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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为为网拟诉苹果侵权 索赔巨资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09:52:5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6月26日,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饰嘉”)召开“为为网商标维权”新闻发布会,拟状告美国苹果公司。

  为为网是易饰嘉的旗下品牌,是一家类似于1号店的电子商务网站,其原计划于6月21日在AppStore上线同名的移动应用,但被苹果以AppStore已有同款应用而驳回。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易饰嘉代理律师马永健表示,已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以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苹果公司及该移动应用程序开发公司,共索赔1亿元。

  今年5月30日,易饰嘉第三次向苹果提交为为网移动应用上架AppStore申请,但被告知“‘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ID为739688712,名称为‘为为网’”,遭到再次拒绝。6月23日,易饰嘉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将异议递交给苹果公司,认为“为为网”应用侵犯了易饰嘉的商标权,要求苹果删除、下架该应用,最终未获苹果公司回应。

  马永健认为,苹果公司轻易让侵权他人商标权的App移动应用程序进入AppStore,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了场所和帮助,并且在易饰嘉多次声明并维护权利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拒绝改正,其具有主观故意和明显恶意,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商标共同侵权。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严峻。但是,快播被罚2.6亿元和今日头条被立案调查等关注更多得是版权和著作权方面的纠纷,而类似“为为网”这样通过App、注册账号等方式注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为第三方平台是否负有连带责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李鬼”应用频现

  记者登陆AppStore搜索“为为网”获悉,该款应用开发商为“peipei meng”,更新于2013年12月18日,是一款实用性信息平台。但下载后,无法实现交易。

  马永健通过调查发现,该应用的拥有者是上海奉贤一家名为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商”),该公司同时还在AppStore上线了诸如资生堂、美酒网、度假网等品牌的App。马永健认为,沃商这种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易饰嘉此次拟起诉苹果和沃商两个被告,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为为网商标权的行为,并在AppStore删除、下架沃商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沃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为为网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撤回并销毁其已经开发并发布于苹果公司经营之AppStore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此外,易饰嘉向两个被告共索赔1亿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不过,在移动互联网上,App是否属于商品?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张烜表示,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明文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即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务。他表示,“App不是一个单独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商品与服务的结合体,属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拷问连带责任

  同日,上海一家玺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潘岩告诉记者,他准备在微信平台注册名为“玺阅”的公众账号,也发现被抢注了。潘岩不清楚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商标权,因为他已经注册了“玺阅”商标字号。

  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的出现,使得很多企业纷纷进驻,但经常会遇到潘岩这种情况,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字号被以账号的形式抢注。而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首先想到的是与第三方平台沟通。

  此次,易饰嘉状告苹果公司,正是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据马永健称,在国内的Android平台上,一些应用商店也出现了“为为网”的假冒App,接下来也会用法律手段维权。

  第三方平台担负审核责任,但面对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应用或账号,逐一审核上线产品或注册账号是否侵权显然不现实。美国在198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了一条“避风港”条款,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即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责任进行限制。

  国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此类规定,在多位作家状告百度侵权中已被多次提起。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条规定均是针对著作权,没有对商标权做出规定和解释。记者查阅了豌豆荚、91助手等第三方应用商店,发现大部分在著作权方面有严格规定,但对于商标权均未做出严格限制。

  同样,在新浪微博、微信的管理规定中,也只是提出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等宽泛的概念限制。不同于第三方应用商店的是,在微博与微信平台上可能构成的商标侵权以账号形式出现。目前各大平台均实行账号唯一制,一旦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字号被注册,该企业将无法再次注册。

  张烜表示,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种互联网新形式侵权的行为制定法律法规,但根据《侵权保护法》、《商标法》等已有法律法规依然可以做出判断。因此,作为第三方平台,一旦有企业或个人提出侵权保护申请,平台方有义务核实并制止侵权方继续侵权,封杀账号或下架产品。但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没有企业或个人发起维权,平台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他也表示,关键还是看如何界定侵权。张烜举例,按照商标法规定,虽然一个微信或微博账号使用了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字号,但并未从事与该企业相同或相关的业务,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滑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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