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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及外汇管理政策探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10:13: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在不同环境下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按照进出口方向不同分为进口跨境电商和出口跨境电商。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始于上世纪末,早期是服务于中小企业出口的B2B 网络平台,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中国化工网等。近10 年以来,随着网上交易日益频繁,跨境结算、物流服务的水平也得到飞速提升,至2008年前后,面向海外个人消费者的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B2C/C2C)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如今,国内跨境电商平台如雨后春笋相继涌现,其多元化的模式主要包括B2B( 商家到商家)、B2C( 商家到消费者)、C2C(海外买手)、M2C( 生产厂家对消费者)、B2B2C( 商家到电商平台再到消费者)等。

随着互联网信息和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运用日益普及,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之上的跨境电商交易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5 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速基本保持在20%~30% 左右,交易份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2015 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5.4万亿元,占进出口总额比例约21.96%;2016 年,我国跨境电商总体交易规模升至6.3 万亿元,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比例进一步提高。据中投顾问公布的《2017~2021 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估计,至2020 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望升至12 万亿元,年均涨幅将超20%,市场渗透率持续上升,并将为物流、货运、报关、仓储等关联产业创造接近2 万亿元的市场空间。

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力量,并且在推动我国贸易多元化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战略性角色。对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平台有效打破了地域和信息的限制,使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商品价格和优质服务,从而降低贸易壁垒,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对企业而言,跨境电商平台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贸易提供了全新的路径,通过更为立体、开放和动态的模式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跨境电商平台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减少国家壁垒对跨境贸易的重重限制,使企业间实现更为普遍的互惠共赢,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贸易向无国界方向发展,从而从经济基础上改变世界格局。

为此,我国近年来致力于从政策监管层面引导和规范跨境电商交易管理,促进跨境电商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鉴于现行外汇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本文从外汇管理的角度,以成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为例,对外汇管理方面的措施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对跨境电商的外汇监管思路提出建议。

一、跨境电商交易概况——以成都跨境电商交易现状为例

(一)中国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国际贸易形式,近年来,其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在全球范围内,美国英国德国分别成为跨境网购消费总额前三的国家。目前世界各大跨境电商企业都已开启了国际化进程。在此环境下,我国跨境电商业务发展迅速。2013 年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公司数量超过5000 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交易的企业则超过20 多万家。随着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渗透率也在不断提升。2013~2015 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份额占进出口总额比率逐年增大,从2013 年的12.20% 到2014 年的15.89%,2015 年已提高至21.96%。

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国家相继制定了跨境电商综合税、正面清单、通关单等措施,从检验检疫、准入体制、税收监管等方面为跨境电商交易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有序化、规范化。2015 年1 月,外汇管理局出台7 号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提出将外汇支付的试点区域进一步扩展至覆盖全国,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试点申请实现开放。2016 年4 月7 日,财政部等部门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于4 月8 日起实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2017 年3 月,经国务院批准,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商品由原来“按照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变更为“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且实施范围由此前的10 个城市扩大至15 个城市,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2017 年的新政措施明确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标准按照个人物品进行,不再受制于通关单,这一新措施的实质是从检验检疫方面为跨境电商松绑。同时,新政的实施范围由此前的10 个城市(杭州天津上海重庆、郑州、广州、宁波、深圳、福州、平潭)扩至15 个城市(新增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也被认为是监管松绑的表现。实施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统一部署的便利性,确保了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政策公平性,便于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政策创新。

然而,由于新政重新确立的实施范围尚未开始执行,且受自身地理位置、经济基础、市场条件的影响,国内跨境电商的发展在区域格局上呈现出不平衡性,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东部发达省份发展领先。例如,大中华区跨境零售出口交易总额前八名分别是:广东、香港、上海、浙江、北京台湾、江苏和福建,除北京外,其余省市均位于东部沿海一带。在此背景下,地方各部门顺势而为,努力探讨跨境电商的监管政策和指导方案,为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成都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现状

2016 年以前,成都跨境电商还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各部门对跨境电商缺乏管理和政策指导。2014 年起,四川省逐步涌现出一批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包括澳美优品、博聚优品、米兰网、丝路易购和合众兴等,这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始逐步探索和发展保税备货、“海外仓”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2016 年后成都跨境电商进入有序发展阶段。2016 年1 月12 日, 经国务院批复,成都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成都市政府成立了成都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了《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搭建了成都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平台主要是为其备案的电商企业提供通关服务。同时,省、市各部门为跨境电商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政策创新,进一步促进成都跨境电商交易的发展。

