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电商预警】网购当心踩到法律“雷区”
【电商预警】网购当心踩到法律“雷区”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10:39:3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网络交易,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化、信息化交易平台的同时,也将人们带进了一个充满风险的虚拟环境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今年初公布并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出台的行政规章。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网络交易纠纷的新动向,在网络上进行消费时提高警惕,发生纠纷后合理维权,笔者选取了几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例,通过说法的形式,希望对大家更好地维权有所帮助。

  案情

  “秒杀”抢货无果违约合理认定

  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海尔音箱H97,价格为0.01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消费者刘先生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10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后因纳纳购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货物而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其损失9900元,按每台100元计算99台的损失。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纳纳购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至今未交货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刘某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的损失情况,故对刘某的损失应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

  说法

  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现代契约精神,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嗣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商家尚未实际交付货物、消费者仅仅支付了1元作为合同对价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不宜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赔偿100元损失基本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案情

  QQ聊天记录可做电子证据

  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起诉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答辩说不存在违约事实。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具体形式,具有易更改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比较慎重。在本案中,由于电子公司逻辑上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又引用电子证据印证己方观点,相当于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电子证据,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来源:青海法制报)

网经社联合A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002095.SZ)推出消费品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该产品具有按需提款、按天计息、随借随还、专款专用、循环信用贷、全线上流程操作等特点,解决消费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下游经销商/网店因库存及账期造成的流动性差“痛点”。》》合作联系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注册免费体验全部)基于电商行业12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