改过程中的充分参与权,促使规则形成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并未直接干涉平台及相关方在规则内容制定、修改上的自主决策权。规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公开。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同时还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将实施的交易规则进行备案。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三、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或救济措施。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四、接受第三方监督和举报。办法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还规定:“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此外,亿邦动力网还发现,该办法对交易规则做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界定为基本规则、责任和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信用评价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等十大类,有利于引导平台经营者制定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

  相关人士指出,所谓交易规则,泛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制定和实施的关于本企业及其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则、约定。交易规则是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实践经验自行摸索出的一套网络市场治理措施,这些交易规则对维护和保障网络市场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如现行的淘宝规则,共五章七十五条,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规则。淘宝规则中提出了一些适应网络市场特点的治理措施,如“信用评价”、“店铺打分”等。之外,腾讯的版权自助保护制度、京东商城的消保基金制度、凡客诚品的30日内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等都是受到消费者和用户好评的交易规则和措施。

  但是交易规则多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单方面制定,难免在执行中出现相关方对交易规则的质疑,严重者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如果把这些交易规则统称为“网规”的话,把“网规”纳入法规监管的范畴,实现“网规”的规范化,就成为规范、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商务部酝酿的这个办法将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网规”的部门规章。

  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市场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随着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将会使平台、网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各自权利、义务、风险的划分更加趋向公开、公正,有利于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规章目的)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零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则。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是指基于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解读:有观点认为,交易规则属于格式合同,应由《合同法》进行规范,不需要制定《办法》。经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大多数专家认为,表面上看来交易规则与格式合同有相似性,但交易规则在订立目的、修改权限、效力范围等方面也与格式合同存在不同。尤其重要的是,交易规则规范第三方平台上主体的行为,其产生和修改不需要利益相关方同意,属于某一范围内的社会规范,其目的是为建立某种秩序,效力范围及影响力较格式合同更加广泛。(详见附件1)

  第四条(适用原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商务部负责建设管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的日常管理。

  解读:

  为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网络备案,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过在备案系统完成资格审核、验证,然后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的所有过程均通过网络实现。

  第六条(交易规则类别和范围)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示并备案:

  (1)基本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2)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和处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4)信用评价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6)信息披露及实名制的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7)违法、不良信息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发布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网络广告等不良信息的处理规则。

  (8)交易纠纷及违规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处理违反交易规则的规则。

  (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10)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11)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规则。

  解读:

  交易规则分为十类的目的,一方面,规范引导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交易规则进行梳理分类,提示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另一方面可以让利益相关方能快速找到相关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操作层面,备案系统中会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分类,相关交易规则分门别类进行备案。

  第七条(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解读:

  该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之时必须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证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过程中。

  本条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相关利益方充分博弈,在交易规则中达成多方利益平衡。

  公示制度是《办法》的核心,其保证了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和消费者对平台规则制定和修改享有知情权。《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有公示交易规则草稿和说明相关内容的义务,让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参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防止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忽视其他交易参与主体的利益,增强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公正性。

  鉴于新的平台首次开展服务时,平台上尚无用户,若规则不合理,商户和消费者可不使用该平台,对商户和消费者不会造成损失。因此,《办法》规定“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服务的相关交易规则不需要公示。”

  第八条(公开征集意见例外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

  (五)首次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服务而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规则的公开)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过渡性措施)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解读:

  该条规定是防止重大交易规则实施时,对之前的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给用户以充分的抉择时间。

  第十一条(交易规则的说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利益方的要求,在七日之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解读:

  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提示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免除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内容作出充分合理的提示,这从形式上保证了交易规则的相对方能注意到此类重要条款以作出判断;二是说明义务,如交易规则利益相关方对相关交易规则有异议并要求平台经营者作出解释时,平台经营者应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备案)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解读:

  1、备案的性质

  备案属事后备案,为充分尊重和保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平台经营者可通过全国备案管理系统由平台经营者自主完成。备案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存在“未经审查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

  2、备案的目的

  交易规则备案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提高了交易规则的公开性,使管理机关、消费者等主体可以及时了解、掌握交易规则的变化情况,接受社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二是增强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交易规则的责任意识,在制定或修改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以免引起社会事件,影响公共秩序。三是保证交易规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因平台经营者的单方面不合理需求而改动,侵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交易规则的修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修改部分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的公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解读:

  公开查询服务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便于对相关部门进行对比研究,以促进交易规则的完善;二是便于相关部门对交易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交易规则的连续评价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六条(主动报告)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向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对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并公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可以责令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拒不修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该条属于交易规则备案后的监督,如果已备案交易规则内容存在违法行为,备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过渡性措施)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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