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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互联网+卖淫案背后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6日 15:48: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互联网+”,要被玩坏的节奏啊

  近一段时期以来,读库君研究互联网+正有些热火朝天之感,猛然被一则爆炸性新闻泼了一头凉水,这“互联网+”是要被玩坏的节奏啊。

  中国新闻社披露的消息系这个样子滴:广东省公安厅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警方日前侦破一宗利用“互联网+”模式网络组织卖淫案,首次揭开了以微信群为平台进行组织介绍外围女卖淫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形式的神秘面纱。该案涉案人员涉及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部2次组织开展全国集群打击战役,全链条打掉一个以微信群为平台组织介绍卖淫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团伙,共查处了网络组织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0宗,刑事拘留103人,其中已逮捕86人。

  各方所理解的“互联网+”,包括犯罪?

  网络涉黄犯罪团伙居然也玩起“互联网+”,而且覆盖面几乎涵盖全中国,真正令读库君脑洞大开哦!读库君赶紧翻开笔记,看看BAT大佬们解释的“互联网+”:

  度娘李彦宏版:“互联网+”计划,我的理解是互联网和其他传统产业的一种结合的模式。过去一两年互联网和很多产业一旦结合的话,就变成了一个化腐朽为神奇的东西。尤其是O2O(线上到线下)领域,比如线上和线下结合。马云的阿里版:所谓“互联网+”就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腾讯马化腾版:“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

  欧了,新产品,新模式,新形态,好多概念,好多部门,好多行业,统统都是说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后来连李克强总理在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官方版里也说,“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这么多版本的“互联网+”,眼花缭乱的读库君蓦然体会到,既然“互联网+”已经如水电煤一样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坏分子利用它来实施违法犯罪也是必然的了!只是没有想到,俺们国家的“互联网+”行动还正在计划之中,还木有太大卓越成果的时候,涉黄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模式网络组织卖淫,已经取得空前“成功”!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确实可以“+”一切,你说读库君是膜拜呢,还是膜拜呢。

  警方显然有“互联网+”跨界高手

  读库君做这样子滴小标题,绝对不是讽刺广东公安。如果真是讽刺,小心警察蜀黍查你们家水表哦。你来看看警方对这个团伙卖淫案的总结,其“高大上”的文风,对网络语言的运用,很容易得出广东警方有“互联网+”跨界高手这一光辉论断噢!

  警方称,该案具有“互联网+”模式组织介绍卖淫活动特点:

  一是跨界融合。将卖淫与整容、摄像以及形象推广服务业进行融合,衍生一系列的下游产业链条。

  二是“创新”驱动。以外围女为噱头,虚构明星事实来提升卖淫价格,甚至为了提升价格还要参加高尔夫、商业英语培训等课程,不断提高卖淫女素质。

  三是重塑结构。卖淫女向兼具组织介绍双重身份转变,组织介绍卖淫变得更加容易简便。

  四是利益共享。群员以微信群为平台,形成了涉黄利益共同体。

  五是开放生态。去中心化的组织模式以利益共享为核心,将群员结合成了微信涉黄生态圈。

  六是连接一切。此类犯罪模式以其史无前例的涉黄资源聚集能力,通过为传统场所型涉黄、网络涉黄提供卖淫女资源的方式实现对接和融合。网友诸君,如果你仔细读了这六条特点,赶紧对作为跨界高手的警察蜀黍敬个礼吧!

  “互联网+”犯罪究竟是神马东西

  读库君决定先研究一下“互联网+”犯罪的特征,帮助我们的警察蜀黍、检察官蜀黍、法官蜀黍认清网上的坏人,看清楚因为“互联网+”使用不当引发的案子,抓住辣些走上“互联网+”不归路的人,以儆效尤。

  顺着广东警察蜀黍概括的思路,读库君也挖掘一下“互联网+”犯罪的特点:先说说跨界融合。传统的刑事犯罪,大多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共同实施的犯罪多有共谋,但网络犯罪则将行为人与被害人阻隔在网络两端,犯罪行为人隐身于虚拟世界之中,通过信息技术组合为上下游犯罪一整个链条,隐蔽性强,成本低,且上下游之间并不一定认识,有时不须共谋就可实施大面积的网络犯罪,比如网络诈骗,例如甲诈骗、乙转账、丙取钱,从而形成分工高度专业化的组织犯罪。由此观之,“互联网+”犯罪,须连根拔除在跨界联合的利益链条,在司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型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的产业链,准确界定共同犯罪。

  再看看“连接一切”。这次深圳警方破获的互联网+卖淫案,利用微信平台聚集涉黄资源,使传统场所型涉黄、网络涉黄提供“失足妇女”资源的方式实现融合式对接,这就是我们常讲的O2O营销模式,即“失足妇女”把线下涉黄的消息通过微信群推送给用户,将他们转换为“失足妇女”的线下客户,“失足妇女”由此也成功地充当了组织者。如此核裂变式的“连接一切”,比现实社会中的连接,其爆炸的当量更加巨大。

  啰啰嗦嗦讲了半天,读库君自我发明的“互联网+”犯罪,其实就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的网络犯罪生态,还有待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起来,把网络社会纳入整个社会管理范畴予以考量,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打击网络犯罪上,也必须把传统刑事法律体系与网络空间有效对接,不能局限于打击单个犯罪和下游犯罪,必须立足于打源头、打团伙、打链条。

  读库君的最后观点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网络犯罪已经向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不容任何人小觑。警察蜀黍们亟需苦练内功,及时调整侦查方向,运用新思维,采用新方法,特别是尝试运用多种信息侦查技术,启动大数据分析这一全新的动力源,缩短侦破时间,提高侦查效率,从源头打掉黑色利益链条,推进网络犯罪侦查能力的全面提高。接下来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从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等,解决依法惩治新型网络犯罪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

  嗯,真是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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