从外汇局统计的成都跨境电商交易数据来看,2012 年以来,仅2013 年至2017 年6 月有少量的跨境电商交易收付汇数据,“12203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收汇合计5.86 万美元,付汇合计0.53 万美元;仅2016 年有少量跨境电商交易出口数据,“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2788.38 万美元。成都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办”)对外公布的2016 年至2017 年5 月成都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8 亿元,增幅达270.6%。其中B2C 进口15.8 亿元、出口12.2 亿元,网购保税进、出口业务(非通关单)首次实现零的突破。由此可见,外汇局系统数据远远小于成都综试办的数据,原因是成都跨境电商贸易主要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快件邮包进出口为主,其占比达98% 以上,而快件邮包未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此外,消费者跨境收支主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而外汇局无法掌握此类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据成都海关驻邮件办事处反映,以快件邮包出口的跨境电商中规模较大的主要是鞋类生产企业,其年出口规模已超过1000 万美元。

(三)跨境电商交易相关部门管理要求

1. 国税。进口环节的税收由海关部门负责,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出口环节的税收管理。根据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规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如获得增值税发票即可退税,获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即可免税。若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购买出口货物则需进行征税处理。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采购货物出口的对象往往是个体经营者和小型企业,因此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税务部门“无票免征”优惠政策未在成都综试区落地,因此,电商企业为避免税务部门对其出口业务按内销进行追缴税款,基本上都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阳光清关。

2. 海关。自2014 年以来,针对跨境电商业务,海关总署先后启用了几个新的贸易方式代码,具体包括1210、1239 和9610等,其适用范围如下:

(1)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目前,成都仅小部分能获得国检部门通关单的大批量货物可申报在1210 项下,主要是建立保税备货模式的保税直邮进出口,如澳美优品从澳洲农场进口的樱桃,获得国检部门的通关单则可以1210 贸易方式进口到双流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保税仓,接到境内订单随时直邮发货。

(2)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于非试点城市的保税进口业务。

(3)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目前,成都的B2C 直邮进出口业务基本均申报在9610 项下。

(4)个人物品快件进口。以个人物品快件进口的方式清关,需缴纳行邮税,行邮税税率根据产品品类分为15%、30% 和60%三档。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 元(含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目前,成都跨境电商进口主要采取个人物品快件小额进口的方式,这样操作相对更简单且可免税降低成本。

3. 国检。对于保税进口模式下的跨境电商货物,国检部门按货物进行管理,目前除10 个试点城市以外均需要获得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才予以放行;对于B2C 直邮进口和个人物品快件进口项下的跨境电商货物,视为物品进行管理,无需获得国检部门的通关单就可以获得放行。

(四)跨境电商货物和资金的运作模式

跨境电商进口。目前成都跨境电商进口产品主要是婴儿奶粉、食品、化妆品等个人消费品。货物流方面:从目前成都跨境电商发展情况来看,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主要模式包括保税直邮进口、B2C 直邮进口和个人物品快件进口三种。受“4.8 新政” 的影响,并且成都市不在10 个暂缓实施的城市名单中,成都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受阻,造成保税直邮进口、B2C 直邮进口业务发展缓慢。个人物品快件进口成为成都跨境电商主要的进口方式,主要由物流公司以境内购买方的名义报关进口,物流公司代为缴纳相关的行邮税,单件货物金额不能超过1000 元人民币。资金流方面:保税直邮进口、B2C 直邮进口方式报关虽然可以产生贸易方式代码为1210、9610 的进口报关信息,但外汇局严重缺失此类数据,银行无法通过外汇局系统核验关单信息导致银行渠道付汇困难。由于快件邮包方式未纳入海关统计,电商企业无法提供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货物凭证而无法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根据调查,成都跨境电商企业约有98% 以上的进口业务主要采用个人分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地下钱庄等渠道付汇,相应的信用风险高、汇率成本也较高(详见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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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目前成都跨境电商出口产品多属于低附加值的服装、鞋类等小件货物,业务主体包括小型加工类企业、小型贸易企业和个体户等,难以获得正规的采购凭证和税票,相应也无法取得出口退税;主要成交平台包括亚马逊速卖通、Wish 和一些区域性的电商平台。货物流方面:跨境电商企业采取的清关方式主要为邮政小包和国际快递,这部分快件邮包数据并未纳入海关统计,导致企业或个人无法提供货物流凭证在银行办理收汇。资金流方面:主要收款方式为通过PAYPAL、PINGPONG、PAYONEER、支付宝、微信、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货款,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如PINGPONG,可提供货币兑换服务,电商企业或主体可直接提取人民币到个人银行卡。此外,部分业务量较大的电商企业通过离岸账户、个人分拆收结汇和地下钱庄的方式收取货款(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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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外汇管理现状分析

