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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电商研究中心解读交通部专车新政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09:40:2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事件概述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拟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等拟被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也就是说,“专车”有望获得合法身份,而非营运车辆禁止接入专车经营。

  二、《办法》要点

  1、专车定性为互联网预约出租车,且只能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接单。首次提出我国的出租车业态新增一类网络预约出租车。简单说,出租车今后将分为网络预约和路上巡游两类,且网络预约类出租车不得上街“扫活”,否则将被罚款。

  2、车辆需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不仅“专车”经营者要符合多项经营条件,包括驾龄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等等,“专车”车辆本身也必须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需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等。

  3、专车平台资质申请下放到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专车”,只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即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合法运营许可。

  4、一辆车仅限在单一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这意味着,一辆专车不得跨平台“抢单”。

  5、互联网预约车促销补贴要提前10天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三、专车平台回应

  滴滴快的: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滴滴快的新闻发言人陶然表示,网约车管理办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也会继续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反馈。“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Uber中国:正积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优步中国会认真领会管理办法的精神,并积极参与整个办法制定过程。一旦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正式颁布实施,我们会以此为标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常态,并全力配合新规的落实落地工作。

  神州专车:主动与各地管理部门做好对接

  神州专车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表统一答复。表示该《办法》充分体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政府管理部门开放、包容、创新的管理理念和发展思路,对于促进行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此表示欢迎。且将认真研究《办法》的规定,并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主动与各地管理部门做好对接。

  易到用车:将第一时间申请运营许可

  对于新政的即将来临,易到用车将积极配合交通部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网络约租车方面的管理,倡导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第一时间申请相关营运许可。  此外易到已经和各大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展开积极的接触,将配合各大城市做好互联网+交通出行的有效融合。

  嘀嗒拼车:将继续推进分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

  未来,嘀嗒拼车将继续在乘车安全,保护共享出行车乘双方的共同利益方面投入时间和精力,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能够迅速出台,让拼车这一绿色出行方式得到更加规范的发展,也让更多人体验到共享出行的便捷、经济与愉悦。

  四、专家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专车新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监管部门应主动求变,用互联网思维、技术来治国理政、服务群众

  ——国内知名互联网+专家、《Uber:开创共享经济时代》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

  总有些人,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打折保护乘客利益的幌子,实则维护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打着份子钱“小算盘”。这不仅与习主席、温总理大力倡导的顺应新形势下,主动求变用互联网思维、技术来治国理政、服务群众相左,而且与当下举国上下积极拥抱“互联网+”的大势背道而驰。归根结底,还是传统守旧的思维在作怪。一切闭关自守,违背广大民意和群众庞大出行需求的人和物,必将遭唾弃!

  新政给专车市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实际操作中存监管难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

  尽管《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对网络约出租车进行数量管控,但《指导意见》已将网络约出租车纳入出租车的概念范围,网络约出租车也会适用于《指导意见》中“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而且,因为此次文件提出可以对网络约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方政府为了将其与巡游出租车加以区别,很可能会参与网络约出租车的定价。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无疑给专车市场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之前规定模糊或未做规定的事项首次明确,引起较大反响及关注。

  例如《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解读:这一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未来私家车将无法加入专车行列,但是,一刀切的将私家车排除在外,有可能对现状造成冲击,影响专车市场的稳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解读:专车将面临只能选择一个“老板”的抉择。这条规定有利于专车管理,但是将直接降低部分专车司机的收入,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运营状况。还有其他包括需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打折促销受限等,将给专车经营者带来不小的压力。

  在最后,《办法》将传统意义上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排除在管辖范围外,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仍然存在监管难度。

    专车规范化、合法化问题并非一蹴而就,需多部法律进行协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

  专车服务的兴起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但所谓的专车大多数为私家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理应受到规制。

  交通部《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有助于规范客运市场。目前,一些租赁公司招募私家车主和车,将车挂靠第三方租赁公司,司机签约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行为一直饱受争议。

  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租赁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且租赁经营人不提供驾驶劳务,虽说私家车从事运营方便了乘客出行,有助于缓解交通压力,但一方面,私家车运营给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另一方面,私家车在运营资质、客运安全、服务规范、保险等方面也有别于规范的营运车辆。

  在此种背景下,交通部《指导意见》将“专车”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即有助于发挥移动互联的高效便捷,又保证了运输经营行为的安全、规范。

  不过我们仍需认识到,专车规范化、合法化问题并非一蹴而就。

  首先,将专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要求统一营运许可,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又追求差异化服务,以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导向。在政策细化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调和这对矛盾。

