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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男子利用木马盗取电子商务账户资金 领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19:01: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广西柳州市一男子在网吧做网管时,通过安装键盘记录的木马软件,盗取了网吧电子商务账户上的6456元,将此笔资金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或用于充值腾讯Q币。2月17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罗某原系柳州市柳北区某网吧的一名收银员,因在工作中遭到网吧老板刘某的责骂,遂心生怨恨,意图盗取网吧“XX加油站”电子商务账户上的资金以报复老板。罗某查出刘某还开有另外四家网吧,便用其所掌握的“XX网吧”的“XX加油站”电子商务主账户的命名规律,推敲出另外四家网吧的电子商务主账户名称,并通过在“XX网吧”收银电脑上安装键盘记录的木马软件,盗取了刘某所设置的主账户密码,该密码同样适用于另外四家网吧的主账户。

  此外,罗某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移动手机号码,同时注册了一个淘宝账号、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一个腾讯QQ号码与该手机号码绑定,为窃取刘某电子商务主账户上的资金做准备。

  为了防止老板的怀疑,罗某于2013年7月14日辞职离开该网吧,随后,罗某在家中使用其新办理的移动手机号码登录被害人刘清的上述五家网吧的“XX加油站”主账户,分别将这五个网吧账户的6456元人民币转到上述支付宝账号中或用于充值腾讯Q币。

  2013年8月25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罗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刘某,刘某对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可以视为罗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已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韦林汕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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