(一)外汇局出台的支持措施及效果评估

2012 年货物贸易改革前后,外汇局均未出台跨境电商管理政策。在实际管理中,跨境电商交易若是以机构主体进出口、收付汇则按照一般贸易管理,若是以个人主体收结汇、购付汇则按照个人贸易进行管理。近年来,各地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支持措施。例如,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于2015 年3 月7 日获批成立,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等领域开展创新,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不仅在管理制度和规则上已经能够逐步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助力国家“走出去”战略中也担当着重要角色。继2016 年G20 峰会在杭州召开以后,2016 年12 月30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政函〔2016〕188 号文件,公布了“杭州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培育、品牌支持、人才引进项目、仓储物流支持、园区打造、金融体系创新、“单一窗口”平台创建等方面提出规划路径,着力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2016 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局拟定了3 条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措施,并在《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正式出台。一是加强数据交换,提升协同监管。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上通过名录登记进行信息备案,平台将跨境电商交易的主体、运单、订单、报关单、支付、税务等信息传送至外管局。二是推进个人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个人电商如已在电商综试区备案,则允许其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结售汇额度不受等值5 万美元的限制,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外汇收支业务提供便利。三是大力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由于成都综试区基础软、硬件设施发展较慢,金融服务发展不足,外汇支持政策效果有限。外汇局提出的“外汇收支支持措施”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在电商综试区备案的个人电商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落地实施需要依托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但目前公共服务平台仍未能满足相关需求,无法实现数据交换、个人电商备案等。第二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结售汇不受等值5 万美元的个人额度管理”,按照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已可实现。在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设方面,在外汇局多年的培育和政策指导下,2016 年3 月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货物贸易试点业务资格,是四川省第一家取得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经过1 年的基础设施建设, 2017 年3 月该公司正式开展了跨境收支业务,目前月均业务额达25 万美元左右。

(二)管理的问题及难点

 从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实践来看,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不协同、跨境电商企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电商主体要求解决“通关难、退税难、结汇难”的呼声强烈。当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按照交易性质和交易主体(即货物、服务、个人)出台了单项政策法规,因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政策散见于货物、服务、个人方面的单项法规,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制度文件,尚未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同时,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前向事后、审批向监测的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了交易主体的便利化程度,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要置于事后监测的统筹管理中。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较传统交易模式涉及业务范围更广、交易主体更多、监管部门更多头、业务模式更复杂,使得与外汇收支有关的收付渠道、主体、方式以及外汇收支申报方式等统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而大大增加了外汇收支管理和监测的难度。

1. 跨境电商通过非正常渠道收付汇。目前,对跨境电商企业收付汇管理总体上沿用一般贸易管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照一般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实现收付汇。由于跨境电商具有产品种类多、价值低、订单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交易双方往往无正式合同、发票等凭证,同时受前述的国检、国税等部门的管理政策限制难以进行进出口报关,因此实际中,跨境电商交易多采用邮包快件进出口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邮寄到消费者手中。此类邮寄物品数据不纳入海关统计,那么电商企业无报关单、合同、发票则无法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在实际交易中,跨境电商通过离岸账户、个人分拆、地下钱庄等渠道实现资金收付和结售汇。

2. 外汇收支主体一致的监管原则受到冲击。跨境电商交易形式多样,交易链上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商企业和个人、银行及境内外支付机构、外贸交易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等,货物流与资金流主体相分离的现象较普遍,这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遵循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主体监管原则提出挑战。目前,伴随跨境电商贸易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中小电商企业专注于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环节,而将出口报关、报检、运输等中间环节外包给专业性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身名义报关但实际货款由国内委托方自行与境外结算,或者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委托方结算但报关主体为委托方自身,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委托方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两个主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

3. 监管数据获取不全。从货物流来看,目前电商主要通过邮包邮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出口未纳入海关进出口货物统计,外汇局无法取得相应数据。另外,通过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报关数据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的报关情况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数据比对,发现海关增设的“1210”数据尚未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9610”数据虽已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但存在采集不全的问题。从资金流来看,目前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仅有“12203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对于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没有对应交易编码,其资金收付通常申报在“121010 一般贸易”项下,外汇局无法从资金角度评价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状况。此外,对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主体,目前通过网络跨境购物或对外销售商品时,只要收付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 万美元,可直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收结汇或售付汇,超过5 万美元时也常采用分拆方式办理,导致外汇局无法获取对应的收付汇数据。

