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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关于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10:17: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深入推进“电商换市”战略,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商务是象山经济提升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人员素质高、附加价值高”和“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低”特点,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城市经济的战略举措。以电子商务园区建设作为突破口,利用电子商务带动地方特色产品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创新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商业模式,是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自身创业门槛较低,并且带动物流、培训等相关产业发展,是鼓励大学生创业以及解决当前就业难的重要途径。

  二、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要求

  2.总体思路。贯彻省委、省政府“电商换市”发展新战略,把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坚持电商企业为主体、园区建设为平台、优质服务为保障,推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建设,营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服务体系,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3.发展目标。到2017年,电子商务企业及整体产业化水平达到全省、全市中等水平;模式创新能力增强,配套支撑服务完善,各项主要发展指标和管理服务得到明显增长。全县网络零售额超5.5亿元,年均增长70%以上;全县电子商务消费额超45亿元,占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6.5%;年交易额超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达6家以上。

  三、重点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区

  4.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与城市发展相融合,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前三年,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物产,因地制宜开发集办公、仓储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后三年,规划建成具有象山特色的综合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链一体化、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5.鼓励入驻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政府搭建首期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对前期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办公、仓储用房免减租费的优惠扶持。第一年对所有入驻企业办公、仓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照70%、60%、50%进行租费补贴。第二年对入驻企业办公、仓储用房租费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相应分别递减10%执行。第三年对入驻企业办公、仓储用房租费按第二年补贴标准相应分别递减10%执行。

  6.培育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对入驻创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50%予以奖励。

  7.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对新开或引进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商,入驻创业园区且经营满1年以上,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

  8.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社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构建地方特色电子商务产业链

  9.鼓励开设地方特色馆。对企业整合我县针织、海鲜、农产品等特色产品,在知名第三方平台建立象山特色馆,经认定,按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鼓励发展同城购物平台。对整合县内购物、美食、娱乐、旅游、家政、票务、菜篮子等信息,创建同城购物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对在知名第三方平台开展营销且连续经营满一年,有一定销售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12.鼓励招商引资大项目。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3.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新设立且当年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奖励。对年销售增长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增长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工业企业开展电商换市。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新开设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拓市场相关投入(自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技术服务费、网络营销推广等经费)给予1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超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三项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80万元(县委发〔2014〕3号)。

  15.鼓励农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市场。(具体以农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际发文为准)

  16.鼓励发展智慧旅游。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开发智慧旅游项目,提高旅游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经县相关部门核准,新开发智慧旅游软件且配套设备单体投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营满一年后补助总投资额的10%,单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旅游企业,年网上交易量达到1万张门票以上(4000间客房以上)或单家企业年网上交易量占年总销售量的20%以上,且年网上交易量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年网上交易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10万元(县委〔2012〕11号)。对旅游企业、网络电商、在线销售机构等策划包装销售象山旅游自由行产品套餐(酒+景),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高低取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象旅〔2014〕29号)。

  17.鼓励企业上规模。当年新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电子商务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

  18.开展电子商务培训计划。每年安排20万元培训经费,专项用于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全县电子商务的培训。

  19.积极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聘用时间满1年的管理人才、营运人才、技术人才,经相关部门确认,按其个人贡献大小适当给予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县外引进的电子商务人才,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资格或给予适当租房补贴。

  七、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商务、发改、经信、财政、农林、海洋与渔业、风景旅游等部门和各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推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合力。

  21.加大财政扶持。自2014年起,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形成500万元的专项发展资金规模。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本《意见》所涉的奖励、补助等。

  22.营造发展环境。要把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作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来抓,科学制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防范机制,切实抓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促进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好舆论宣传导向作用,提升全县电子商务工作的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八、其他

  23.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按单项最高资金额度进行扶持。工业、农业、旅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分别按第14、15、16条意见由县经信局、县农林局、县风景旅游局进行兑现,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24.本《意见》中所享受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工商注册须在象山,且已经纳入电子商务统计。

  25.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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