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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09:59:5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推进商贸流通业,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商贸流通业态提升

   第一条经县经商局备案的项目,新建超市(连锁超市)、购物中心(商场)、商业综合体,乡镇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下同)在800平方米以上、县城(包括新城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下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投入营业年度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用存量用房在集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发展超市(连锁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商场),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县城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的,投入营业年度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条 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对购置(更新)配送车辆、设备(包括软件)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配送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投入运行年度,按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就业人员达30人以上且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以县社保办清单为准)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发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人才培训、IT技术服务、视觉美工、营销推广、网络商品分销中心、仓储服务、物流快递等企业,下同),自达到标准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企业每年按每人补助1000元。

  二、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建设

  第五条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由开发业主向县经商局申报认定。被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其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纳入县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范围。

  第六条鼓励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的闲置房,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由开发业主向县经商局申报认定。被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建筑面积5000~7000平方米(含)和7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30万元,盘活存量房改造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实体交易市场转型升级达到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标准的,按盘活存量房改造的标准补助。

  第七条被认定新建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三年内每年给予投资业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和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淘宝磐安特色馆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九条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当年软、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房屋、土地)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产设备凭入帐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凭正式发票、海关出具的设备进口放行单核定设备投资额。软件投入涉技术转让费的,须提供转让协议和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不包括现有实体企业新投资或者现有实体企业投资者新投资的与现有实体企业经营产品相同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年度起,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对通过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经营农产品的,年销售额突破300万元、6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达标晋级奖励。年销售额以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对帐单为准,按2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奖励的,须是纳入县统计局统计的企业。

  第十二条实体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网店,通过B2C形式并经营本企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技术服务费(年费)、店铺维护费支出的40%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第十三条在县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集聚区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三年内给予每年每家1000元的宽带费补助。承租办公用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房租补助;承租仓储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房租补助。

  第十四条按财政、银行、企业以1︰1︰1的比例出资,建立信用贷款风险基金,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融资困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鼓励业主按电子商务用途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仓储用房。三年内每年给予投资业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财政贡献额度的60%奖励。

  第十六条对年度培训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三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年度培训人数以取得浙江省商务系统颁发的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和县人力社保局颁发的《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资质证书的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县级商业总会和分行业成立的行业协会、促进会,给予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四、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经有关部门认定,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度奖励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对县外引进、人事档案无法转移的特殊人才,可重建人事档案;对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每年评选表彰县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和网店。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店,由县经商局认定。

  第二十一条县域内企业的奖励资金,第三、七、八、十、十五条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县财政、乡镇、园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其他由县财政承担。金磐开发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第三、七、八、十、十五条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县财政、金磐开发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其他由金磐开发区承担。

  同一事项可享受省、市、县、乡镇(区块)专项补助(奖励)的,按就高兑现的原则,不重复补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当年度发生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三年,政策兑现自本年度开始。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关于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的若干意见》(磐政办〔2005〕6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经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25日

  名词解释

   1.商业综合体。本文所称的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县城或乡镇,须有商业零售或批发且有办公、旅店、餐饮、文娱等城市(集镇)生活空间的二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2.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上报统计数据,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贸活动的企业。

   3.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标准。一是有开发投资主体。二是按建筑面积(多幢楼相对连片的)计不少于2万平方米。三是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网店等)占比超过80%。四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交通、网络基础及后勤保障设施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等配套支撑体系齐全。五是相关产业配套服务。园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包括广告推广、人员培训、信息技术支持、客服等服务。

   4.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标准。一是由业主开发投资;二是按建筑面积(一幢或多幢楼相对连片的)计不少于5000平米;三是入驻电子商务类企业(网店)不少于20家;四是具有信息技术支持、物流、后勤保障等相关配套服务。(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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