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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11:24:0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导言

  有报道,2016年7月,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有官员提出,“税收政策首先应该体现公平,其次是鼓励创新。数字经济包括电子商务都是创新,对于这些新兴行业应该收税,否则就不公平。”(李丽辉.电子商务不收税不公平[EB/OL](2016-07-24)[2016-10-20]. http://news.sohu.com/20160724/n460757509.shtml.)这种说法立刻引起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指责。

  也有学者认为,一些电商平台商家偷漏税现象非常严重,这样不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是对依法纳税的实体经济和其他电商企业的不公平,不利于整体经济和行业健康发展。(王岭.电商征税是法治精神的体现[N].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08-08 (11).)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老问题。早在2003年项怀诚任财政部长时就讨论过,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那时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对传统行业的冲击还远远没有现在严重。

  时隔13年,国家没有出台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正是因为政策的明智和宽松,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得到长足的发展,以至于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开始与世界电子商务大国抗衡。这里,既有对电子商务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认识,也有对现有电子商务的缴税状况问题调查,还有对公平与不公平的判断。

  2.电子商务应缴税比例仅占全部总交易额的2.88%

  我们现在谈论的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互联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形成了以网络交易为代表,包括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金融、物流配送、网络广告、网络文化教育、交易安全等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模式。这些模式的综合体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0.8万亿元人民币,已经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万亿元)的30.7%。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 773亿元,占全部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8.64%。在网络零售交易额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 424亿元,占网络零售交易额的83.63%,占全部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5.5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 931亿元)的10.8%。

  电子商务交易额主要由3部分构成:B2B(Business to Business)交易、B2C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交易和C2C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交易。在B2B交易,由于交易的参与者都是企业,并且都需要通过转账和发票报账,因而较少存在逃税的情况。所以,电子商务不缴税的问题集中在B2C和C2C领域,即网络零售领域。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和预测,B2C和C2C在网络零售交易额中的占比,2014年是45.3%和54.7%,2015年是51.0%和49.0%,2016年是56.0和44.0%%。平均值B2C为50.77%,C2C的为49.23%。即B2C交易额为16461亿元,C2C交易额为15962亿元。

  对B2C实物商品网络零售交易额16461亿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部分交易额中,很大一部分是要缴税的。因为作为销售方(B方)的企业,当顾客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

  特别是电子发票的推行,使得缴税的手续大大简便,费用也更低,越来越多的企业更乐于采用电子发票。B2C网站京东商城全部实施电子发票就是一个典型,其全部销售商品都要求通过电子发票缴税。在这部分的交易中,也有约1/5的交易(约3000亿元)消费者没有明确提出发票的要求,而企业对此也没有主动缴税。

  对于另外一半的实物销售额(15 962亿元)是由C2C交易完成的。按照现在的征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EB/OL](2015-09-09)[2016-10-20]. http://www.gov.cn/zhuanti/2015-12/14/content_5023583.htm.)现有的C2C网站,除淘宝网外,其他的规模都很小。按照淘宝网2011年12月的统计,全网有640万家店铺,其中95%的月度(也即606万家)总成交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低于国家小微企业免税标准。(阿拉木斯.电子商务慎收税[EB/OL](2013-06-17)[2016-10-20]. http://www.aliresearch.com/blog/index/search.html?keywords=阿拉木斯:电子商务慎收税&__hash__=6666cd76f96956469e7be39d750cc7d9_ab43b0ddaed1a70a4f00bfca13944491.)

  按照每个店铺每年交易16万元(占24万元的2/3)估计,这部分交易额约为1万亿。剩余35万家活跃商铺的交易额(约6000亿元)应在缴税的范围内。所以,C2C没有缴税的交易额仅占网络零售交易额的15.47%,占全部电子商务交易额的2.88%。按照现行的商业零售税率4%计,漏税的总额大概在240亿元左右。

  所以,总的看来,电子商务企业漏税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对整个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远远没有达到巨额逃税的程度。笼统地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形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是不适当的。(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电商税收流失课题组”的《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报告》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搬到网上经营,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量不断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使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征管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加上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电商交易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形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参见牛福莲.强化电商税收征管,加快公平税制建设[EB/OL](2016-12-23)[2016-12-26]. http://news.hexun.com/2016-12-23/187470779.html.)