  此外,对于打车软件方,专车服务需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而对于实际承运人,又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如何解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乘客、司机违约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这也需要对多部法律法规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协调。

  交通部采取“堵”而非“疏”的做法简单粗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任鸿雁律师

  交通部日前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映了其一贯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管控思路。

  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看似拓宽了出租车的服务业态,明确了专车的合法地位,实则将私家车一刀切的划在“非法运营”的行列。

  针对快车、专车、顺风车提供运营服务中出现的侵害乘客权益的乱象,交通部显然是采取了“堵”而不是“疏”的做法:收编“专车”作为预约出租车,登记为运营车辆,核发营运许可证,纳入出租车管理体系,未被收编的则一律为非法经营。

  此举可谓简单粗暴,试想如果允许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车况、司机驾龄、保险额度)的私家车兼营网络预约出租业务,对其进行相应的运营监管、税收征管,是不是更有利于解决当前的交通问题甚至科技创新和法律规制问题呢?

  新政过于保守,未拥抱互联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该《意见》与《办法》是对专车的规制,是监管部门积极的表现,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商榷。

  1、部门立法、增设许可,有违精神?《办法》明确,对网络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需要专车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将其纳入了运营许可的体系,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那么专车及专车司机是否还需要许可、职业许可,是否有部门通过立法增设定许可的问题,是否和国务院鼓励创业创新的精神相违背,这都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的。

  希望在征求意见期间,相关部门多听取用户的意见,多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多听取创业者的意见,真正将中央的精神,将鼓励创新、减少许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用于监管规则的制定,用于监管细节上,科学合理合法的监管,而且在具体层面上还有很多问题。

  2、差异经营、业态划分、是否可行?《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那么人为地将出租车、专车划分为巡游、预约二种模式,是否符合实际,在实际监管中是否能够执行,一个出租车如果进行了预约是不是就是违法?专车的每一位乘客是不是都需要预约?这种业态的划分依据从何而来?如果具体监管是否考虑到用户出行的便捷?是否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巨大差异?

  3、审批下放,监管思维,仍显保守。《办法》还将相关监管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这种方式无形之中增加监管成本,让平台忙于申请,其监管思路仍然是传统出租车的属地监管模式,监管思维仍然是工业时代特征,而面对互联网,面对大数据,面对以亿万数的用户,监管者还没有完全调整思路,理清头绪,仍显保守。

  在实际中比如会产生偏差,专车的模式本质是分享经济,是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不能够按照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固有模式进行监管,望相关部门,能够转变思维,拥抱互联网+。

  4、提高门槛,维护利益,违背市场?交通运输部《办法》还有几大要点: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平台企业是网络约租车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二是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介入经营。

  三是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要承担主体责任。

  四是要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要遵守运输市场规则,公平规范地参与市场竞争。

  五是加强政府监管,将网络约租车服务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因势利导,建章立制,促进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在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深化改革,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转型升级,改进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以上各点可以看出监管者是为了提高整个专车以及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但是其实质上,大大提高了从事专车行业的门槛,如果每个专车参与者,都被按照出租车行业人员的标准要求,则实际之中很难有人能够达标。

  现有的平台、现有的专车司机、其中大多数将被挡在专车这个行业之外。这种人为设定高门槛是否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是否能够提高用户体验、是否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权衡各方利益。一切监管必须尊重市场、一切监管必须合乎法治、一切监管必须尊重民意、一切监管必须体现公正。

  由此可见,本次监管制度的发布,监管者的立意是全面适应互联网+,用互联网思维来指导监管,但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并无法体现以上原则,笔者也相信监管层的智慧能够及时听取民意,相信正式监管规则的发布能够从根本上达到多方的共赢,真正实现互联网+式的监管!

  新政提现监管政策整体偏严,但不可操之过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卞琪律师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专车将面临只能选择一个“老板”的抉择。这条规定有利于专车管理,但是将直接降低部分专车司机的收入,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运营状况。还有其他包括需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打折促销受限等,将给专车经营者带来不小的压力。

  在最后,《办法》将传统意义上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排除在管辖范围外,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仍然存在监管难度。

  总体来说,从《办法》中可以感受到政策整体偏严,对经营者、驾驶员、车辆都有了标准化规定,并且提出了处罚的措施。

  从立法精神来看,对专车实施管理是必然,但是如果操之过急,也有可能使市场受到过强冲击。对于新生事物应当既鼓励又监管,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当然《办法》及《意见》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中,也应当持续关注。

  五、联系我们

  赵占领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19.html

  •E-mail:zhaozhanling123#163.com

  姚小娟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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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鸿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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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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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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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琪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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