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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买假货告淘宝市民不用跑杭州 法院驳回淘宝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19:11:2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南海的郭先生在淘宝网店上购买了9台手机后,怀疑对方提供的手机是假货,于是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及卖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而就在审理过程中,淘宝公司以自己网站的数据交换发生在杭州,同时《淘宝服务协议》也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10月15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驳回了淘宝公司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继续在南海法院审理。

  2014年1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人郭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9台酷派手机,每台包邮价471元。同月24日,郭先生收到货物,打开其中一台手机查询串号,所查询得到串号与手机背面标注的串号不一致,因而断定此台手机是假货。他致电淘宝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的个人信息予以维权,但淘宝公司拒绝提供。因此,郭先生以卖家、淘宝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淘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今年1月,南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淘宝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将本案移送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郭先生不服该裁定,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该《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到该案中,郭先生与淘宝公司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快递寄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买受人郭先生提供的收货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庄边村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南海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件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来源:南方日报 文/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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