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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法院认定“宝驾”车辆损失责任人为诈骗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13:37:0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将私家车通过网络租车平台“宝驾”出租,结果车辆不知去向。因同“宝驾”所属的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未果,闫女士将“宝驾”诉至海淀法院,索赔租金、车辆等相关经济损失共28万余元(本报12月1日报道)。12月25日,海淀法院判决“宝驾”赔偿闫女士6个月租车费用6.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2015年4月30日,闫女士通过“宝驾”出租其名下一辆京牌小轿车,并通过网络找到了承租人王某,约定每天租金300元,节假日每天租金500元。

  闫女士将车辆交给王某,在缴纳200元押金后,“宝驾”还为该车安装了GPS定位装置。

  订单显示,该次租车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19时至2015年5月5日17时,共4天22小时。但在2015年5月4日,闫女士称其发现该车到了河北。当日上午10时29分起,其多次拨打“宝驾”客服电话,均未得到答复。

  闫女士称,其曾强调车辆不能去外地。因认为车通过“宝驾”出租,是“宝驾”提供的租车人信息,“宝驾”之前就发生过丢车事件,却未给自己风险提示,而租车人王某有前科,“宝驾”也未审核。故闫女士认为,“宝驾”应该承担赔偿车辆、支付租车损失等责任。

  据了解,闫女士的车是2010年买的,为黑色本田crv顶配豪华版,花了近30万元,一共跑了6万公里。

  庭审中,“宝驾”坚持认为,其为车辆投的是被盗抢险,因该涉案情形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宝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条款是由“宝驾”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其免除并限制了“宝驾”的责任,故应合理提请闫女士注意风险防控。另外,“宝驾”明确宣传其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公开宣传与“有任何问题都有保险公司负担”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酌情考量闫女士对车辆丧失的时间,以及其无法用车、双方都认可租金数额、车辆相应折旧,以及“宝驾”的违约情况。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令“宝驾”赔偿闫女士6个月租金共6.5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朱惜丹解释,闫女士的车辆丢失,其主要责任人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另外,在车辆丢失的这段时间里,客观情况是闫女士无法用车,租车损失是确定的,故作为居间的P2P租车平台,“宝驾”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最关心的是我的车,什么时候能拿回来?还能不能拿回来?”宣判结束后,闫女士称,因河北警方告知其王某已被抓到,王某涉嫌犯罪的金额达200万元,其担心王某并无能力赔回自己的车辆。(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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