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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苏州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审结首例网购管辖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6:00:1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编者按:2015年2月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1991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改。尤其是对电商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电子合同管辖约定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首次明确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州中院首次适用该条款,认定天猫交易的电商协议管辖约定无效。这对电商无疑是个警醒:电商们,该对你们的电子合同修改啦。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天猫”交易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根据今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经营者在格式买卖合同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管辖条款无效,并以网络交易管辖新规则确定了管辖法院。此案在苏州市范围内率先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新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4年5月中旬,苏州人许某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方式,从一家汽车用品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3副木珠汽车坐垫。后来,因坐垫将汽车真皮座椅染色,许某与卖家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中,卖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天猫网站售后服务里明确规定,网购纠纷的地域管辖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家在本店购物后不管有无看到此地域管辖说明,一经交易付款均默认此条规则)”,故买卖双方已协议约定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该约定由网店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虽未经双方签字仍应视为有效条款,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卖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认为天猫网店关于“买家在本店购物后不管有无看到此地域管辖说明,一经交易付款均默认此条规则”的约定显失公允,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许某购物时未进行合理提示,应认定无效。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卖家称其在网站上载明了纠纷由该店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但并未标注在网站醒目位置,在与许某订立买卖合同时也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许某注意,现许某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应予支持。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许某与该汽车用品公司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应以买受人即许某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该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据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苏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吴岚介绍,随着电商模式的风靡,网购因其方便快捷成为人们酷爱的生活购物方式。但是,网民在网购时却很少意识到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行为”,自己按下“确认”键时其实包含了大量附加的合同内容,其中就包括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管辖条款。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开篇用42条规定重新梳理了管辖规则,特别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通常是不利于消费者的,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将其效力认定原则类比免责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吴岚说,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涉及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还涉及网络购物中的管辖确定原则,这两项都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吴岚表示,本案中,法院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因经营者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定了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根据网络交易中以买受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体现了该解释在管辖确定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精神。(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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