  3.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应放在第一位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等,都迫切需要依靠创新的支撑。然而,制约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不高却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人们似乎没有过多的指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需要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激发创业者的创业激情,缓解投资者对创业风险的顾虑,减轻技术和模式创新的成本负担。但对于电子商务,人们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电子商务正是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并对经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引领作用,已经成为先进技术的聚集地和协同枢纽。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将电子商务列入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并将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列入重大行动,从而明确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

  相对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所获得的国家直接投资和税收支持要小的多。但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相比,电子商务对于传统行业的冲击却远远大于其他产业。特别是在零售领域,由于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使得传统零售业日渐衰退。而网络零售监管环节上的诸多问题,也造成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种种意见。

  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我国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实现逆势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统计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27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收入达8.6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增速高于全国工业企业总体水平8.5个百分点。(新华社.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中国经济新引擎“十三五”期间增速将达20%左右[EB/OL](2016-11-16)[2016-11-20]. http://www.gov.cn/xinwen/2016-11/16/content_5133346.htm.)

  然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仍然存在核心技术的创新不足,创新资源利用不够的突出问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观察,鼓励创新才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税收公平。否则,我们的税收就没有了税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电子商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仍然存在疑问。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给出的定义进行分析,我们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质:

  (1)电子商务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的新兴行业。互联网技术的开发是20世纪影响力最大的技术突破。但在其开发的前30年,一直被禁锢在军事和研究领域,没有在社会上得到很好的推广。20世纪90年代,商业机构跻身于互联网世界,立即发现它的巨大潜力,并在短短的20多年间形成了巨大的社会需求。电子商务正是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

  (2)电子商务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两者并行的局面造就了21世纪世界市场的新格局。电子商务是以具体电子化商务形式为代表,包括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网络金融、物流配送、信息安全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经济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对经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引领作用。

  (3)电子商务是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的产业。商业活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20多年的实践证明,最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都是首先在电子商务领域找到了最好的用武之地,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先进技术的聚集地和协同枢纽。

  (4)电子商务是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令人吃惊,成长潜力非常巨大。天猫网、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电子商务网站的成长历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如果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电子商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地位,我们将不会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支持政策产生大的抵触情绪了。

  4.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纳税问题

  税收政策不仅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保障,也是推行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对于激发创业者的创业激情,缓解投资者对创业风险的顾虑,减轻技术、模式创新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快速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在自身发展中产生了很好的效益,在拉动消费、增加就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也正在发挥着的重要作用;也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

  例如,明显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大发展;但同时也波及到一些传统产业,特别是传统的商业企业的经营。因此,考虑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需要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传统产业转型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实际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有利于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税收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19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送审稿)”。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这一条款,一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又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办法,较好地处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纳税与发展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需要解决三个重点问题:

  (1)明确电子商务漏税的主体。电子商务不纳税的群体主要是C2C交易中的活跃网站,而这部分网站大部分基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税收部门可以在网店工商登记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草案利用排除法将主体的登记范围更明确地确定下来。),与第三方交易平台核实有关网站的交易额,通过第三方平台督促这些网站纳税;也可以借鉴个人收入12万纳税申报的办法,对这部分网站采用自报交易额并纳税的办法。

  (2)传统产业征税而新兴产业不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国际上其他国家都不征税,中国要征税,从国际市场的角度看,这样公平吗?显然也是不公平的。正是因为采取了免税的政策,我国的电子商务才能够世界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跻身世界的前列。否则,世界各国都不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征税将可能使电子商务扼杀在摇篮之中。

  (3)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问题。为什么要给高新技术产业以税收优惠,是因为这些产业代表了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在它们发展阶段培育它们。电子商务也是这样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但迄今为止绝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都没有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所以,在落实电子商务企业征税的同时,也需要解决电子商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问题。(来源:跨境电商50人论坛 文/杨坚争;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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