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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电商平台的法律定位应与市场主体地位相称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10:15:1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商立法关于电商平台的定位是一个热点与难点,延续现有制度设计还是进行改进?平台要不要继续免责?承担责任会不会遏制中国平台企业的发展?平台承担哪些责任是必要的合理的也不会限制平台的发展?

  电商平台的法律定位应当与市场主体地位相称

  再论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经第一次上会审议后,电子商务法立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正在征求意见,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争议很大。目前的草案基本延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关于平台只对卖家信息承担责任的规定。电商平台制度如果界定失当,可能导致我们国家的电商企业在全球竞争中遭遇人为制约,这是我们不愿意见到的。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实施近三年来,电商受到的假货压力并无多大改观,无论是从疏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压力还是从提高用户满意度角度,还是有必要研究平台制度有哪些改进空间。

  目前电商法讨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群体,知识产权权利人群体与电商企业群体,专家群体,在平台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无论站在哪一方角度,都必须承认一个共识,那就是电商平台是企业,是市场主体。所以其法律定位和制度设计,不能脱离这个大前提。这个前提可以分解为两句话。

  第一句话不能把平台企业当成政府或者公益组织,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企业对自己的平台上的经营和用户行为的秩序依法要有一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实施与合规的“管理”的法律义务,以及作为企业公民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平台毕竟没有公权力,不能要求企业承担超出自身角色定位的责任。打击假货和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等网络社会管理,民事争议解决,这些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仍然还是公共管理,应当由各有权力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任由企业杀伐决断,显然也会产生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其他问题。

  第二句话,电商平台是市场主体,性质仍是企业,不是行业协会,也不是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共管理的组织。凡是市场主体当然都遵循市场规律。既然是企业那也就不必讳言平台是要通过经营行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在私权利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做,平台做什么,我们可以评论甚至批评,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立法修改规则予以规范,但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公权力之手不能随便干涉。企业做得好的事情,立法和政策还要予以褒扬和肯定。比如中国网络社会一度因为诚信缺乏电商难以为继,但以支付担保和信用评价等市场衍生出来的行为解决了网络交易的信任问题。这次立法中,对于电商的信用评价就进行了肯定和规范。

  我们期望电商法能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促进电商发展和消费者者福祉,但对于如此良好的心愿能否带来良好的客观结果,恐怕也不能不心存敬畏。如果回顾一下中国互联网发展历史,就可以发现,如今仍然居于主要地位的BAT等这些互联网企业,大多诞生于1997-1999年期间,1997-2007年这个时间段可称得上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黄金十年,那时并没有太多的法律,各地也较少发文件。后来各种层级的立法和各种政策文件多到连研究者都来不及细看,但这么多文件虽然言必称为了促进电商发展,实际上对电商起是到积极作用多还是消极作用多?从企业热盼电商立法来保驾护航其实就不难看到答案。

  当然,不可讳言,平台在对平台上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这在企业角度应当考虑到主要企业的数亿用户体量,完全有必要按照制定公共政策的心态和视角思考问题;在网络公共管理角度,则要理解企业管理的成本、合规的代价,在网络企业管理责任与全国已有的公共管理体系如何对接和磨合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可以从“政府执法都都不能免责”角度要求平台承担一些责任,也要牢记打假、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就像对于争议也颇大的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问题,有位领导问持此意见的专家能不能保证工商登记解决打假问题,但没人敢应声承诺,因为线下所有营业执照都有审查登记,但谁也无法保证得了企业不售假不违法。

  最近网络安全法和网络管理中频繁提到的主体责任,目前我国的主要互联网企业的确承担了很大的网络安全管理压力。这对企业和对管理部门都有很大的挑战,笔者的建议是企业要让从高管到客服每个员工和每个产品细节都感受到法律责任,没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威慑是不可能让企业保持芒刺在背状态的。也许从短期来看,民事赔偿要让企业承担一些经济损失,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从上到下保持对于法律的敬畏,是有利于企业保持竞争力,避免安逸带来的大公司病过快膨胀。个人认为,微软公司之所以这么多年历经更迭仍然屹立不倒,其实很大程度上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在电脑操作系统的市场竞争丧失时,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带来的法律威慑起到了替代作用,让微软上下始终如履薄冰。笔者曾经在会议上见到微软一般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规则熟稔娴熟,几乎可以与专业人士匹敌。如果我们的BAT企业从程序员到产品经理都有如此程度的法律意识与技能,我相信企业的产品会更好,网络秩序也要好得多。

  最后要顺便提及,电商法规范的电商平台应原则上限于货物电商,其他没有特殊性的服务可以参考适用,但对于很多有行业特性的服务业,则不能直接适用一成不变的规则。因为一来是对于众多种类的服务电商立法未及深入调研,二来传统上的360行也不会因为互联网时代并入互联网一行,比如涉及安全的交通出行的平台有安全保障和城市交通管控问题,外卖平台有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诸如此类,不同服务业可能要根据具体行业情况另行由专门立法规定。中国的平台企业很成功,企业家人人都想做平台,但仅凭一部电商法涵盖所有电商平台的法律问题恐怕是不现实的。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春泉(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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