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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电商售假屡禁不止背后的原因剖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09:08: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事件概述

  恰逢全国“两会”召开前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2月27日,阿里巴巴在“2017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上向全社会公开呼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重刑罚、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执法力度,倡议“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

  这是继2月19日,阿里巴巴披露过去一年通过大数据主动风控体系识别并清退淘宝全球购涉假卖家高达3万家,以及2月6日,阿里巴巴首次对恶意投诉骚扰敲诈网络卖家的“知识产权流氓”发布封杀令“梅开二度”之后,第三次重磅出击。

  二、相关数据

  根据阿里平台治理部披露的数据,2016年,阿里用大数据加人工复检方式,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超5万元起刑点的制售假线索;执法机关受理其中的1184条;公安机关能够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刑事打击的只有469个,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制售假入刑不足0.7%。

  截止2016年8月,12个月内阿里主动防控系统拦截了3.8亿个假货产品页面,这些假货未能登陆电商平台,但在线下实际存在着,假货源头不除,无论线上线下都深受其害。

  为打击制假售假,阿里巴巴建立一支2000人的专业队伍、每年投入超过10亿元、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数据模型对制假售假进行主动防控。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历年发布的报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电商用户投诉数量年年同比大幅增长,其中,网络售假成为十大电商热点被投诉问题,直戳电商行业的基础诚信体系和用户信任度,成为制约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头号毒瘤”,其中既包括淘宝天猫、聚美优品、拼多多等综合平台电商,也包括丰趣海淘、小红书、网易考拉海购、洋码头等近几年兴起的跨境进口电商。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治理假货的法律规范有《刑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有提到电商售假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有两档刑期,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此类犯罪在国内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电商的法律责任,电商除了因无法提供“售假”商家真实名称、联系方式而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外,若明知商家“售假”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甚至还需要与店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而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显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力度过小。

  阿里在消费者维权、打击假货方面,制定了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标准。天猫在其《正品保障服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商家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的,需向消费者“退一赔四”进行赔偿:1、商家需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2、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四倍作为赔偿。

  四、专家解读

  针对网络售假现状以及电商打假难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1、网络售假缘何屡禁不止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当通过假货实现原始积累后,某些利益集团,仍不忘“初心”,将假货进行到底的根本有三:

  第一,是非法利益巨大。如果没有对应的利润还会制假吗?如果有自主品牌、还会造假吗?

  第二,是违法成本低。当每次如阿里所描述的轻描淡写的惩处后,制假者一定会卷土重来未可知,只不过会改头换面。

  第三,是自主创新保护的缺失。当我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申请国后,又有多少真正的专利得到保护,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从未达到门庭若市,一切是不是都是虚幻的表现。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商部副主任麻策律师表示,违法成本低,消费者权利意识薄弱纵容了售假。

  电商平台卖家售假之所以仍然毫无顾忌,在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仍不够普遍,也在于我们的执法水平、工具仍不足以全覆盖。在此状况下,电商卖家售假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风险性。所以,严法并不足以遏制电商售假,让每一次售假都能受到法律的严责才是根本,这方面阿里的大数据监控,对立案、破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作为入驻商户,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出售禁限售商品,同时亦应当遵守和平台之间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平台是否要提出诉讼来打假,完全取决于本台自身,这主要要看平台对假货治理的决心。就这点而言,阿里此举值得肯定。

  2、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对网络交易平台对与卖家售假需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按照新消法,三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二,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自身对于假货做出某种赔偿承诺的话,应当兑现承诺。

  除此之外,需要证明自己对于入驻商家的售假行为不明知或者不应知,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平台电商卖家售假法律责任应区别看待。

  第一种情况:如电商是通过寻找供货商采购,由自营类电商平台直接对外销售(如京东商城),销售期间不出现任何第三方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基于此种销售形态,可以认为是电商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一旦销售费买到假货,可直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至少“买一赔一”、“先行赔付”的附带售假责任。

  第二种情况:而如果是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网亚马逊等)上的第三方入驻卖家售假,销售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首先应当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如电商平台存在监管失职或不能提供第三方卖家信息等情形的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所王冰律师认为,目前电商“打假”手段过于单一和被动。

  电商“售假”不仅会面临形象、声誉受损以及品牌撤驻等商业风险,还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电商的法律责任,电商除了因无法提供“售假”商家真实名称、联系方式而承担的先行赔偿责任外,若明知商家“售假”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甚至还需要与店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电商加入到“打假”队伍已经势在必行。

  然而,目前的法律环境赋予电商“打假”的手段还是过于单一和被动,无非就是要求商家提供销售商品的权利文件以及收到投诉时及时移除售假商品,根本无法应对数量庞大且造假成本低廉的售假商家们。因此,法律体系和打假机制仍需不断完善,电商“打假”任重而道远。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鸿雁认为,企业没有执法权不能成为假货存在的理由。

  首先要对阿里巴巴治理假货的决心和已有的治理手段表示肯定,但把假货泛滥归结于制假售假成本低,法律法规不完善有点推脱企业责任转移公众视线之嫌。

  若说“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已经不必倡议了,目前我国对于治理假货的法律规范除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有《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处罚的力度还不够严重吗?《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对于普通商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品类的制假售假都有详细的处罚和量刑规定。

  针对阿里巴巴所称的“但苦于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发现问题、下架商品、向执法机关报送线索,然后等待执法和司法机关处理。”,任鸿雁表示:没有一个国家的企业拥有执法权,不能因为阿里拥有庞大的商业平台就可以拥有国家公权力。作为一个电商平台,运用商业手段遏制假货商家的进入、监控假货泛滥本就是其商业规则所在,当然也是法律要求所在。

  3、如何解决电商假货问题?

  担任过国务院《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国家工商总局《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则表示:

  首先,“假货”界定目前仍缺乏国家层面统一定义,亟需明确。饱受争议的“非正品”定义,淘宝也提出异议,据工商总局文件中称,统一将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通用标签》要求的产品列为非正品。对此淘宝也曾指出,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未使用过“非正品”的概念,非授权渠道不等于非正品,因为,不是所有的品牌都拥有从出厂到销售最后一环的完整授权体系。

  其次,曹磊指出,假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多方面沟通治理。制假售假产业链在国内根深蒂固、利益盘根错节,任何人、任何公司都无法凭借任何一方一己之力根除,需要从政府、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社会机构五个维度来解决。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一是真正将现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真正让保护知识产权,持续不断的惩处造假行为,成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切入点。

  二是要充分利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后发优势,让数据化、电子化管理渗透到整个监管体系。如推广支付宝、微信般集齐打假“五福”,给每一个消费者以打假“红包”,是不是能把生态搞的更好,更能连接用户的心。

  三是是否考虑建立“打假基金”,让大家投资打假,让每个制假者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后又回报给每个投资者,或用公益基金的方式打假、O2O打假,用我国“朝阳群众模式”打假。最终,唯有切实与我国现实结合,我国特色的打假模式逐步建立,才能杜绝假货。

  打假不是工程、不是运动更不是口号。与制假售假者的斗争,应该是每个企业的自觉义务,每个监管者的职责,用数代人之功,终会成亦,更要打掉那些更大的行业造假者,资本造假者,长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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