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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微软状告广西一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6日 09:38:3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广西某股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微软公司3种系列软件,微软公司将其告上法庭。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广西针对大型企业发起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

  去年底,微软公司发现广西某股份公司使用未经其授权的盗版软件,向南宁中院提起侵权诉讼。2014年3月4日,南宁中院根据微软公司证据保全申请,在相关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保全该公司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证据。

  在庭审中,微软公司代理律师诉称,广西某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Windows、Microsoft Office等系列计算机软件。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侵犯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广西某股份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23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广西某股份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公司所购买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均为品牌采购,不是组装机或者来路不明的机器,公司使用的软件也是由销售商预装的系统,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的。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侵权软件,属于被动侵权。该公司愿意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原告著作权人的软件,并基于已获利的情况适当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和相关诉讼费用,但不同意赔礼道歉的要求。

  微软公司认为,南宁中院根据此前保全的证据查实,广西某股份公司确实存在未经微软公司授权而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其索赔经济损失217万元的计算标准是在公证机关公证的价格认定书的基础上,采用抽样比例计算原则得出的合理额度,合法有据。广西某股份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实际使用侵权软件的计算机规模远低于微软公司根据抽样比例计算原则得出的侵权规模。而且微软公司提供的是2007年、2008年的计算机软件和服务器软件的价格,现在的软件费用相比前几年已经大幅下降,因此,217万元的经济损失额度明显不合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由双方庭下调解,若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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