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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代化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09:00: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代化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当前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有B2B、B2C、O2O、C2C四种,不同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状况也各有不同。 

(一)B2B 相对乐观 

B2B模式是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关系,代表性平台有阿里巴巴等。理论上讲,该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为企业,交易双方已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具备实施税收管理的基础,基本能像传统业务一样进行管理,形势相对乐观。但是,由于B2B 交易双方往往采用线上商议、线下成交的方式开展业务,税务机关仍对其网上交易部分缺乏有效监控。 

(二)B2C 风险增加 

B2C模式是企业对个人用户的营销关系,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代表性平台有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该模式下企业方已纳入现行税收征管范围,但是由于其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以票控税难度较大,如不及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税收流失风险日益加大。 

(三)O2O 更为复杂 

O2O模式是线上到线下的营销关系,主要由用户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来购买线下服务,代表性平台有美团网、携程网等。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B2C模式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其交易方式与环节更为复杂多样,而且现行税收政策暂时没有涉及该模式的内容,管理缺位。 

(四)C2C 难度最大 

C2C模式是个人对个人的营销关系,代表性平台有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该模式下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经营方式类似集贸市场,经营者多、交易量大,税务机关对该类纳税主体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均难以掌握,管理难度较大。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一)对传统依法纳税观念带来挑战 

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考虑,应予以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也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无本质区别,应该征税,否则对传统商务不公平。经济心理学认为,“如果一个纳税人相信不遵从是广泛存在并为社会接受的行为,那么这个纳税人更不愿意遵从”。社会上不同的税收观念,影响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法遵从度,进而对传统商务的税收遵从造成冲击,传统的依法纳税观念受到了挑战。 

(二)对税收原则带来挑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与传统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电子商务交易的较低准入门槛,使得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纷纷加入,导致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无疑影响到税收效率原则。 

(三)对相关配套法律带来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现行制度办法覆盖面小、法律级次低,难以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供配套的法律支撑。工商部门对个人网店实行自愿登记管理,税务机关难以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实施有效税收管理。《电子签名法》仅解决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保存管理和电子财产的认定等尚未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难以将电子数据作为税务检查和处理的依据。而且,由于缺少获取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法制保障,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获取电子商务监管信息。 

(四)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挑战 

我国现行税制要素是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定的。由于电子商务的空间虚拟性和主体不确定性,某些税制要素的定义和解释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导致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要素时缺乏依据。而且由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如果按照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纳税人征税,可能会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征管体制模式带来挑战 

电子商务在经营方式、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征管手段对其实施有效管控。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等都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税收征管的属地化与电子商务的无址化、跨区域化的矛盾非常突出,以现有的管理模式实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存在着天然的体制障碍。此外,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纳税人失信成本小,加之电子商务隐蔽性的特点,助长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遵从行为,人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六)对涉税信息手段带来挑战 

电子商务是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信息高度集中的领域。面对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税务机关信息化手段相对滞后,既缺乏有效的技术追踪电子商务的每笔交易和支付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能力处理海量的交易和支付数据,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平台,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管理。 

(七)对国际税收管理带来挑战 

互联网的跨地域性,使其可以在短暂的时间内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甚至多个地区。当一项交易发生时,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是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焦点问题。 

(八)对干部素质能力带来挑战 

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需要税务干部精通税收专业知识,还需税务干部掌握电商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行业管理运营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因此,亟需培养造就一支勇于开拓创新、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匹配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队伍。 

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代化体系的思考

(一)基本定位 

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特殊性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应作这样的基本定位:法理上一视同仁,观念上既支持又规范,遵循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简化透明、便于征管、统筹协调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环境。简言概之,就是:宏观把握上,要善待之;微观管理上,要善治之。 

宏观把握上,善待之。一方面,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领域落实税收法治和中性的原则,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实质上是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高层次的善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为国聚财的终极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归根结底也是为包括电子商务从业者在内的全体纳税人服务的。税务机关要善待电子商务纳税人,要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引领,多一点沟通,并且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税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微观管理上,善治之。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类第一次有机会和条件,在诸多领域获得、使用全面数据、完整数据和系统数据,获取过去不可能获取的信息,得到过去无法企及的商机。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为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成长提供了条件和机遇。这样的机遇对于税务机关同样均等。针对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复杂性、变革创新速度快的特点,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也正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领域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要善于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和手段,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二)总体思路 

顺应互联网时代技术发展的趋势,以税收管理现代化战略为引领,以新技术革命为契机,以电子税务局建设为突破口,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技术等多种技术形态,推进制度创新,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移动化、智能化,形成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征纳关系,构建“互联网+税务”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新格局。 

(三)具体框架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法律解释工作,填补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空白,增强适用性和操作性。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各类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 

2. 科学设计税制。处理好法律规范稳定性与税收制度动态性之间的矛盾,科学设计税制,清晰界定税制要素,确保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税种、税目及有关税收政策准确、统一,研究落实电子商务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3. 创新征管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改革传统征管模式,实现征管模式转型升级。将连接和交互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来抓,通过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渠道融合、跨界融合等多维度、多领域的组合和变革,打破传统的部门边界,填补技术与业务的鸿沟,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新生态。通过云平台、移动互联等技术推动税收管理低碳节能,促进征管要素资源配置的集约化、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的科学化,建设税收治理绿色生态圈。 

4.注重信息应用。树立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应用和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风险模型和预警指标,形成风险分析、应对、评价的良性运行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征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走出“人盯人”的窠臼,全面实施信息管税。 

5.国际合作应对。积极参与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项目,就数字经济给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表明中国的立场和主张,增强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国际规则制定领域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6.加强社会协作。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物流公司和网络技术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电子商务协税护税网络。例如,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积极参与以公民身份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及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电子商务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落实电子商务信用奖惩机制等。 

7.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共治的舆论氛围。从调结构、惠民生、促就业的角度出发,广泛宣传针对电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化解广大小微电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顾虑和担忧。 

8.设立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完全不同的运作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开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例如,日本设立专门机构,专门从事电子商务信息收集和涉税检查。泰国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负责电子商务税务审计和相关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建议立足我国国情,探索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机构,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专业化管理。 

9. 突出人才培养。加大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知识与运营模式、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建立多元化税务人才激励体系,大力培养高科技后备人才。(来源:税务研究 文/任国哲 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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