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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递哥“顺”走快递 2000元换来7个月牢狱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09:23:4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去年底,杭州某快递公司在派出所报警,称发现有一批价值24000元的快递迟迟没有传递到收件者手上,怀疑丢失。12月24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嫌疑人秦某被抓获。27日,嫌疑人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同在快递公司上班,是江西老乡。秦某,18岁,2012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此,他还处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19岁,2013年10月到杭州的快递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5日中午,刘某在卸货时发现卸错了货,就自己收了起来。拆开后发现是无线终端,刘某以为不值钱,就打电话给秦某,让他过来看看。后来两人合计了一下,准备找地方把这些无线终端卖了,赚点小钱花花。

  刘某看到路边墙上有收旧电器的小广告,觉得卖给他们比较保险,就告诉了秦某。秦某与买家联系,在跟对方商量后,敲定卖20个,每个180元。

  当天下午,刘某和秦某到了约定的地点,秦某将“货物”给了买家,拿到事先说好的3600元后回到公司将这笔钱分了,给刘某2000元,自己留1600元。

  12月20日,收到20个无线终端的店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他说,当时卖家自称在百脑汇开店,这些无线终端是进货发错型号想退退不掉,只能亏本处理。但是后来他发现箱子上有被做过手脚,非常可疑,不像是正规渠道的货物,就到派出所来了。并提供了秦某的形象描述。24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7日,刘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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