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十大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二)
案例四
用户协议不得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方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是王某完成在当当网上的用户注册后即知悉并同意该网站的《当当网交易条款》,即应遵循条款内的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消费者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经默认选定为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同时,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而且,网上购物往往具有买卖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特征,该条款使得当当网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提醒: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时,经常遇到只有点击“同意”若干“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才可能进入网站进行消费的情况,若网站经营者在其中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一是难以发现,二是即使发现也无法拒绝(除非不享受网站服务),对于这类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既不利于经营者社会声誉的塑造,更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险,应当慎重为之。
案例五
广告发布应做好证据保全
2011年11月16日,乐视网和广告公司签订《乐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广告公司在乐视网及其客户端上发布广告。
乐视网称其发布广告后,广告公司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广告公司立即支付乐视网广告费400000元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广告公司辩称,乐视网没有按照协议的要求为其发布广告信息,因此其无需支付广告费和承担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2012年8月29日,乐视网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亦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截图并出具《公证书》,但《公证书》只能证实乐视网于8月29日当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不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了合同义务。乐视网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又提供自行打印的排期表、电子邮件及投放报告,但这些证据均为乐视网单方制作,难以采信。
由于乐视网无法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驳回乐视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发布方应当对其依约全面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网络广告与实体广告发布有所不同,前者更具有时效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站为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取得对方的确认,或者合理地进行多次证据固定,否则很容易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
案例六
网络宣传有虚假加盟经销需谨慎
2010年,贾某在网络上看到某贸易公司的广告宣传,轻信宣传称投资开办其某某服饰折扣店,“用最省钱的投资方式,开最赚钱的服装店”,便于2010年12月18日与贸易公司签订了《总经销商合同》。
贾某依约交纳了品牌运营费后,多次向贸易公司订货累计62000元,但收到的货物均为无法销售的货品,大量存货堆积在贾某家中。贾某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在其网络宣传及合同内均对货物质量作出承诺,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贸易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货不对板的问题,导致贾某无法销售,后又拒绝贾某退货请求,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贾某可解除合同。同时货物存在问题责任在于贸易公司,因此应返还营运费、货款给贾某。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总经销商合同》;贸易公司返还贾某品牌营运费5万元、货款62000元并赔偿贾某经济损失51752元。
提醒:网络广告宣传往往具有夸大成分,市民在投资经营时应慎重考虑其中存在的商业风险。本案中的广告宣传实际上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贾某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合同中有具体的违约责任约定,因此,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仍应理智审查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番禹日报》 文/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