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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风行网播"我是歌手"被诉侵权判赔50万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19:26: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享有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网络传播权的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侵权为由,将“风行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不应擅自在网上和手机客户端对该节目进行播放。近日,海淀法院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据法院查明,《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只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风行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又因风行公司在事先收到《律师告知函》警示之后仍然侵权使用,本案应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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