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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世界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与监管现状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1日 10:10:3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互联网金融可划分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网上支付体系、互联网信用业务、虚拟货币等四种业态。美国的传统金融业自发与互联网结合巩固自身地位,非传统的网络经纪商、P2P和众筹业务也占有一席之地;日本是网络公司主导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英、法、德则另有创新模式。

  监管上,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根据业务性质归口管理,完善法制,建立行业自律标准,强化征信体系。建议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但要放松准入,推动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数据挖掘等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创新型金融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世界主要国家金融机构自发的对传统金融业进行产业升级,互联网企业也通过产品创新抢占了部分市场。我国金融业的信息化起步较晚,是互联网企业主导了本轮的业态革新,同时,利率市场化加快、增长方式面临转型等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也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规模性增长创造了条件。

  一、互联网金融的四种基本业态

  根据性质不同,目前存在四种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一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这主要是传统商业银行的网络化、券商交易业务的电子化、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信息化升级,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本质上就是传统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渠道的网络化。

  二是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在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如我国的支付宝、美国的PayPal、Digital Goods等,是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也是互联网金融中的“基础设施”。

  三是互联网信用业务。包括网络存款、贷款、众筹。网络存贷款最主要的业务就是P2P,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它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众筹则是集中平台上众多参与者的资金,为小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四是网络虚拟货币,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比特币。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转换的可能性,将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交织在一起。

  二、各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从全球范围看,结合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已是大势所趋,但各国的发展路径略有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一)美国传统金融业通过自发的与互联网结合巩固了地位,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市场冲击有限

  美国的传统金融体系经过长期发展,产品和服务较为完善,而且金融机构自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开始了自发的信息化升级,金融的互联网化整体上巩固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地位。例如,美国信用卡市场较为成熟,2012年人均持有1.2张信用卡,其方便快捷的特征抑制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同时,银行业积极推动自主创新,信用卡的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等业务在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这不但没有冲击银行的地位,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覆盖率。

  在强大的传统金融体系下,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空间较小,只能在传统企业涉及不到的新领域里发展。

  1.货币市场基金。典型的例子是PayPal于1999年推出的将余额存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服务,也就是我国余额宝的美国版。PayPal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一张支付牌照,在财政部注册,受联邦及州政府的两级反洗钱监管,其资金托管也受到FDIC的监管。在2005-2007年利率上行期间,该基金规模曾达到过10亿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流动性和保本两大优势纷纷丧失,2008年后美联储降息至接近0%,该产品最终在2011年退出市场。事实上,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在1980-1986年的利率市场化期间,迎来过爆炸式的扩张,而90年代其与互联网结合并未带来“第二春”,可见,货币市场基金长期是否繁荣并不在于营销渠道,而是主要取决于利率市场的格局。

  2.网络银行。建立于1995年的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受美联储和各级政府监管。由于成本低,费用和存贷款回报率都很有竞争力,创建初期发展迅猛,曾一度通过收购成为全美资产规模第六大的银行。不过,随着花旗、大通等老牌银行加快网络银行布局,SFNB优势不在,加之内部风险管控不善,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此后,美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就又回到了传统大银行割据的局面。

  3.网络经纪商。90年代中期,折扣经纪商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在营业部业务的同时推出网上经纪业务,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美国SEC对网络经纪商实行备案制,认为这只是传统经纪业务的延伸。时至今日,这三类经纪商针对不同客户形成了差别的盈利模式。纯网络经纪商通过极低的交易佣金吸引客户,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嘉信等则在提供经纪通道服务的同时,附加咨询服务;而美林等则针对机构投资者提供全套金融服务,收取高额佣金。目前这三种模式三分天下。

  4. P2P借贷。美国的P2P借贷平台受SEC的严格监管,典型的例子是Lending Club(LC)。LC成立于2006年,2013年该平台的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0亿美元。LC只收中介费不提供担保,借款人主要依靠信用融资,筹款主要用于支付信用卡债。该平台平均违约率为4%。

  5.众筹。在美国,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典型的例子是Kickstarter(KS)。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二)日本是由网络公司主导互联网金融变革的典型

  与美国不同,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由网络企业主导,并形成了以日本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乐天为代表的涵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全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

