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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店擅自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 支付赔偿金8000元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09:09:3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销售的玩具使用了“喜羊羊”的卡通形象,温州市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被“喜羊羊”的著作权人告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温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一家网络商店,该网店主要销售儿童玩具类产品。2014年,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片及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发现,上述网店销售的产品擅自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喜羊羊”,侵犯了其著作权。

  对此,该网店所属电子商务公司方面称,网店只是销售产品,而产品都是直接从厂家发货,侵权的主要责任应该在生产商,应当由生产商承担直接责任。

  “喜羊羊多年来的热播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原创公司认为,“喜羊羊”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收益、发展的新模式,市场上出现的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非法牟利,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种侵权行为应该予以打击。

  “要承担责任,作为销售商,我们也只承担间接赔偿责任。”运营网店的公司负责人说。3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运营网店的电子商务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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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并非“喜羊羊”在温州第一次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著作权。2011年,原创公司陆续起诉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共有33起案件,均在鹿城法院审理,大部分以撤诉、调解结案。

  不过,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喜羊羊”胜诉。2011年,原创公司诉浙江温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泉州某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就败诉了。泉州某鞋服手袋有限公司生产的童鞋上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在浙江温州银泰百货B1楼设有专柜并出售。该公司使用上述卡通形象已获得原创公司的转授权许可,并支付形象使用费25万元。其仅在产品上市销售时未经授权公司的审核并书面确认。法院认为,产品审核要求并不构成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本身。据此,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浙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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