4.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大数据特征。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多边化、广泛关联等交易特点深刻地体现出了大数据的一些特征,对传统的监管模式造成了冲击,既诱发了管理问题,也对管理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跨境电商交易数据量大,数据信息呈爆发式增长。海量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扩充了核查管理、监测分析的基础,也对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交易数据多样,数据来源广泛。从数据类型上讲,除传统的进出口报关货物流和外汇收支资金流数据外,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还可采集到商品的完税、质检、订单、物流配送、交易主体等交易链上的关联信息。要求监管部门能够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共享,拓展监管视角、丰富监管手段。最后,跨境电商数据复杂关联,数据价值提取难度高。跨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收支、进出口、订单、物流、质检、税务申报、交易对手等信息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只有对这些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技术处理,才能够为企业(个人)“画像”,让企业准确地掌握交易对手的交易行为、商品喜好、市场需求等,从而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准确推送商品广告或改进企业产品。

 从外汇监管的角度上看,如果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的每一笔交易(含进出口报关、收支申报、商品订单、物流、税收、交易对手等信息)都能够关联上企业(个人)代码,则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不仅能够实现对监管对象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的自动识别与预警,还能进一步挖掘企业或个人的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商品类别、税收等信息,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呈现出以被监管企业(个人)为中心的交易动态网络图,辅助监管,找出异常主体。

三、跨境电商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政策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交易零散、小额、频繁的特点,明显区别于一般货物贸易,建议针对跨境电商贸易研究制定相应的收付汇管理政策,打通跨境电商收付汇正常渠道,将跨境电商的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较全面地纳入监管。如指导银行对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允许银行依据平台上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为电商办理收付汇、结售汇,而企业无须再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避免了因前置部门对电商通关、税收等限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收付汇。另一方面,数据是电子商务企业的财富,也是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管理的核心资源,及时有效地采集和存储数据是建立数据仓库的关键。

目前,我们可利用正在建设中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即“单一窗口”实现数据仓库的功能。公共服务平台为备案电商提供“单一窗口”“一站式”跨境电子商务关务、检务、税务和外汇服务,同时汇集收支、进出口、订单、物流、质检、税务申报、交易对手等信息,并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全流程查询服务,从而逐步形成信用及风控大数据系统,贯通“关”“检”“汇”“税”“商”等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互助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应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交易数据整合,对接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商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充分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有效采集和存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功能,为交易主体和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监管支持。

(二)改进跨境电商贸易货物流数据采集,探索数据管理的外汇监管体系

首先,建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方式数据,将“1210”数据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采集范围,并加强对其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贸易方式数据的采集和交换,确保跨境电商货物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使银行可通过核验模块查询相关数据。同时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快件邮包数据,加强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将电商通过快件邮包实现的进出口数据纳入监管视野。

其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的大数据特点,对于外汇管理来说,传统的行为管理和主体管理所构建的单一交易性质、单一交易主体、单一交易行为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手段已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应逐步探索数据管理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将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等交易主体更紧密地结合,将服务、货物贸易等交易行为更深入地融合,监管部门间管理政策的不协调问题也更加突出,因此我们需顺应发展,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收集管理数据,探索数据管理、联合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和管理的预见性。如探索建立“关、检、税、汇”的监管数据仓库,将各监管部门采集的交易信息和监管信息集中处理,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数据仓库的基础上搭建各自易于使用的系统界面,交叉引用多个管理数据集。利用不同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出不同维度的风险点,例如宏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与收付汇额走势分化,微观维度的跨境电商进口与付汇差额、出口与收汇差额等,为下一步的微观主体管理和宏观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三)立足监管要求,对跨境电商交易开展数据管理数据管理,即对数据资源的管理。

本文强调的是面向数据应用的数据管理,即对数据组织、分类、编码、存储、检索、维护等环节的操作,是数据处理、挖掘的基础。在监管应用中,数据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监管要求确定数据流标准。充分了解跨境电商业必要的数据清理和数据转化,从而将基础数据转化为适合外汇监管需求的数据流。明确每一种数据流需要采集的关键要素,建立数据流之间的勾稽关系,便于对数据进行深一步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具体来说,电商平台提供的客户订单信息,关键要素为客户信息、货物品类和数量、订单金额;物流公司提供的货物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发货人和收发货地址;海关提供的货物通关或备案信息,关键要素为货物品类、数量和金额;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流信息,关键要素包括收付款人、币种和金额。

二是拓展数据源以全面采集数据。从外汇管理领域来看,企业和个人都属于跨境电商交易的管理主体,因此数据采集应包括企业间、个人间、企业与个人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资金收付数据以及对应的货物流通数据。

三是抓住数据的关键要素。在大量结构性数据中,应抓住数据线索贯彻数据的逻辑性和有效性。由于跨境电商数据呈现“笔数多、类型多、金额小”的特点,可以抓住订单号这个关键要素,要求业务主体向电商支付平台、银行或支付机构、海关和商检等部门提供可以唯一标识的订单号,便于监管部门事后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避免对数据进行再加工,提高数据的关联性和逻辑性。(来源:四川省金融学会 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唐力维 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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