  乐天公司是于1997年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它于2005年通过收购建立了乐天证券,开始打造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其规模巨大的电商客户群,乐天证券建立当年就成为日本开户数第三位的券商。当前,该公司是稳居日本第二位的网络券商,主营业务涵盖股票、信托、债券、期货、外汇等。由于其电商平台7成交易都是通过信用卡来支付,乐天2005年开始进入信用卡行业,利用其消费记录作为授信依据。2009年乐天又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2012年乐天金融共贡献了1564亿日元的营收,占该集团总收入的30%。

  (三)英国P2P借贷发展迅速

  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公司始于2005年3月英国伦敦的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Zopa网贷平台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而这一信贷模式凭借其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和个性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常常使借贷双方共同获益。至此之后Zopa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其模式迅速在世界各国复制和传播。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主导信贷市场的大银行都提升了资本金充足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不足。在此背景下,英国P2P借贷,以及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为解决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融资难题发挥了较大作用。

  (四)法国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市场高速增长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以第三方支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服务类型为代表。在第三方支付方面,PayPal在法国占据48%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国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等三大银行于2013年9月共同研发了新型支付方式以争夺在线支付市场;在P2P信贷领域,法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有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模式,其中非营利模式的代表是Babyloan,用户可以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或个人进行公益投资,贷款人不收取利息;在众筹方面,法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相比2012年翻了一倍。

  (五)德国的P2P借贷有不同的风险承担模式

  德国的P2P网络借贷处于发展初期,目前该市场主要由Auxmoney和Smava两家公司垄断,它们均成立于2007年。德国的P2P公司普遍都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Auxmoney平台上,由贷款人承担所有风险;而在Smava平台上,贷款人可采用两种方式规避风险,一是委托Smava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收账公司,通常可收回15%-20%的本金,二是同类贷款人共同出资成立资金池来分担损失。

  第三方支付在德国发展较快,2011年德国网上支付金额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7%,其中31%的交易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完成的。德国的众筹融资尚在起步阶段,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三、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一)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

  同时,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

  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叉广、参与主体来源复杂,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因此国际上普遍做法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美国、意大利、西班牙将互联网融资分为股权、借贷两种模式,分别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法国根据众筹机构是否同时从事支付和信贷发放,来确定负责监管支付行为的金融审慎监管局是否参与。

  (三)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年内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四)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

  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五)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美国、英国利用三家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如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德国、法国则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市场的违约风险。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格局的成因与监管启示

  近期,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其特有的成因。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展创新金融业态,无疑将成为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也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了发展空间

  国外金融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调配资源,金融业也在历次技术革新中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提高服务水平。而我国金融业一定程度上依靠政策保护形成垄断性收益,缺少提高服务水准的动力。同时,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优胜劣汰,善于抓住因银行业未及时革新留下的盈利空间。举例来说,美国传统银行充分挖掘信用卡和网上银行业务,导致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空间小。在我国,互联网企业抓住银行业未建立起信用支付体系的机会,创建“支付宝”平台,极大的满足了第三方支付的需要。截至2013年,支付宝以46.4%的在线支付市场份额远超银联的13.1%。

  (二)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

  根据追踪搜索量的统计工具“百度指数”,能够发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广泛提及开始于2013年6月份,而同期,“余额宝”也从应者寥寥迅速成为百度上搜索最多的词汇。究其原因,是在利率市场化和央行货币政策趋紧的背景下,市场紧张情绪引发去年6月的“钱荒”,推升了利率水平。而后,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余额宝”迅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由于互联网企业的面向对象是普通网民,余额宝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水平通过互联网快速的传播广而告之。事实上,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高低与销售渠道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受利率水平影响。但随着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联手推出各种网络理财产品,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脚步。

  (三)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源,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我国互联网行业形成了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有国际化的视野,并掌握着大量的用户资源和数据资源,如阿里小贷可通过商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交易记录评判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收益丰厚,但资源往往向大机构倾斜。随着经济转型,服务小微、三农成为新的目标,互联网企业正好可以发挥用户资源的优势开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宝贵的用户和数据资源也是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直接竞争的条件。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启示

  首先,借鉴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不留监管空白;其次,互联网金融对促进我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

  再次,应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鼓励金融行业创新发展;

  最后,监管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具体来说:

  一是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培育良好的金融制度环境。

  二是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

  三是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虚拟货币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加强对信息风险的研究和监管,注重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四是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

  五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六是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七是积极参与制定网络货币、第三方支付等议题的国际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网络治理和金融治理的新抓手。(来源: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文/李加宁 李丰也;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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